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是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28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瓊海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彬村山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瓊海市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促進我市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18年第4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瓊海市境內農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管理等。本規定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里程的農村公路。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
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縣道建設工作。
彬村山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制定相關的管理方案。
市交通運輸局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納入多規合一,應當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的原則,統籌考慮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脫貧攻堅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因素,與最佳化村鎮(區)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綜合考慮“路、站、運”一體化,與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比例適當、有效銜接、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路。
第六條、縣道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協助各鎮(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資金規模等因素,編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
第七條、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每年)調整,項目庫調整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各級項目庫數據應當保持一致,列入項目庫的項目技術等級不低於四級公路。
所有新改建農村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自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局健全和完善農村公路電子信息資料庫,服務於全域旅遊和農村公路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市交通運輸局制定年度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由市財政局依照建設計畫落實建設資金。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並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鼓勵有條件的各鎮(區)人民政府通過提高補助標準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局應當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改建項目(含危橋改造),前期審批手續參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路建設的意見》(瓊府[2012]58號)執行。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圖設計應報市交通運輸局進行審批。項目設計及預算編制必須採用公路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開工申請,應報市交通運輸局進行審批,並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市交通運輸局作為建設單位的,開工報告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農村公路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所有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需向市交通運輸局申報質量安全監督。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對報監督的農村公路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定期(每半年)向社會公開。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市財政局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列入年度預算,保障工作經費(含檢測費用)。
第五章 養護管理
第十六條、各鎮(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保護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依法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毀壞農村公路行為,維護路產、路權,確保農村公路暢通,逐步實現“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十七條、市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製度,參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要求,每季度對農村公路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年終進行一次養護綜合質量評比,保證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對檢查過程中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對於農村公路養護不力、管理不善和社會反映大的,會同市財政部門停撥該鎮(區)的農村公路養護補助經費,並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
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及重要鄉道評定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其他農村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於兩次。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採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在五年規劃期內,縣道應當不低於兩次,鄉道、村道應當不低於一次。
根據路面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制定年度養護工程計畫,大中修工程比例不低於5%。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範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市交通運輸局協調建立市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遇有水毀、風災、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交通受阻時,當地鎮(區)政府(管委會)要及時動員民眾,進行緊急搶修,儘快恢復通車。
第二十條、嚴禁履帶式車輛以及類似可能損壞路面的其它運輸工具和超負荷車輛在農村公路及橋樑上行駛,必須通過時,需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農村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設施,其建築設施邊緣與公路用地的外緣的距離,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村道不少於5米。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建築物可暫時保留,如改建即按規定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建築物立即責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1、設定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及其它類似設施;
2、設定棚亭、攤點,打場曬糧,傾倒廢物等;
3、堆放建築材料、肥糞、柴草等和其它類似的堆積物;
4、挖掘取土、排放污水、種植農作物及其它類似作業;
埋放各種違章標牌;
5、任何利用、侵占、破壞路產的行為。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當事者和其單位,公路管理機構要責令恢復原狀,造成路產毀壞的,應當限期修復路產,並賠償全部損失。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經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同意,並報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後,簽訂協定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原技術標準修復。對違反本條規定擅自動工的,責令停工,並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農村公路兩側增設路口,須報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五條、嚴禁在公路交通標誌上張貼宣傳物或廣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與農村公路合併立項的其他道路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交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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