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是地方法規,機構是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 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大同市
  • 機構: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詳細內容,頒布實施,

檔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2008年4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4月2日
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2008年1月4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保障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政府領導、統籌規劃、行業管理、分級負責、管養分離和保障投入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非法占用。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統籌安排本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並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編制下達本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計畫;
(三)監督考核養護工作的完成情況;
(四)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五)培訓管理養護人員。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
(二)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監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養護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依法授權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一)負責擬定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三)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日常檢查;
(四)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五)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項目建成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列入養護管理計畫,明確養護管理責任。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保障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需要,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養護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保證正常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提倡採用社會捐助、沿線受益單位捐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籌集。
第十五條 縣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省級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從公路養路費中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拖拉機養路費和附加費,除合理的徵收成本及公路事業人員開支外,原則上全部用於縣道養護。
第十六條 鄉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從公路養路費中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市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專項列支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財政轉移支付用於鄉村公路的養護資金。
第十七條 村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從公路養路費中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從一般財政收入中安排不低於1%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採用“一事一議”方法出資出勞或者自修、自建和自養。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不足部分,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劑使用。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安排計畫,並保證按時、足額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建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和擠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和年度審計。
第二十一條 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農村公路,在收費期限內,由收費單位負責養護工作。
養護質量應當達到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養護資金從收取的通行費中解決,並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四章 養護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實行管養分離,推行養護市場化。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權,應當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取得:
(一)縣道養護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標,擇優確定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養護作業單位投標承包;
(二)鄉、村道養護在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公開招標,日常養護可由當地農民採用分段承包、日養到戶、責任到人的方式投標承包,養護大、中修和改善工程,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養護作業單位投標承包。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善四類:
(一)小修保養工程:對管養範圍內的農村公路及其工程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二)中修工程:對管養範圍內的農村公路及其工程設施的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進行定期的加固,以恢復原狀的小型工程項目;
(三)大修工程:對管養範圍內的農村公路及其工程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標準,或者在原技術等級範圍內進行局部改善和個別增建,以逐步提高農村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
(四)改善工程:對農村公路及其工程設施因不適應交通量和載重需要而分期逐步提高技術等級,或者通過改善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項目。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應當達到:路面平整堅實、橫坡適度、路肩整潔、邊坡穩定和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完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應當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規定設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等公路標誌,定期保養,及時修理和更換受損部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應急救援系統,分級制定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應對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交通安全事件,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砂、石、土料場,生活用地、取水和供電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統籌解決。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作業時應當採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
(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作業車輛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雨、雪、霧天或者夜間,設定警示燈光信號;
(五)避讓交通尖峰時段。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綠化應當統籌規劃,並符合公路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公路行道樹按照誰造誰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農村公路交叉道口50米內和急彎道的內側不得栽種樹木。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毀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並可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組織領導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的;
(三)對養護人員監督管理不夠,養護不達標準的;
(四)對嚴重公路病害不能及時排除,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斷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情節逐級扣除當年養護資金,直至不予安排,並追究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因養護管理人員不負責任造成長時間失養的;
(二)因養護方法不當和日常養護不及時,造成路面損壞和路基坍塌的;
(三)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毀壞公路路基、路面等行為的;
(四)日常養護不嚴格,養護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的;
(五)有截留、轉移、挪用和擠占養護資金現象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用公路的養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大同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02日 實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地方法規)

頒布實施

《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經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上報省人大批准後,於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首部由省人大批准的、全面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大同市交通法制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可以說是交通公路發展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
該《條例》共7章42條。《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了縣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明確了縣鄉村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實行管養分離,推行養護市場化。《大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投入,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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