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02年9月11號發布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規
  • 發布日期:2002-09-11
  • 生效日期:2002-09-11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2]118號
【發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2002-09-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18號
2002年9月11日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
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於動力裝置和拖斗連線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徵收車購稅;
動力裝置和拖斗不是連線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斗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只對拖斗部分按“掛車”徵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徵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檔案辦理免徵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徵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
“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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