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

華寧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由華寧縣人民政府於2014年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
  • 國家:中國
  • 地區:華寧縣
  • 內容:農村公路管理
第一條 根據《華寧縣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批覆》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指:部分省道、縣道、鄉道、村道。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監管、指導和考核。縣地方公路管理段具體負責轄區內縣道的管理與養護工作,負責鄉道及村道養護工作的監管、指導和考核。鄉鎮(街道)交通管理所具體負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
第四條 縣地方公路管理段職責:貫徹和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辦法,參與本轄區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上級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監督指導各鄉鎮(街道)交通管理所做好農村公路日常管理養護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配合路政部門處理本轄區的路政案件。負責對鄉鎮農村公路年度工作目標的檢查和考核。具體負責轄區內縣道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五條 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應視情況設立若干公路養護道班,具體負責分管路段的縣道管理養護日常工作,負責對鄉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業務指導。各鄉鎮(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接受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指導業務。鄉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應因地制宜,原則上按每個村(居)委會或每一道路片區設定1名養護協管員,每5-10公里設一名養路員工。
第六條 5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路改造或大中修工程應組織實施招投標制度、廉政責任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第七條 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農村公路進行管理和養護,保障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 農村公路用地為占用土地。路產路權按縣道、鄉道、村道分別隸屬於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街道)和行政村。 農村公路應保證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縣道3米、鄉道2米、村道1米的公路用地,不準種植農作物及其他違章占用行為。農村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控制區按照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標準劃定。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取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確保養護需要。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作業車輛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當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必須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需中斷交通的,應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發布通告。
第十一條 汛期和雨雪天氣,要做好預防措施,及時進行搶修,保障公路暢通。遇到重大災情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民眾進行搶修。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和大修工程。
(一)小修保養: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分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內容為:路基、路面的保潔,排水構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線設施輕微損壞的修補。
(二)中修工程: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其內容主要為:整段整線在原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下面層,局部路面嚴重病害處理,橋涵、防護構造物較大損壞的維修。
(三)大修工程: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其工程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技術等級範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其主要內容為:整段整線在原等級範圍內翻修補強,重新鋪裝高級或次高級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鋪4厘米以上面層,橋樑的加固、嚴重損壞的維修。
第十三條 縣道養護質量標準要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一)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無淤塞、排水通暢;防護設施完好、無破損。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通暢、具有足夠的強度;及時修補瀝青路面的裂縫和坑槽,及時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縫和縱橫接縫。
(三)橋樑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橋面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降、無沉陷、無漏水、翼牆完整、堅固;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過水暢通、無堆積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綠化工作由縣地方公路管理段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遷移。確實需要砍伐、遷移的,縣道須經縣交通運輸局同意,鄉道和村道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然後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更新補種。
第十五條 縣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統管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公路路政案件的處理。路政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行為的責任人責令賠償和行政處罰。賠償標準按《雲南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占用收費規定》執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賠償費主要用於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恢復修理。行政處罰按《路政管理規定》執行,罰款統交財政。
第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各類機動車輛的超載運輸;
(二)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設定棚屋、攤點及各類經營場所;
(三)打場、曬糧、堆放垃圾、雜物及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四)採石、取土、取砂、排放污水;
(五)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廣告、電桿、通信桿;
(六)挖掘、損壞公路路面、構造物及附屬設施;
(七)農村公路橋樑上下游200米範圍內嚴禁采砂。
除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後可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車輛或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使的,縣道須經縣交通運輸局同意,鄉道和村道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相應賠償或補償。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國家、省、市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
(二)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列支的公路養護資金。
(三)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路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國家、省、市補助資金由縣交通運輸局按計畫對具體大中修項目安排養護補助資金。
(二)縣級農村公路公路養護配套資金每年按省補資金的40%的比例匹配。
(三)縣農村公路養護配套資金統一納入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縣級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由縣交通運輸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各鄉鎮(街道)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由各鄉鎮(街道)交通管理所提出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縣交通運輸局應當分別設立專戶對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人民政府或部門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進行存儲,專項管理,市交通運輸局或縣人民政府負責監管。
(六)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確保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局對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或補助計畫未落實的鄉鎮(街道),取消補助計畫;對出現失養或養護項目不合格的,核減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縣政府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對各鄉鎮(街道)政府工作目標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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