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車輛 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12月27日由財政部/交通部頒發。發文字號為財建2000994號,2001年01月0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00年12月27日
  • 頒發時間:2001年01月01日
  • 發文字號:財建2000994號
辦法信息,辦法內容,

辦法信息

財政部 交通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0〕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交通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將於2001年1月1日起執行,根據《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00〕34號)精神及財政部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交通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收入中專項用於國家交通項目的資金,主要用於國家計畫內幹線公路項目建設及其他交通方面的相關支出。不包括中央財政從車購稅收入中安排用於水利建設基金、老舊汽車更新補助和車購稅征管人員經費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車購稅收入分配,向交通部定期通報車購稅收入及分配情況,並對交通部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部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
交通專項資金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交通部負責組織編制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財政部主要負責組織預、決算審批,並按預算、車購稅收入入庫情況和規定程式及時組織撥款;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對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交通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體現加強巨觀調控、合理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總體要求,逐步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扶持力度。
第五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保證交通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一般財政預算,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章 支出範圍及資金分配
第六條 交通專項資金具體支出範圍包括:重點用於納入行業規劃的國家幹線公路、特大橋樑、隧道建設,重要公路立交、公路與鐵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義的省級幹線公路建設;適當安排與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點汽車客貨場、站設施建設;適當安排用於農村公路、扶貧公路、陸島公路、邊境口岸公路、斷頭路、國道標準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樣板路、危橋改造和公路網技術結構升級改造等建設支出;適當安排西部交通科研試驗費、前期工作費、在建公路自然災害支出等;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的內河航運建設及其他支出。
第七條 交通專項資金扣除經財政部批准用於費用性開支的部分後,作為中央政府對各省市交通項目的國家資本金投入。具體分配程式是:
交通部根據車購稅收入情況、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規劃和地方交通部門的項目申請,編制交通專項資金年度收支預算,列入交通部部門預算;
財政部根據交通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審核、批覆交通部所報交通專項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八條 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交通專項資金將逐步改變現行的撥付方式,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或向用款單位提供商品或勞務的商品供應商或勞務提供者。具體資金撥付辦法是: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按《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暫不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交通專項資金部分,仍按現行辦法撥付;在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後,相應地按規定程式撥付。
第九條 財政部應根據車購稅實際繳入國庫等情況和有關規定程式撥付資金,實現交通專項資金收支的合理銜接。
第十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交通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級政府交通部門及建設單位在具體使用交通專項資金時,要逐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積極採用規範的招投標方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專員辦報送交通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並編報決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交通部門應對所轄建設單位的財務進行嚴格監督,認真審核工程概算,編制或彙編工程項目的預算和決算,並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部門、建設單位的預算管理和財政監督,確保交通專項資金公正、合理地分配、使用,防止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交通專項資金等行為,財政、交通等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交通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批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除車購稅安排的專項交通資金外,國家其他財政撥款用於公路維護和建設的資金,繼續按其相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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