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

《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是為加強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不斷提升多式聯運發展水平,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的通知》(交運發〔2015〕107號)等檔案制定的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22年3月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交運發〔202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
現將《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3月3日

辦法全文

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不斷提升多式聯運發展水平,更好服務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的通知》(交運發〔2015〕107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多式聯運示範工程申報及評選、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
前款所稱多式聯運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是指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式評審通過,並聯合發文確定的多式聯運示範工程項目。
第三條 示範工程實施企業是示範工程的建設運營主體,對示範工程實施承擔主體責任,享受相關政策。
前款所稱示範工程實施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是指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文確定的示範工程的牽頭企業和聯合企業。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開展示範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及評選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聚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及有關國家戰略,結合推動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及相關規劃、政策任務部署,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印發示範工程申報工作通知,明確總體要求、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條 示範工程應由交通運輸(物流)企業獨立申報,或聯合相關企業共同申報。申報企業均應具有法人資格。兩家及以上企業共同申報時,應明確牽頭企業和聯合企業,並簽署聯合申報協定。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示範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1),向示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或負責經濟運行調節的部門,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交實施方案,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示範工程項目位於多個省份,需要跨省份聯合申報的,相關省份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中央管理企業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提交實施方案。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方案和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
(一)申報項目條件是否符合申報通知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檔案是否一致、齊備、有效;
(三)申報項目建設運行是否真實、合規。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實施方案連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從方向符合性、技術先進性和實施可行性等方面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工作按照形式審查、條件預審、實地考察、集中評審等程式進行。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綜合評審結果進行研究審議,經公示後按程式公布示範工程創建項目名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示範工程創建期為三年,在創建期內,實施企業應按照申報的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有關內容開展創建。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牽頭企業協調其他實施企業根據任務分工開展相應工作,並按照示範工程相關管理要求開展數據填報、自查評估等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項目動態監測和跟蹤督導,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企業定期開展數據填報,並按年度開展自查評估工作,形成《多式聯運示範工程創建年度工作報告》(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並於次年2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示範工程創建情況適時開展工作督導和績效評估。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因素,確需對示範工程實施內容、考核指標、實施期限、參與企業等進行變更的,實施企業應在示範工程創建期結束前半年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報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中央管理企業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變更申請。書面變更申請應包括:
(一)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的理由;
(三)承諾變更後不影響原定示範效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依託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建設等政策,強化對示範工程建設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依託相關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示範工程建設。獲得補助資金的項目,按照《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和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建設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應對符合當地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政策的示範工程給予相應支持。
第四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示範工程創建期滿申請驗收的項目開展驗收,驗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實施企業按照驗收要求開展自查評估。經評估後達到驗收條件的,向示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3)。項目自查評估未達到驗收標準的,須向示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延期驗收,經省級部門審核並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後,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期滿前按程式申請驗收。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通過材料審核、實地勘察等方式對實施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審核認為達到驗收標準的,形成推薦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未達到驗收標準的,督促企業進行整改,需延期的按程式辦理延期手續。
(三)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驗收。組織專家通過實地勘察、查閱驗收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等形式,開展驗收工作,形成驗收意見。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進行公示。根據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覆核,確認驗收結果後,聯合公布驗收合格的示範工程和實施企業名單,並命名“國家多式聯運示範工程”。對於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驗收意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相關示範工程限期整改,實施企業須在1年內完成原定創建目標及有關整改工作,並再次申請驗收,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創建資格:
(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二)未經批准,擅自對示範工程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導致示範工程不再滿足原定創建目標和示範效果。
第二十條 取消創建資格的示範工程,不再享受示範工程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範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第五章 動態評估
第二十一條 自命名為“國家多式聯運示範工程”次年開始進入動態評估期,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的原則和“三年一評估”的要求,組織開展示範工程動態評估工作。動態評估期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持續開展跟蹤督導工作,組織實施企業開展年度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動態評估工作按照“企業自評、市級初審、省級審核、部級評估”程式進行(中央管理企業直接進行部級評估)。
(一)企業自評。實施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總結動態評估期工作情況,並於每個動態評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評報告(報告格式參照附屬檔案3)報送市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
(二)市級初審。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示範工程自評報告進行初審後,於評估期末年的7月底前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三)省級審核。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市級初審後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後,於評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部級評估。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專家評議等形式,形成評估結論。對於動態評估期評估合格的示範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保留其命名;對於評估不合格的示範工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整改要求通報示範工程所在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相關示範工程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將公告取消其稱號,不再享受示範工程相關政策,不得再以示範工程名義開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共有六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申報及評選、組織實施、驗收與命名、動態評估和附則。
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適用範圍、創建主體和相關責任,提出了公開、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則。
申報及評選。明確了企業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的職責分工。
組織實施。明確了3年的示範工程創建周期,實施企業應按照申報方案開展創建,省級主管部門應對項目進行動態監測和跟蹤督導,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開展工作督導和績效評估。提出了創建任務變更調整程式和要求,明確了部級和地方部門對示範工程創建的支持政策。
驗收與命名。明確了“企業自評、市級初審、省級審核、部級驗收”的驗收工作程式。驗收通過的示範工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命名“國家多式聯運示範工程”。對未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對延續創建期結束後驗收仍未通過或發現弄虛作假的示範創建工程,取消其創建資格。
動態評估。建立了自示範工程獲得稱號起每3年開展評估的動態評估機制,規範了評估流程和具體要求。
附則。明確了檔案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