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是 為加強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財建〔2022〕21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交辦規劃〔2022〕34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的細則。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5月16日印發實施,執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 執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 《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廈門市、福州市、泉州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財建〔2022〕219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交辦規劃〔2022〕34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聯合制定了《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5月16日

細則全文

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財建〔2022〕21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的通知》(交辦規劃〔2022〕34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獎補資金(以下簡稱補鏈強鏈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廈福泉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獎補資金。3年實施期內(2022—2024年),獎補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億元控制,實施第一年按不超過10億元的統一標準予以補助,用於啟動相關工作,後續年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予以獎勵。原則上實施期內進行三次年度績效評價,每年對上一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年度獎勵資金預算下達的依據。
  第三條 補鏈強鏈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突出事權、保障重點、注重績效、各司其職”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組織開展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協調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工作,會同省財政廳按照交辦規劃〔2022〕34號文做好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市級人民政府作為實施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和省政府穩增長促投資部署要求,落實市級財政資金,加強各方面資金統籌,支持補鏈強鏈及交通運輸現代服務業項目發展,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績效目標任務。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補鏈強鏈資金用於支持基礎設施及裝備硬聯通(包括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設備更新、信息化等項目建設),引導規則標準及服務軟聯通,引導建立健全一體化運營機制等。
  第五條 補鏈強鏈資金獎補標準為:
  (一)綜合貨運樞紐類項目按照不高於“實施期核心定投資的20%”控制;
  (二)集疏運項目按照不高於“實施期核心定投資的30%”控制;
  (三)設備更新類項目按照不高於“實施期核心定投資的20%”控制;
  (四)信息化類項目按照不高於“實施期核心定投資的20%”控制。
  
  第三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六條 補鏈強鏈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統籌分配給地市,其中:2023年中央補助資金(啟動資金)平均下達地市。2023—2025年三個年度,若績效評價達到部級A檔獲得足額獎勵資金,則平均下達地市;若出現因績效評價無法達到部級A檔導致獎勵資金扣減情況,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部級績效考評結果,核實三地市績效考評得分情況,按比例分配年度獎勵資金,即某市年度獎勵資金=中央年度獎勵資金×(某市績效考評得分÷三地市績效考評得分之和)。省級對三地市績效考評工作具體辦法按照交辦規劃〔2022〕34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補鏈強鏈資金下達後,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將補鏈強鏈資金下達地市,同時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省級下達資金後,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細化項目年度支出計畫,並報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備案。
  第八條 市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細化安排項目資金的程式、標準、投入方式,規範資金用途及撥付流程等。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在依法合規、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實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儘早形成實物工作量。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監督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條 項目年度支出計畫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等因素影響進行調整的,應報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備案。對不能完成既定目標的項目,應及時報告情況及原因,經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同意後可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補鏈強鏈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省市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補鏈強鏈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省市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按照補鏈強鏈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做好資金管理、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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