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的通知》等,制定的辦法。

2021年4月2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印發通知,發布修訂完善後的《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通知顯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支出範圍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財建〔2021〕50號
  • 修訂時間: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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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

修訂通知

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穩妥統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1年3月30日

辦法全文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交 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的通知》(國發〔2000〕 34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 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 排用於支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車購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一)突出事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 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保障好中央財政事權所需的相關支出,並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一定資金 支持。 (二)保障重點。應當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 入國家交通運輸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三)注重績效。應當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四)各司其職。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監管等 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後,財政部 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 政策實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範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車購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 (二)界河橋樑(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 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三)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 (四)綜合交通運輸支出; (五)重要內河水運支出; (六)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 出; (七)交通運輸智慧型化信息化支出;(八)國務院批准同意用於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支出,是指用於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七條 界河橋樑(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 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於界河橋樑(隧道)、 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等建設中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八條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據地方 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 投入等情況,對地方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含縣 道、鄉道、村道及屬於農村公路重要附屬設施的縣級客運站、 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建、改建和擴建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採用“以獎代補”方式。西藏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九條 綜合交通運輸支出是指對符合《國家綜合立體 交通網規劃綱要》等有關規劃要求的、重要的綜合交通運輸 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建設及綜合客運樞紐等相關支出。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主要採用競爭 性評審方式給予支持,以地方為主體進行實施;綜合客運樞 紐支出主要採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 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是指用於國境國際通航河 流航道、西江航運幹線建設、高等級航道及落實國家重大戰 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等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有助於完善綜合立體交通網的項目支出。其中,西江航運幹線建設, 在事權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現有資金渠道執行。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十一條 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 障支出,是指為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和 處置水平,及時保障和恢復交通運輸正常運行而實施的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災應急回響等相關重大 災害的公路應急搶通和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 物資儲備等相關支出。 公路應急搶通按照災害等級分檔支持,恢復重建、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智慧型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 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用於構建智慧交通體系的相關建設項目 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主要採用項目法。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下達
第十三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交通運輸部根據國 家重大發展戰略、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等,編制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十四五”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 下簡稱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並完成有關前期工作且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年度資金規模、項 目具體補助標準、核定的項目車購稅資金額、地方申請及項 目建設進度等,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並下達資金。項目法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 綜合貨運樞紐(物流園區)、集疏運體系等採用競爭性 評審方式分配的事項,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研究制訂競 爭性評審實施方案。以地方為主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組織開展競爭性評審,根據評 審結果給予支持。實施方案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另行組織制定並印發實施。
第十四條 採用“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建設、養護目標和任務,會同 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 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以下簡稱數據支撐系統)。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區、市)建設任務、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以獎代補”。 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 照下列要求加強對車購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一)強化績效目標管理。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報項目和資金時,應科學設定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 績效目標,以細化、量化的指標予以描述並按要求提交。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 核,將其作為項目評審評估、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並將審核後的績效目標隨同資金一併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購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監控,綜合運 用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重點監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績效目標,項目和資金執行偏離既定績效目標的,應當及時采 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好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對發現的 問題督促整改。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 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審核,財政部將交通運輸部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檔案要求開展 車購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 按照職責加強對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監督,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 任機制。
第十七條 車購稅資金使用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 稅項目和資金的申報、使用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 購稅資金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購稅項目和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 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車購稅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 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交通 部關於印發的通 知》(財建〔2000〕99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 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財建〔2014〕654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 於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722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 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 究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9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的補充通知》(財建〔2019〕272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1年4月,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1〕5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財政通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十三五”時期,車購稅資金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構建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交通運輸深度嵌入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是國民經濟運行的基礎支撐,是服務人民美好生活的堅實保障,發揮著暢通國內大循環、國內國際雙循環的重要紐帶作用。
為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貫徹推進《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重要部署,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檔案精神,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在深入研究分析、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十四五”時期車購稅資金支持政策,並按程式印發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思路
《辦法》的主要思路:一是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和《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部署要求。圍繞《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車購稅資金支持保障的精準度和有效性,提高對重大戰略、重點項目的保障力度,集中力量辦大事、把錢花在“刀刃上”。二是落實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要求,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並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事權給予支持。三是做好政策延續性和落實改革要求的有機統一,穩妥推進政策調整。考慮車購稅資金支持方向較多,且財政事權歸屬不同,故對不同支持方式分別制定實施方案,按照“成熟一項出台一項”的原則推進。四是強化績效導向,在政策設計上將全面預算績效管理貫穿資金管理全過程。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建立“誰申報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強化過程管理;將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將相應扣減預算。
三、《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分為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確總的指導思想、管理範圍、機制和方式。此次印發的附屬檔案包括項目法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的實施方案。主要修訂內容:
(一)突出支持重點。進一步提高車購稅資金分配的針對性、導向性。一是更加突出保障中央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將財政事權改革中新確定的“界河橋樑(隧道)”、“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等中央財政事權項目納入資金保障範疇。二是更加突出支持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將“綜合交通運輸”作為一個單獨的支出方向,以支持現代綜合立體交通網建設。三是聚焦支持重點,將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水運基礎設施項目、啟動國家應急回響的災毀重建項目、部省信息化聯網項目納入支持範圍。
(二)豐富支持方式。此次修訂的《辦法》新增了兩種支持方式:一是“以獎代補”。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建輕養”、“以建代養”、“只建不養”等問題,《辦法》強化了政策績效導向,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普通省道、農村公路給予支持,重點考核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養護任務完成情況及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三類考核因素權重分別占50%、30%、20%,相關設計體現了建養並重的理念,並引導地方政府加強養護管理,加大養護投入。在考核方式上,將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數據支撐系統對建設、養護任務各項考核指標進行考核。二是競爭性評審。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改革有關要求,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支持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此次修訂《辦法》將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以城市為實施主體支持綜合貨運樞紐體系建設,擇優選取一批符合《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要求的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系統全面推進相關工作,車購稅資金將給予支持。
(三)加強系統支撐。《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滿足“以獎代補”考核需要的真實、動態、可考核的數據支撐系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管理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化建設,提升行業整體信息化水平。建立省級“以獎代補”考核數據支撐系統,按照“誰花錢誰填數”、“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數據採集,實現末端數據從建設單位自下而上、層層上報,構建並不斷完善相關數據的生長系統,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歸集規劃、建設、養護、運營、統計、資金等各個管理領域的數據資源,打通交通、財政相關數據之間的關聯,建立聯動共享機制,有力保障“以獎代補”考核實施工作。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利用數據支撐系統對項目信息等數據進行交叉審核,逐級上報,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審核主體責任。數據使用時,要實現所有考核所需的數據均可直接通過系統取數,並形成對項目和資金日常所需的考核、績效監控、跟蹤預警等監管目的。目前,部分省份正按《辦法》要求開發、完善數據支撐系統功能,並試運行,各省份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以獎代補”工作順利開展。

補充通知

2022年6月17日,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關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22〕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做好港口建設費取消後相關水運建設發展資金政策的銜接,保持跨五年規劃補助資金政策的連續性,現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有關支出範圍和標準等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支出範圍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主要指用於沿海港口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該項支出按項目法分配。其中:對於重要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50%、60%補助;對於其他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30%、40%補助。福建、廣東兩省原中央蘇區縣,海南省執行西部地區標準。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運輸部已出具項目資金意見函的“十三五”規劃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延續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繼續按照項目資金意見函核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標準 
  項目類別
  東部地區
  西部地區
  重要港區公共
  基礎設施
  工程費用的50%
  工程費用的60%
  其他港區公共
  基礎設施
  工程費用的30%
  工程費用的40%
二、重要內河水運支出範圍
重要內河水運支出,除《暫行辦法》規定內容外,還包括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支出。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支出是指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幹線)和落實國家戰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築物、航標等設施,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災難、重大特殊任務等突發事件造成損壞、阻塞等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保全全工作支出。該項支出按項目法分配,採用事後補助方式。西江航運幹線航道、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等屬於中央財政事權的應急搶通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實際支出的100%給予補助;其他內河高等級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應急搶通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應急性的航道維護測量、疏浚、清障、航標調整維修更換、航道站場搶修、整治建築物搶修、通航建築物水工結構及其設備設施搶修、通航建築物閘室及引航道清淤等業務工作,不得用於人員、辦公經費。
三、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建設項目支出範圍
《暫行辦法》中“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建設項目”包括中央委託地方管理的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建設,航道維護裝備和海事裝備設施等建設和購置項目。
四、延續項目補助方式和補助標準
(一)延續項目中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按項目法分配的事項,包括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國家區域性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中心、西江航運幹線、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其他內河高等級航道、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的其他內河航道建設以及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省道項目,在“十四五”時期按照項目法分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後按照交通運輸部已出具的項目資金意見函核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二)延續項目中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以獎代補”事項,包括普通省道、農村公路,在“十四五”時期採用“以獎代補”方式切塊下達,相關數據作為用於“以獎代補”車購稅資金的分配因素。符合上述規定的紅色旅遊公路延續項目可按此執行。
(三)延續項目中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競爭性評審”事項,納入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建設,在“十四五”時期由通過競爭性評審納入支持範圍的城市統籌考慮。
五、川藏鐵路配套公路的補助方式和補助標準
川藏鐵路配套公路中涉及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包括越嶺積雪路段應急停車區)、西藏自治區省道以及國省道橋樑檢測加固項目,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中,延續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已出具的項目資金意見函核定的補助標準執行。越嶺積雪路段應急停車區、國省道橋樑檢測加固項目以及四川省涉藏地區國道318折多塘段、海子山段,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總投資的100%予以補助;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對於後續可能出現的新增投資不再予以補助。
川藏鐵路配套公路中涉及農村公路、四川省普通省道項目,按《暫行辦法》規定採用“以獎代補”方式切塊下達,相關數據作為用於“以獎代補”車購稅資金的分配因素。相關地方統籌安排項目時,應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川藏鐵路配套公路項目建設資金。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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