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於2019年4月30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廳、水務廳、扶貧工作辦公室、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林業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和林場林區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道路,及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等公路設施。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發展。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
農村公路二級以上(含二級)公路或大橋、特大橋樑、隧道工程項目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其他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標,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多個項目一併招標。鼓勵分片區打包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管理。
第八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等用於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採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後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併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委託具有公路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項目庫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應當符合農村公路網規劃。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畫。
未納入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第十三條 發改、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扶貧、民宗等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涉農資金建設的農村公路以及鄉鎮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公路,應符合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並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行業管理範疇。
第三章 建設標準和設計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縣道一般應按三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一般應按四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工程艱巨、地形地質條件複雜以及受生態環境保護條件限制的路段,經技術安全論證和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技術指標可適當降低。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並對現有危橋同步進行改造。橋涵工程應當採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加強綠化美化和景觀設計,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遊等需求設定休息區、觀景台等旅遊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做好生態環境、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和古蹟古樹的保護。
在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與生態環境、耕地、林地、水利設施、水資源等保護範圍重疊區域內實施農村公路(包括橋涵、渡口等設施)改造工程時,應簡化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進行。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加強外業調查和勘查工作,確保設計深度。項目業主要組織做好外業勘察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開展內業設計工作。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需要征地拆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其中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應當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
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
第二十三條 發改、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扶貧、民宗等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涉農資金建設農村公路的,由其履行項目業主職責。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由鄉鎮政府和發改、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扶貧、民宗等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項目業主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
鼓勵各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各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涉農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農村公路質量監督體系,強化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通過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第三方檢測服務等方式,實現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執行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項目業主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執行施工許可審批制度,由項目業主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法規自主決定工程監理形式。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據職責,明確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加強質量與技術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2至3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1至2年,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管理按規定執行。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評價體系,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評價,並實施相應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定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聘請技術專家或者動員當地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推行標準化施工,對混凝土拌和、構件預製、鋼筋加工等推行工廠化管理,提高建設質量。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驗收。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組織交工驗收,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組織竣工驗收。交工、竣工驗收合併的項目,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組織驗收。
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邀請同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交工驗收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等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各參建單位必須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新建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放交通,並移交管理養護單位。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做好基礎數據統計、更新和工程資料歸檔工作,並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全全暢通。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應及時組織編制完成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並按規定開展決算審計。
第六章 建設資金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
鼓勵採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第四十三條 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投資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及時足額安排項目建設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報相關部門備案。
已列入建設計畫的項目可以實行“先建後補”方式組織建設,由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安排建設資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到位後進行置換。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
第四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支付,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未執行本規定的建設程式和手續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轉包、違法分包等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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