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促進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及《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0]99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號:財建[2009]230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時間: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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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為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促進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及《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0]99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公路交通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及《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0]9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購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專項用於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為中央補助地方的專項資金,實行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於平衡一般財政預算。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達到切實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狀況的目的,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確保實效,適當向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傾斜,並保證專款專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農村公路改造工程(通暢工程)、通達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橋、鄉鎮客運站、危橋改造、安保工程、幹線公路災害防治工程及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設項目。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下達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規模,共同商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範圍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資金分配方案,並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於年初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年度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後,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根據車購稅入庫和支出情況,結合各地施工的季節性要求,將專項資金分批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並抄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收到專項資金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標準為依據,結合當地公路交通發展規劃和本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當年專項資金安排項目情況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備案。項目監管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監管以地方財政主管部門為主。
第八條 省級以下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批覆程式由各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一經批准,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名稱和預算金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如確實需要對項目預算進行調整,應按本辦法規定的預算編製程序重新報批,並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專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專項資金的管理過程中,既要符合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及國庫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慮當地公路交通建設發展的實際情況,確保專項資金能夠及時撥付到位。具體撥付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主管部門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預算安排級次和決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如當年未執行完畢,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專項資金結餘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主管部門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竣工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防止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五條 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的,財政、交通等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報送的項目備案情況對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聯合檢查。對未按規定時間將專項資金安排項目情況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備案的,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暫緩下達次年預算。對項目安排與備案情況不符,或未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標準安排資金的,將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收回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或扣減次年專項資金,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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