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2004年7月9日交通部發行的一分文案,共六章三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機構:交通部
- 文號:交質監發[2004]370號
- 國家:中國
關於發布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部檔案 交質監發[2004]370號
為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管理,部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應樹立科學發展觀,處理好質量與進度的關係,在建設質量問題上,農村公路與高速公路應同等對待。但可結合各地情況採用適宜的管理模式和監督機制,並切實層層落實,責任到人,以確保農村公路的建設質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附屬檔案: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根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實施意見》,結合各地農村公路建設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要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以改善農村交通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監督、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全額或部分投資的“通鄉”、“通村”公路項目,中央和地方財政各種交通規費全額或部分投資的“通達”、“通暢”公路項目,應執行本辦法。村民自治組織自行投資的農村公路項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各地應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監督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違反有關質量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質量監督機構(組織)舉報。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門質量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因地制宜,建立與當地情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 第六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部、省有關規定製訂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協調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為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確保全面優質完成農村公路建設任務。 第七條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的指導,貫徹落實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術政策,明確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全面指導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八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與監督,組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組織(以下稱縣級“質量監督組織”),設專職人員承擔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點規範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按分級管理原則,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負監督責任。各地可根據質量監督機構的設定情況制定具體的監督模式,並應針對農村公路建設實際情況,要求或動員受益鄉鎮、村民自治組織積極參與監督,切實形成上下協調、控制有效、覆蓋全面的質量監督機制。 第十條 省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職責。組織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抽查活動,指導各市級質量監督機構組織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及人員培訓。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應設專人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及時分析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狀況,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一條 市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的管理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質量監督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主要指標和檢測頻率,制定監督工作要點;負責農村公路質量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對本地區農村公路質量和質量監督工作進行巡查和動態管理,對重要農村公路進行質量鑑定,並定期向省級質量監督機構報告農村公路質量動態。 第十二條 縣級“質量監督組織”履行項目監督職責。監督檢查農村公路建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及其運轉情況,制止和糾正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對農村公路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抽查工程質量控制要點;組織一般農村公路的質量鑑定,定期向市級質量監督機構報告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省份,可實行“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市級質量監督機構管理、縣級質量監督組織監督”的模式,省、市、縣三級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按各自的職責工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技術力量達不到組建縣級“質量監督組織”條件的省份,可實行“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市級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質量監督模式,由市級質量監督機構承擔市縣兩級質量監督的責任。無市級質量監督機構的省份(或直轄市),可實行“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縣級質量監督組織監督”的模式,由縣級“質量監督組織”承擔市縣兩級質量監督的責任。無市級質量監督機構且無條件組建縣級“質量監督組織”的省份,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組建農村公路市級“質量監督組織”,實行“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市級質量監督組織監督”的模式,由市級“質量監督組織”承擔市縣兩級質量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期為自發出質量監督通知始,至竣工驗收質量鑑定止。監督通知和質量鑑定工作應簡化程式,監督通知書和質量鑑定書樣本由各省自行制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或交通規費投資的農村公路項目,質量監督覆蓋率應達到100%。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質量監督工作應本著人員精幹、高效務實的原則,做到“重點突出、點面結合、不留死角”,採取巡迴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工程質量控制要點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應根據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鑑定申請及時進行質量鑑定。質量鑑定應以數據為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費用,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以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社會公示,所有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在工地現場設定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規模、投資額、各從業單位及聯繫人、質量監督人員及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等。有關部門對質量舉報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職責,對不作為或玩忽職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問題嚴重的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建設各方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1、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過程負責,制定與農村公路建設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辦法,明確質量責任人。 2、質量責任人應對工程設計圖紙進行確定,對監理、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進行檢查。 3、接受、配合質量監督檢查,支持義務質量監督員的工作。統一協調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各項工作的落實。 4、主動申請質量鑑定和竣工驗收,並配合鑑定、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1、建立健全適合農村公路建設特點的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對設計質量負責。 2、遵循因地制宜原則進行設計。根據當地實際,按照《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選擇適宜的技術標準。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深度應滿足一階段施工圖設計規定;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簡易設計至少應具備路線縱斷面圖、路面結構圖和構造物結構圖。 3、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力求充分利用舊路資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應結合公路沿線的材料分布和地質狀況,進行路面、結構物和防護排水的設計,增強晴雨通行能力,保證農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4、農村公路建設的設計服務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安排,設計單位和設計負責人應提供施工過程中的設計服務。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1、必須依據設計檔案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按照施工契約要求,制定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自檢體系,制定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關鍵工藝必須責任到人。 3、施工現場必須具有與施工工藝配套的壓實、拌合、計量設備。施工工藝必須符合相應作業內容的質量控制要求。 4、有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臨時試驗室。對不具備建立工地實驗室條件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通過協定形式,委託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或委託有資質的工地臨時試驗室承擔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滿足質量控制和檢測評定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監理組織及其質量責任 1、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推行社會監理制度的項目應依法實行招標確定監理單位。規模較小的項目可按區域採取項目捆綁方式招標社會監理,也可由市級或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抽調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組成專項監理組開展監理工作。項目監理組織情況應向屬地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備案。 2、實行社會監理的項目,應簽訂監理契約,監理人員和設備配備應滿足契約要求;設立專項監理組的項目,其監理人員和設備必須滿足需要,監理人員必須持證或持農村公路建設專項技術業務培訓合格證上崗。 3、實行社會監理的項目,其監理單位應建立工地臨時試驗室,為節約資源,經建設單位同意並由契約約定,監理單位也可通過協定方式利用施工單位的試驗室,但試驗檢測工作須由監理單位自行完成。對設立專項監理組的項目,監理試驗可通過協定契約的方式就近委託有資質的試驗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統的試驗檢測機構應給予積極支持。監理質量控制與檢查的試驗數據必須獨立、準確。 4、監理要加強對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藝的質量檢查與旁站。 第二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恪盡職守,確保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期限內負終身責任。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事故時,由質量監督機構調查,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依契約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第五章 工程質量控制要點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必須認真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路基工程質量控制要點 1、路基填築必須使用合格材料,嚴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內不得混有草皮、樹根和超大粒徑石塊,確保填築材料均勻。 2、路基填筑前,對土質材料必須做液塑限試驗,確定土類和塑性指數,確定其填築性能。對不同填料必須分別進行標準擊實試驗,確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幹密度。 3、路基填築必須堅持全幅分層填築,分層碾壓;嚴格控制含水量,根據壓實工藝合理確定攤鋪厚度,並逐層檢查壓實度,確保路基壓實度和壓實均勻性。 4、橋涵等構造物台後回填應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礫石、碎石),按每層壓實厚度不大於15cm分層回填碾壓。 5、山區路基施工要確保上、下邊坡穩定,設定適當的排水設施,確保排水通暢。 第二十七條 路面工程質量控制要點 1、外購原材料必須進行試驗,質量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場使用;自采材料必須經試驗驗證,保證材料規格和質量符合標準。 2、基層、底基層施工時必須保證計量準確、拌合均勻,保證厚度,並在最佳含水量情況下進行碾壓,使其達到最大密實度;有條件時基層施工提倡廠拌機鋪,路拌法施工時必須保證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夾層;基層完工後應及時養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層施工應突出強調強度、均勻性及耐久性的質量管理。採用磚、石或預製塊件結構時,要加強底層、墊層質量控制;採用撒布法瀝青表面處治時,應保證層間整潔、粒料乾淨、瀝青撒布均勻、初期養護到位;採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結構時,要加強灌入層均勻性和拌合層密實性質量控制;採用瀝青碎石或瀝青混凝土結構時,要嚴格按有關規範加強質量控制;採用水泥路面結構時,應加強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養生、切縫、灌縫的質量控制。路面面層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對交通的疏導與管制。 第二十八條 橋涵結構物工程質量控制要點 1、結構物的設定位置必須正確,各部尺寸必須準確,確保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水泥、鋼材、瀝青、碎石、砂必須經過試驗,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場使用;嚴格禁止質量指標不穩定的企業生產的水泥、鋼材等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3、切實加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製備、運輸、澆注的質量控制;混凝土製備必須以重量法計量,保證振搗、養生質量。 4、普通鋼筋混凝土施工模板應有足夠的剛度、平整度,支撐牢固不漏漿;鋼筋直徑、數量、間距,鋼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條質量均應滿足規範規定。預應力結構應嚴格按規範控制質量。 5、防護工程的圬工砌體必須選用無風化、無水銹石料,強度及尺寸應滿足設計要求;砂漿拌制必須採用重量法計量,機械拌合;石料砌筑前應灑水沖洗乾淨,大面朝下,丁順面按規範合理搭配,砂漿飽滿;臨空面砌體應勾凹縫,勾縫應均勻美觀;已完成砌體不得擾動,注意養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本辦法中“重要農村公路”和“一般農村公路”的分類,按照《縣級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實施意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