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交通部關於發布《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5]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及《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單位:財政部 交通部
  • 時間: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 檔案號:財建[2005]241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與範圍,第三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決算,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一步促進公路交通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及《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購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專項用於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此項資金為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與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達到切實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狀況的目的,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確保實效,適當向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傾斜,並保證專款專用,不得平衡一般財政預算。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縣際及農村公路、通達工程、國道標準化美化(CBM)工程、文明樣板路、危橋改造、商品糧基地公路、革命聖地公路、安保工程、農村渡口及客運站等一般公路建設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按照編制預算的具體要求制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出規模、範圍,會同財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交通、財政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以交通部、財政部通知的規模、範圍、標準為依據,結合當地公路交通發展規劃以及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上報交通部、財政部,由交通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
第七條 省級以下項目申報程式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

第八條 財政部審核確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規模後,會同交通部向各省財政、交通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具體項目及補助資金計畫。
第九條 實際執行時,由交通部按項目輕重緩急分批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按車購稅入庫情況,分批下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給有關省財政、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一經批准,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名稱和預算金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如確實需要對項目進行調整,應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編製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 各省財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專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專項資金的管理過程中,既要符合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及國庫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慮當地公路交通建設發展的實際情況,確保專項資金能夠及時撥付到位。具體撥付管理辦法,由各省財政主管部門商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中央補助地方專款由財政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之前,各省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本級專項資金財政直撥,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按月向各省財政、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各省交通主管部門按月匯總後報交通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主管部門。
中央補助地方專款由財政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後,專項資金支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決算

第十三條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時抄報交通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如當年未執行完畢,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專項資金結餘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省財政主管部門商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竣工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防止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七條 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的,財政、交通等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財政部、交通部將不定期地進行聯合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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