保山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經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3月6日印發保山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6日
  • 發布單位: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促進全市農村公路可持續發展,建設“四好農村路”。根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4號令)、《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及《雲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是指納入保山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並使用國家、省補助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包括新建、改建農村公路和安防工程、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危橋改造等。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行政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行政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外部、建制村與自然村、自然村與自然村、自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三條 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行業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檢測、資金撥付等單位均須執行本細則,並依據職責劃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原則:政府主導、民眾參與;行業監管、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因地制宜、生態環保。
第五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由本部門下達計畫的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督促建設進度,按《雲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比例抽查進度、質量、安全。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好村道建設,監督檢查範圍實現縣域全覆蓋。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推進“七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推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要求,督促指導鄉鎮、村民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農村公路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項目明顯位置設定堅固、不易損壞的“七公開”標牌並保留至養護期。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要落實主體責任,建立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積極推進“品質工程”、“四好農村路”、“平安工地”創建,提升農村公路建設品質,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措施,統籌協調解決農村公路建設涉及用地、挖砂、採石、用電、取土、取水等相關問題,嚴格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上級授權實施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協助解決農村公路建設相關問題。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可以按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規模較小的村道建設。
第七條 農村公路按功能、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和一般農村公路。有中橋及以上橋樑或隧道工程的項目(包含危橋改造中拆除重建或結構性加固的大橋、特大橋),連續里程超過30公里及以上的四級公路,連續里程超過15公里及以上的三級公路,二級及以上等級標準的項目為重要農村公路;其他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包含搶險救災、應急保通等臨時性工程和所有大中修、安防工程)。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重要農村公路的設計審批、施工許可、招標備案、竣工驗收,並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指導服務。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統籌農村公路的組織實施、招投標等工作,負責一般農村公路的設計審批、施工許可、招標備案、竣(交)工驗收和重要農村公路的交工驗收。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項目業主要具備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項目業主承擔依法依規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和落實質量、安全、進度、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
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公開招標範圍以上的項目,要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達到公開招標規模的農村公路要依法依規採取其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農村公路建設由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法規自主決定工程監理形式。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必須依法簽訂契約,督促各參建單位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契約履約。
第九條 積極推行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鼓勵採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後一定時期的養護工作合併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鼓勵委託具有公路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農村公路建設中要積極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創建品質工程,為“四好農村路”建設打下堅實基礎。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用於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建設綠色公路、美麗公路。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科學合理優選路線,建設規劃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要與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縣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要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單位要在編制建設規劃時同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同建設規劃一併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項目庫調整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畫。
未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第三章 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要按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鼓勵採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政策性金融支持、政府投資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國家和省補資金全額下撥,縣級財政部門要按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各縣(市、區)、鄉(鎮)、村自籌解決。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資金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項目法人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和績效評價。縣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檢查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對違規資金使用進行整改,糾正偏離績效目標的資金使用行為,並將整改結果抄報市級財政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由中央和省級給予資金補助支持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逐級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畫的項目可以採用“先建後補”方式組織建設。
除中央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外,中央車購稅資金要全部用於建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諮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其他費用使用縣、鄉配套資金支付。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攤派,不得強制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勞的,由村民委員會按“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建設標準和設計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路技術等級及重要技術參數。合理使用《雲南省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小交通量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要做好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的保護,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防護、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設計應滿足“四好農村路”建設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遊等需求設定休息區、觀景台,進行綠化美化。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設計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併設計。
第二十二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要按《雲南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履行變更審批手續,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要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五章 建設施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要符合土地管理使用政策。由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負責協調,按時提供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確需征遷或補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補償辦法和標準。鼓勵村民小組集體研究調整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由項目業主負責依法依規組織。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並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單獨招標,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多個項目一併招標。
招標檔案發售前要按項目設計審批許可權向審批單位辦理招標檔案備案手續。若國家、部、省出台關於招標檔案備案新規定,則按新規定辦理。
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出經批准的施工圖預算的對應部分,並應由具備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或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編制,根據設計審批許可權報審批機構組織審查後按規定發布。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施工招標中標契約談判時要參照經批准的最高投標限價單價水平,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確保契約單價的合理性及契約段之間單價的平衡性。
對中標人的投標單價超過發布的最高投標限價相應單價的-25%或+10%應當視為不平衡報價,招標人應在中標價總價不變的基礎上進行調整。
項目業主應按規定開展農村公路最高投標限價、契約價、結算價和工程決算網上備案工作。最高投標限價備案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約價備案應當自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結算價備案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工程決算備案應當自竣工驗收完畢之日起30日內辦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落實原材料進場前檢測和首件工程制。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民眾參與實施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技術難度較低的路基和附屬設施。
第六章 質量安全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開工前必須落實質量監督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填寫質量責任人登記表後,按設計審批許可權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許可。重要農村公路單獨辦理施工許可,一般農村公路可根據年度計畫和招標情況將多個項目打捆辦理。
農村公路建設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契約、安全生產契約。
第三十一條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保修期為1年,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可從建設項目資金中預留或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預留或繳納比例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在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修復。施工單位不能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保修期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要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公路建設參建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將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按規定實施相應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 鼓勵聘請技術專家或動員當地老黨員、民眾代表等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農村公路推行標準化施工,對混凝土拌和、構件預製、鋼筋加工等推行工廠化管理,提高建設質量。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農村公路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要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自檢體系,制定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關鍵工藝責任到人。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路面鋪筑前要進行路基工程中間交工驗收。路基工程中間交工驗收工作由質量監督單位負責。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交工、竣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必須返工,直至整改合格,並將有關施工、監理企業列入“失信”名單登記予以懲戒。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驗收,但不免除質量缺陷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交工驗收,通車試運營2年後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縣級交警、安監、路政、運政等部門參加。驗收結果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時,驗收單位要按照設計檔案和項目承包契約,組織質量鑑定檢測,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交工驗收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等問題,由施工單位在限期內完成整改;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交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放交通,移交管理養護單位並嚴格落實“路長制”。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精準報送項目進度統計表,做好施工資料歸檔,建立項目竣工台賬,並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更新統計數據。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驗收程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要求組織驗收,質量檢測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檢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約談、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
(二)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三)質量、安全出現缺陷和隱患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支付,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或者挪用、擠占專項投資補助用於工程直接費以外的;
(二)擅自更改項目,變更投資,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建設實施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轉包、違法分包等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交通運輸部、省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保山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暫行)》(保政辦發〔2013〕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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