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就減輕車輛購置稅辦稅負擔問題答記者問

稅務總局就減輕車輛購置稅辦稅負擔問題答記者問是在2011年12月28日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並重新發布了修訂後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調整實地驗車範圍,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並增加對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的監管。就《決定》中相關問題,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決定》將原征管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廢止,其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原征管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是關於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的規定。根據這些條款的規定,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車主到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變動手續後,也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手續。過戶是指車輛發生轉讓而車輛登記註冊地未變,轉籍是指車輛登記註冊地發生變動,變更是指車輛車主名稱、車輛識別號等發生變更。這些條款還規定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辦理程式、提供資料等內容。
新征管辦法取消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規定,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不用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等手續。
問:請問為什麼決定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
答: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是從車購費時期延續下來的,基本上比照車管部門車輛管理的思路和模式。
按照原征管辦法規定,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辦理程式複雜,涉及資料繁多。特別是車輛購置稅轉籍業務,手續更是繁瑣,一般都要三到五天時間才能辦好。另外,有的車輛經過幾次易手之後才來辦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納稅人很難找到原先的車主,無法提供有關的車輛資料,這樣,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也就會有很大麻煩。隨著汽車消費的迅猛發展,二手車交易的增多,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納稅人反映比較多。
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等業務,車主不用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等手續,可以節省納稅人的時間、費用和精力,相應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問:請問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後,稅務機關將如何加強對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的監管?
答: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能起到促使免稅條件消失應稅車輛進行重新納稅申報的作用。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後,為加強對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的監管,新征管辦法增加了第六條,規定“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須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須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
問:《決定》將原征管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請問這樣修改有何意義?
答:新條款大大縮小了實地驗車的範圍。原征管辦法規定,車輛購置稅征管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當對所有納稅申報車輛進行實地驗車。修改後的新條款規定,車輛購置稅征管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除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再進行實地驗車。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屬於減免稅申報,仍有必要保留實地驗車。
調整車輛購置稅實地驗車業務,減小實地驗車範圍,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有選擇性的實地驗車,可以減少納稅人辦理車輛臨時牌照的麻煩,以及解決由於實地驗車所帶來的交通擁堵和擾民問題,從而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問:請問總局對改進車輛購置稅辦稅服務工作還有什麼打算?
答:為了持續改進車輛購置稅納稅服務,總局下一步將進一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車輛購置稅征管制度,簡化車輛購置稅征管業務,不斷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進一步創新車輛購置稅納稅服務,推行網路辦稅等多種方式,切實解決車輛購置稅辦稅服務廳排隊難、辦稅難問題。
(來源:中央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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