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2月18日,交通運輸部以交財發〔2013〕142號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內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交通運輸部通知,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財發〔2013〕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加強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部制定了《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災損,是指因颱風、暴雨、暴風雪、洪水、冰雹、內澇、地殼震動、山體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對在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的損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搶通資金”),是指經財政部批准從車輛購置稅中安排,專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的補助資金。搶通資金納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 公路災損搶修保通所需資金以地方自籌為主,交通運輸部予以適當補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公路災損特點,每年預留一定額度的公路災損搶修保通資金。
第五條 搶通資金的安排、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搶通資金補助範圍主要為國省幹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災損搶修保通支出。在建公路和收費公路及附屬設施災損搶修保通支出,搶通資金不予補助。
第七條 搶通資金補助標準:一類災情(災情特別嚴重)不超過1000萬元;二類災情(災情嚴重)不超過800萬元;三類災情(災情較重)不超過600萬元;四類災情(災情一般)不超過400萬元。
第八條 公路災損災情類別,由交通運輸部根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結合國家減災委、國家防總、民政部、國家氣象局、中國地震局、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等部門(單位)提供的災情信息綜合研究確定。必要時,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可採取抽樣核查等辦法對公路災損情況進行核實。
第九條 公路災損發生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迅速組織搶修保通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調查、匯總和上報公路災損和搶通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公路災損情況,向交通運輸部公路局申請搶通資金,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財務司。
第十條 搶通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影響時間、範圍、程度;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情況、公路交通阻斷情況、公路搶修保通情況;公路災損和申請搶通資金額度,以及《公路災損和搶通情況統計表》(格式詳見附表一)。公路災損按現值計算,不計修復時提高標準和便橋、便道費用。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收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後,對公路災損災情類別進行審核,不定期、分批次提出搶通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商交通運輸部財務司,經部領導批准後,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司下達搶通資金通知,同時抄送財政部。
第十二條 搶通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搶通資金涉及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搶修保通工程可按應急搶險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交通運輸部下達的資金預算後,應組織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搶通資金具體安排、使用情況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和財務司備案(格式詳見附表二)。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搶通資金使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搶通資金的使用管理,應接受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商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搶通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路災損和搶通情況統計表(略)
附表2:省(區、市、兵團)搶通資金安排備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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