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機動車銷售市場日趨活躍,二手車交易也快速增長。為了適應二手車交易方式變化和強化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總局決定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的式樣。
本規章已於2018年6月15日由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檔案的公告》進行了部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China Tax Ministry Notification on Mobbile sales invoice sample
- 文號:國稅函[2005]693號
- 版發機構:中國國家稅務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203號
【發布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機動車發票應嚴格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印製。各地稅務機關應將機動車發票票樣送工商和公安機關備案。機動車發票從1999年1月1日開始啟用,舊版發票停止使用。
開徵車輛購置稅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實施費改稅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好機動車發票的印製和管理工作是保證車輛購置稅的順利實施,打擊利用機動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力措施,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抓緊抓好此項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印製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