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發布於二○○九年六月十日,施行於綏化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 地區:綏化市
  • 時間:二○○九年六月十日
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能,第三章 養護管理,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綏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綏政發〔2009〕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現將《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日
綏化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提高養護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證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依據《黑龍江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及國家、省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的橋樑、隧道。縣道是指連線縣與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或連線縣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糧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鄉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或國省道連線鄉(鎮)的公路,以及連線鄉(鎮)與鄉(鎮)之間的公路;村道是指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確認、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機制,實行專業化養護和個人承包養護等多種方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的市場化。
第四條 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具體管理職能由市級交通部門履行。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本地農村公路發展規劃,負責養護管理考評工作及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資質的初審,指導、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對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及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負總責。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擬定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執行“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設兼職或專職人員,協助、配合縣(市、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縣道公路養護要執行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JTJ073-9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技術規範》(JTJ073.1-2001)、《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範》(JTJ073.2-2001)和《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範》(JTG H11-2004),積極引進、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大力推進公路養護機械化進程,降低勞動強度,降低養護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條 鄉道、村道按照《黑龍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手冊》要求要進行日常養護和管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設定主任工程師、主管工程師,連同其相應的技術管理部門組成技術管理體系,負責轄區內的公路養護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採取“管養分離、專群結合”的管理模式;農村公路建設、改造工程交工驗收後,應及時列入養護計畫,開展各項日常養護工作。
全市農村公路中的水泥、瀝青高等級公路的路面養護統一由各縣(市、區)公路管理站按相關規定實施專業化養護;鄉、村道的路面保潔、路肩維護可由鄉(鎮)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民眾養護。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逐步推行市場化運作,通過競爭或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化養護單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應結合本地實際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及行政村逐級簽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狀,逐條線路責任到人。
第十二條 養護生產要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要求,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上路作業要著標誌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誌。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堅持“以養護路面為中心,加強全面養護”的方針,通過全面、科學、常年養護和規範化管理,形成暢、潔、綠、美的公路交通環境,達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標誌齊全、里程碑整潔、料堆整齊、排水通暢”的公路養護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栽、管、護”相結合,可綠化路段全部綠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按《路政管理規定》執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參照《路政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好,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作用,調動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限超載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對特殊困難地區通過轉移支付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省級財政用於農村公路養護補貼資金;
(三)為確保農村公路正常養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資金。
(四)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
(一)中央財政、省級財政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畫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市、縣兩級財政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由其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範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公路養護計畫,專項用於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當地審計、財政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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