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是為規範加強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等檔案要求,研究制定的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 有效期:2027年12月3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
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魯財建〔2023〕4號
各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規範加強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財建〔2022〕21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交辦規劃〔2022〕34號)等檔案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21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強山東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財建〔2022〕21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交辦規劃〔2022〕34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1〕50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交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9〕27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獎補資金”是指統籌中央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和省級交通發展資金,採取“獎補結合”方式,支持我省進入國家綜合貨運樞紐強鏈補鏈城市群的城市開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獎補資金預算編制,對資金分配使用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下達獎補資金,牽頭預算績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提出獎補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城市群相關市獎補資金分配情況進行備案,督促城市群相關市加快支出進度,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管理,會同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城市群相關市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足額籌集市縣承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四條 獎補資金根據城市群實施方案項目投資總額、實施進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按照城市群每個市獎補金額相等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五條 獎補資金年度安排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年應安排資金的1/3。第一年給予城市群相關市一定金額的補助資金啟動相關工作,後續年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予以獎勵。績效評價結果為A的,即評分90分(含)—100分,按3年安排獎補資金的1/3獎勵;績效評價結果為B的,即評分80分(含)—90分,城市群減少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為C或D的,即評分80分以下,不再安排獎補資金,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收回已安排的獎補資金。
  第六條 獎補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納入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城市群三年實施方案重點項目清單的項目。
  第七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於以下項目建設:
  (一)綜合貨運樞紐項目。圍繞有效滿足多式聯運節點集散分撥需要,對現有倉儲、堆場實施擴能改造,適當新建倉儲、堆場,增加設施容量。
  (二)集疏運項目。圍繞鐵路、水路、航空等貨運基礎設施進場站、進港口碼頭、進園區,延伸拓展既有線路,實施專用線路新建或改擴建工程等。
  (三)設備更新項目。圍繞貨運裝備標準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推廣套用專業化多式聯運設備和跨方式快速換裝轉運的裝卸、分揀設施及標準化載運單元,以及符合低碳目標的作業設施、新能源貨車和全貨運機型等。
  (四)信息化建設項目。圍繞推動多種運輸方式的信息平台互聯互通,推廣套用全程“一單制”聯運服務的設施建設、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建設等。
  第八條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征地拆遷、房地產開發、樓堂館所建設以及第七條規定用途之外的物流園區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城市群相關市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30日內,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將資金支持項目情況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已備案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等需要調整的,應按程式重新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條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備案:
  (一)未依法獲得立項、土地、環保等相關前期審批手續的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項目。
  (二)項目單位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發生騙取、套取財政扶持資金行為,列入“綠色門檻”、重大稅收違法、徵信等負面清單。
  (三)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規定的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定位及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類型及主要功能、項目建設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及進度安排、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績效目標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獎補資金的主要理由、資金額度和資金投向等。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應當按照項目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機構代碼證,年度財務報告等基本情況材料。
  (二)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批覆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前期相關審批材料。
  (三)設備更新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計畫採購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等相關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利用以獎代補數據支撐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對納入支持的城市群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線上動態跟蹤、穿透監管,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相關行業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省財政廳負責對相關資金數據信息進行審核。城市群相關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以及項目單位對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城市群牽頭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牽頭開展上一年度工作的績效評價,城市群其他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每年2月底前,城市群牽頭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報告和結果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工作的績效評價,書面報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城市群相關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