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的管理監督,保證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商交通部發布了《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的管理監督,保證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的用於國家計畫內幹線公路項目、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及其他交通項目的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管理。
交通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中,國家幹線公路、特大橋樑、隧道、航電樞紐、重點港口、重點碼頭項目為重點項目,其他項目為一般項目。
第三條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是指按照規定的申請、審核程式,由財政部通過代理銀行將資金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賬戶。重點項目的用款單位是指項目法人單位;一般項目的用款單位是指主管一般項目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二級單位(省級公路局等),以及市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條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原有的預算級次、資金使用許可權和財務會計管理職責不變,並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五條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應當堅持按照財政預算、項目進度、用款計畫和規定程式撥付的原則。
第二章用款計畫
第六條用款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財政直接撥付交通專項資金用款計畫。
第七條用款單位的用款計畫按月編制,暫由交通部代編。
第八條交通部依據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項目實施進度和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可用於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的餘額(以下簡稱國庫餘額),按照《中央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匯總表》(附屬檔案一)確定的格式,編制用款計畫。
第九條交通部於每月12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前將本月用款計畫的紙質檔案及相應的電子文檔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交通部申報數與國庫餘額核對後,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按交通部的申報數批覆用款計畫。
第十條年度中發生追加、追減等調整預算情況時,交通部依據財政部的預算調整檔案,及時調整用款計畫,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財政部在收到用款計畫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一條用款計畫一般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交通部應當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章資金申請、審核與撥付
第十二條重點項目原則上每月申請一次交通專項資金,一般項目原則上每季申請一次。
第十三條用款單位應當依據財政預算、工程進度(包括上期合格工程計量、已支付的非計量費用及本期預付款項,下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申請撥付資金;並於每月5日前或每季5日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填寫《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申請書》(附屬檔案二)。
第十四條重點項目的資金撥付申請直接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一般項目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重點項目在報送《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申請書》的同時,還應報送以下資料:經批准的項目概算(項目第一次請款時),工程價款匯總結算單,非計量費用匯總資料,設備、材料付款匯總資料,預付款項匯總資料,本年度各類來源的建設資金按規定比例累計應到位數額和實際到位數額,資金的使用和結餘情況。
一般項目在報送《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申請書》的同時,還應報送以下資料: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項目第一次請款時),工程進度資料,本年度各類來源的建設資金按規定比例累計應到位數額和實際到位數額,資金的使用和結餘情況。
第十六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法人單位和建設單位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財政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核,結合本省建設項目等情況提出同意申請金額,填寫《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匯總申請書》(附屬檔案三)附基層預算單位申請材料,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第十七條財政專員辦在收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匯總申請資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財政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工程進度、項目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完成簽署審核意見工作。
第十八條財政專員辦在審核時,區分以下情況簽署意見:
(一)符合審核程式規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全額申報的,財政專員辦審核無誤後,簽署“同意上報”意見。
(二)符合審核程式規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部分申報的,財政專員辦審核無誤後,簽署“同意上報”意見。
(三)符合審核程式規定,財政專員辦審核後,按規定部分同意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申報金額的,簽署“同意部分上報”意見並核定同意上報金額。
(四)不符合審核程式規定的,財政專員辦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
(五)重點項目配套資金滯後交通專項資金4個月未到位的,財政專員辦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
(六)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單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停止撥付中央財政資金行為的,財政專員辦根據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簽署“不同意上報”意見。
財政專員辦在審核簽署“不同意上報”、“同意部分上報”意見時,應註明原因;財政專員辦如不註明原因,交通部可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同意的金額向財政部申請撥付。
第十九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財政專員辦對同一審核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協商一致;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分別簽署意見報交通部,由交通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二十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5日前將經財政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的《交通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撥付匯總申請書》送達交通部;交通部審核匯總後,根據財政預算、用款計畫、項目資金需求量,提出匯總的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數額,於每月22日前填寫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附屬檔案四)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對交通部報送的匯總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撥付資金。財政部審核的依據包括:財政預算、用款計畫、財政專員辦審核同意的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代理銀行收到財政部撥付指令的當日(特殊情況可遲至第2個工作日10∶00前),向用款單位的銀行賬戶撥付交通專項資金,並向交通部和用款單位簽發《財政直接撥付入賬通知書》(附屬檔案五)。
第二十三條代理銀行按項目、分地區編制《交通專項資金支出旬(月)報表》(附屬檔案六)。旬報表、月報表分別於每旬後第1個工作日內、每月後第2個工作日內編制,報財政部和交通部並抄送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財政專員辦,同時將月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
第二十四條財政預算正式批覆前,為保證重點項目用款需要,項目法人單位可申請預撥資金,每月申請預撥的金額不超過當年擬安排項目預算的10%。財政專員辦審核內容不包括項目預算,由交通部按規定確定預撥金額並保證不超出項目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新建重點項目按規定應支付的開工預付款,其中按比例計算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可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契約提出撥付申請。
第二十六條為保證重點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及時撥付,可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開工檔案,在年度財政預算或擬安排項目預算總額1/7的額度內提出一次“結算預付款”撥付申請。重點項目的“結算預付款”,應當在預算年度內項目法人單位正常的交通專項資金請款時分次抵扣為零。具體抵扣辦法由財政專員辦根據實際情況商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超進度施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重點項目,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累計工程量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超進度施工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單位根據累計工程量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可按規定在項目年度預算(擬安排預算)額度內調劑平衡本省或全國項目的交通專項資金申請,但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交通專項資金支出中交通部按規定下達的公路自然災害毀損補助資金、科研實驗費、前期工作費等,需要撥付時,暫由交通部根據財政預算、項目進度、用款計畫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規定審核無誤後,將資金撥付到交通部。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財政部負責批覆交通部年度交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批覆交通專項資金用款計畫;按規定審核交通部提出的資金撥付申請;於每月10日前按交通部的要求以紙質形式向其提供上月車輛購置稅入庫數;負責選擇代理銀行;與有關部門共同對交通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財政專員辦按照規定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三十一條交通部按規定匯總編報交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財政部批覆的財政預算;暫代編分月用款計畫;審核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撥付申請,向財政部提出匯總資金撥付申請;與有關部門共同對資金申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預算單位下達財政預算;按照規定審核用款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向交通部提出本省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督促項目配套資金及時到位並投入使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監督項目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督促用款單位及時申報資金撥付申請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用款單位按照規定提出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項目配套資金及時到位並投入使用;負責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按規定及時報送資金撥付申請等資料。用款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報送資金撥付申請資料等造成資金不能及時、正常撥付的,由用款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平衡調劑資金或控制預算造成用款單位不能及時用款的,由相應部門(單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政預算正式下達之前,交通部應當負責確定提交財政部預撥的項目資金在部門預算中有對應項目及預算指標。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對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造成資金不能及時、正常撥付的,由相應部門承擔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用款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提出交通專項資金撥付申請,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用款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財政專員辦應當做好相關信息的收集、儲備工作,確保按規定的程式、時間完成相應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九條省級以下(含省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財政專員辦、用款單位、代理銀行等應當加強項目建設及資金撥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報送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財政部、交通部、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財政專員辦、用款單位、代理銀行等應當建立資金撥付台賬,建立健全賬務管理制度。每月(季)終了,及時對賬,確保交通專項資金撥付準確無誤。
第四十一條代理銀行應當嚴格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不得拖延撥付,不得滯留或轉移交通專項資金。代理銀行如違反規定,財政部將終止其代理資格,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含財政專員辦)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專項資金撥付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交通部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內河航運基金,暫按原辦法撥付。
第四十五條交通專項資金撥付後因故發生退回財政部零餘額賬戶的處理,代理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清算及交通專項資金年終結餘的處理,按財政部頒布的有關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財政專員辦可依據本辦法共同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並報財政部、交通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0〕24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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