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 發文字號:冀交公[2006]24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12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根據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省農村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河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屬我省農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均應執行本細則的規定。
本細則中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鄉道中,重要鄉道是指建設標準在雙車道四級以上公路或包含大中橋的鄉道工程。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式組織建設。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縣道及重要鄉道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一般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道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其中,一般鄉道、村道建設在徵得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後,可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各地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六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 設計與審批
第七條 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應當依據公路功能、路網規劃、交通量和地形、地質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
縣道和鄉道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其中,縣道一般採用三級以上公路標準,鄉道採用四級以上公路標準。
村道的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但路基寬度不得低於4.5米,路面不得低於3.5米,並根據地形等情況合理設定錯車道。
第八條 四級以上公路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它工程項目可以直接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公路等級、交通組成情況、地質地形條件等因素合理採用。新建等級公路應當按現行規範規定的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改建工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對於工程艱巨、地質複雜路段,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
第十一條 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路面結構要求如下。
縣級公路。採用瀝青混凝土路面時,二級公路面層厚度應不低於5厘米,三級公路面層厚度不低於3厘米;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二級公路面層厚度不低於22厘米,三級公路面層厚度不低於20厘米;基層應採用不低於15厘米的水泥、石灰、石灰工業廢渣穩定碎石(或沙礫)或其它類型的粒料類基層;底基層類型應根據當地材料狀況合理選用,厚度通過計算確定。
鄉村公路。選用三級及以下技術標準的鄉村公路,採用瀝青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3厘米,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時,面層厚度不少於18厘米;基層應選用厚度最低不少於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結構型式,其中,重要鄉道的基層厚度應不少於30厘米。
第十二條 橋涵工程應當採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
新改建橋樑應與路基同寬,中橋以上橋樑設計時應考慮路線升級改造、遵循建設標準適當超前的原則。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定,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岩、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十四條 縣道、重要鄉道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由建設單位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一般鄉道、村道的工程設計,由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設計檔案未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設計檔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方案在徵得設計單位同意後,由業主單位審批,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到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縣道及重要鄉道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建設由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業主職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委託項目所在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作為執行業主,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
一般鄉道、村道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業主職責。縣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鄉村公路的業主職責,統一組織鄉、村公路的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業主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含民眾集資、農民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 等級以上公路以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橋樑、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當由專業隊伍負責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加施工。
第十九條 縣道和重要鄉道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報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其它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並報送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報告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樑、隧道工程應當主要採用機械化施工。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道和重要鄉道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監督、業主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障體系,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制,確保工程質量。
一般鄉道、村道項目要繼續完善“政府監督、部門指導、社會監督、專業監理、企業自檢”的五級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加強對工程的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質量管理目標,落實質量責任,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對於縣道和重要鄉道,在工程開工前,項目業主應按規定向設區市公路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施工中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工程完工後由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質量鑑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政府監督職能。省質監站負責全省農村公路改造工程質量監督的指導工作。各設區市質監站負責轄區內縣道和重要鄉道新改建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並對鄉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各縣(市、區)交通局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一般鄉道、村道的質量監督工作,未成立質量監督機構的,縣交通主管部門應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契約規定和工程需要派駐工地項目監理組。監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測量、實驗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並經過專業培訓和監理業務培訓。
監理人員要恪盡職守,盡職盡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各工序進行現場質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責任制,按契約要求保證工程的質量與進度。
第二十七條  監督機構和施工單位應加強內業管理,檢測資料與試驗資料應及時整理,並確保齊全。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一年,質量保證金不少於施工契約額的5%。
質量保證金由業主單位在計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項目缺陷責任期滿、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後,質量保證金返還施工單位。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於農村公路建設。農村公路建設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徵得農民同意。
第三十二條 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諮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地方政府承諾的配套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並與國家及省補資金配套使用。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補助資金應按照國家及省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撥付到農村公路項目業主單位。
農村公路項目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撥付工程款。對於縣道、重要鄉道以及危橋改造等項目,應按照契約規定根據工程進度撥付施工單位;對於一般鄉道、村道項目,補助資金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後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及重要鄉道、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的驗收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縣道和重要鄉道以及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按項目驗收,參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採用兩階段驗收。交工驗收由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進行,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八條 一般鄉道、村道項目採用一階段竣工驗收,驗收由各縣(市、區)交通局組織,以鄉為單位進行。工程驗收按照《河北省村村通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設區市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全全暢通。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條 省交通廳組織對計畫執行情況、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安全與社會穩定等方面進行考核,作為獎懲依據。
第四十一條 省交通廳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對綜合考核結果較好的市予以表彰獎勵,並優先安排計畫項目;對綜合考核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暫緩或者取消計畫項目的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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