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8〕152號)旨在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和保證農村公路質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於2018年11月13日印發,共五章三十六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發布的《辦法(試行)》(交質監發〔2004〕370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保證農村公路質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現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保證農村公路質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責、社會參與、有效監督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行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綜合行業管理工作。
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職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質量管理機制,落實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要求,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進行工程質量責任登記,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質量缺陷、質量事故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 積極推行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鼓勵實行“建養一體化”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全壽命周期質量管理。
第九條 堅持因地制宜、生態環保的原則,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鼓勵推行集約化建設、標準化施工、工廠化生產、信息化管理,鼓勵小型構件商品化,推進農村公路現代工程管理。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
項目業主對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負總責,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目標,落實專人負責質量管理,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加強對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履約管理,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
項目業主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簽訂契約,按照有關規定在契約中約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條款,並簽訂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農村公路勘察、設計質量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和後續服務工作,並在交工驗收前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農村公路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設立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範(規程)和經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強過程質量控制、質量檢驗、技術交底和崗位培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對農村公路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檢測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按要求開展質量評定工作,在項目交工驗收前向項目業主提交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代建的,可由代建單位組織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成立監理組,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施工質量檢測工作,可通過設立工地試驗室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等級的檢測機構實施。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按照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方式組織實施。
監理人員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對施工自檢結果進行抽檢覆核或者檢測見證。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竣工檢測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能力等級並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範規程開展檢測工作,對檢測數據及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按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檔案資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
第三章 質量監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上下協調、控制有效、覆蓋全面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機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部、省有關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政策,組織開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督導、抽查和考核,協調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各地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
第二十條 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全面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主體責任,貫徹落實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工作要點,落實責任部門,開展質量監督檢查,規範從業單位質量行為,加強質量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組織項目驗收。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可採用巡視檢查、突擊檢查、專項督查和雙隨機等方式,重點加強從業單位執行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強制性標準情況、從業單位關鍵人及關鍵設備到位情況、影響工程安全耐久的關鍵部位和關鍵指標、試驗檢測工作、工程檔案管理等抽檢抽查。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質量檢測工作,通過組建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等級的檢測機構,開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抽檢。
倡導能力等級高的檢測機構對服務於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抽檢的檢測機構開展技術幫扶,提升基層監督檢測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條 鼓勵聘請技術專家、組織當地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和項目驗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眾質量監督員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積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將民眾質量監督員納入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對質量問題頻發、質量形勢嚴峻的地區,或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項目,開展質量約談或者掛牌督辦,督促落實質量責任。
第四章 質量管控要點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並針對農村公路特點和薄弱環節,加強質量關鍵環節的把控。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沿線地質調查勘測和老路結構技術評價,針對質量薄弱環節開展設計。
對於老路改造或者加寬項目、特殊地質和水文條件的路基和橋涵結構、地質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設計,明確設計質量控制措施。
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職權,加強對設計檔案的審核把關,確保設計源頭質量。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嚴格按照規定對水泥、鋼材、瀝青、砂石等原材料進行進場檢驗檢查。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覆核驗證,確保配合比設計滿足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九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實行首件工程制。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藝,確定施工技術參數和質量控制措施,嚴格執行技術交底制度。工程質量技術要點交底應當覆蓋到一線作業人員。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質量信息,包括從業單位及質量監督負責人和聯繫方式,工程質量目標,主要原材料種類,路面混凝土及結構層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寬度、強度等關鍵質量指標,項目驗收結果等信息,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過程應當執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基層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路面面層施工;
(三)樁基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上部工程施工;
(四)預製構件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安裝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項目驗收。
對於非封閉施工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完善交通組織措施,加強對工程成品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開展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按照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簡化程式開展驗收。
第三十三條 省級、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納入農村公路考核範疇,重點加強對質量監管機制運行及履職情況、工程實體質量狀況、項目驗收工作等考核。考核結果可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安排、資金補助、“四好農村路”示範縣創建工作等相掛鈎。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信用記錄,建立完善從業單位及其負責人質量誠信檔案,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推動質量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場準入、招投標和行業監管中的套用。有關信用信息記錄應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發布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交質監發〔2004〕37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