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02年9月11號發布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9-11
- 生效日期:2002-09-11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基本信息
具體內容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於動力裝置和拖斗連線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徵收車購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檔案辦理免徵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徵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