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通城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我縣範圍內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符合我縣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落實縣、鄉鎮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經費。縣交通運輸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承擔農村公路養護的行業管理和縣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擬訂縣、鄉、村公路路面的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縣道養護工程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工作,拳重指導鄉、村道養護工程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工作,制定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考核辦法,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開展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乎員歡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協調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艱拒鴉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養護管理工作。
縣發改、縣財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縣公安、縣應急管理、縣人社、縣農業農村、縣林業、縣水利和湖泊、縣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改建、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簡稱養護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堅持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確保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按有關規範斷兵仔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章 養護資金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日常養護資金和路政管理資金。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縣級財政預算資金或統籌整合資金(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準進行配套,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養護的資棕嫌犁章金;
(五)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以獎代補”的原則,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年度養護計畫和標準核定各鄉(鎮)、村養護資金,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欠嘗請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於村道養護。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計畫管理,根據農村公路路況、交通流量、路面類型等情況科學合理安排。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結合鄉村產業振興、美麗鄉村建設需要、道路通行安全和“誰積極、支持誰”的原則,編制縣道年度養護計畫,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審批通過的計畫嚴格組織榜頌影凝實施。
各鄉(鎮)、村要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擬定本轄區內鄉、村道的年度養護計畫,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核、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審批通過的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包括項目概況、投資估算、資金籌措、養護管理措施等。
農村公路養護標準:
(一)路面平整無坑槽,清潔無雜物,外形無隆起,雨季無積水,美觀無破損;
(二)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車轍、無坑窪、無沖溝,路肩順適、整潔無雜草,無堆積物,路面接茬平順無積水,邊坡堅固、穩定,無鬆散坍塌現象;
(三)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通暢,無堵塞,無積水;
(四)加強公路構造物(橋樑、涵洞等)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及時修復,修復時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根據情況制定臨時通行方案;
(五)公路安防設施和標誌標牌要保持完整、齊全,及時清理污穢;
(六)加強公路沿線綠化管護,定期修剪綠化樹木,不影響車輛通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鄉、村道)養護可鼓勵將日常養護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並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隊伍。縣道日常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契約管理,計量支付,並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鼓勵從事公路養護的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通過委託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養護單位實施。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業部門應當重視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工作,逐步設定完善農村公路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提高農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農村公路標誌標線應當與農村公路建設同步完成,已通車的農村公路標誌標線不完善的,應當安排專項經費進行完善。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和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當地民眾進行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實施養護作業時應當減少和控制揚塵的產生。
第十九條 縣道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鄉道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綠化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資料庫,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
公路用地是指自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內的土地。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橋涵、排水設施、防護構築物、界樁、里程牌、百米樁、安全設施、指示警示標誌標牌、綠化等。
公路建築控制區為公路用地外緣與兩側建築物邊緣的距離,其中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除農村公路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有關公路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鄉鎮、村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政府、村級組織應當配合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政府應當落實農村公路路政協管員。村級組織應當落實農村公路路政信息員。
第二十四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超過農村公路及其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審批,由此產生對村道加固、護送費由申請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五條 鄉、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由鄉(鎮)政府根據有關規範設定,並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維護縣、鄉、村道及其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審計、縣財政等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府發現違法利用、侵占、破壞、損壞農村公路路產及損害路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協助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路政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 對農村公路路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補)償費標準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的《湖北省公路路產賠(補)償有關標準》執行。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者截留。
第三十條 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縣政府年度考評目標。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負責對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評;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年度目標要求,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逐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在交通項目建設上予以支持傾斜。對工作效果差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限期整改。對挪用養護專項資金、弄虛作假侵占養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不能按契約履行職責的養護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廉政建設。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違法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行政村所轄區域內自然村之間的道路,可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管理,根據今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在農村但不屬於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管理工作,由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縣級財政預算資金或統籌整合資金(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準進行配套,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養護的資金;
(五)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以獎代補”的原則,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年度養護計畫和標準核定各鄉(鎮)、村養護資金,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於村道養護。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計畫管理,根據農村公路路況、交通流量、路面類型等情況科學合理安排。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結合鄉村產業振興、美麗鄉村建設需要、道路通行安全和“誰積極、支持誰”的原則,編制縣道年度養護計畫,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審批通過的計畫嚴格組織實施。
各鄉(鎮)、村要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擬定本轄區內鄉、村道的年度養護計畫,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核、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審批通過的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包括項目概況、投資估算、資金籌措、養護管理措施等。
農村公路養護標準:
(一)路面平整無坑槽,清潔無雜物,外形無隆起,雨季無積水,美觀無破損;
(二)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車轍、無坑窪、無沖溝,路肩順適、整潔無雜草,無堆積物,路面接茬平順無積水,邊坡堅固、穩定,無鬆散坍塌現象;
(三)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通暢,無堵塞,無積水;
(四)加強公路構造物(橋樑、涵洞等)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及時修復,修復時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根據情況制定臨時通行方案;
(五)公路安防設施和標誌標牌要保持完整、齊全,及時清理污穢;
(六)加強公路沿線綠化管護,定期修剪綠化樹木,不影響車輛通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鄉、村道)養護可鼓勵將日常養護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並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隊伍。縣道日常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契約管理,計量支付,並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鼓勵從事公路養護的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通過委託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養護單位實施。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業部門應當重視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工作,逐步設定完善農村公路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提高農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農村公路標誌標線應當與農村公路建設同步完成,已通車的農村公路標誌標線不完善的,應當安排專項經費進行完善。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和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當地民眾進行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實施養護作業時應當減少和控制揚塵的產生。
第十九條 縣道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鄉道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綠化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資料庫,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
公路用地是指自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內的土地。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橋涵、排水設施、防護構築物、界樁、里程牌、百米樁、安全設施、指示警示標誌標牌、綠化等。
公路建築控制區為公路用地外緣與兩側建築物邊緣的距離,其中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除農村公路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有關公路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鄉鎮、村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政府、村級組織應當配合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政府應當落實農村公路路政協管員。村級組織應當落實農村公路路政信息員。
第二十四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超過農村公路及其橋樑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審批,由此產生對村道加固、護送費由申請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五條 鄉、村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由鄉(鎮)政府根據有關規範設定,並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維護縣、鄉、村道及其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審計、縣財政等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府發現違法利用、侵占、破壞、損壞農村公路路產及損害路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協助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路政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 對農村公路路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補)償費標準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的《湖北省公路路產賠(補)償有關標準》執行。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者截留。
第三十條 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縣政府年度考評目標。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負責對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評;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年度目標要求,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逐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在交通項目建設上予以支持傾斜。對工作效果差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限期整改。對挪用養護專項資金、弄虛作假侵占養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不能按契約履行職責的養護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廉政建設。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違法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行政村所轄區域內自然村之間的道路,可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管理,根據今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在農村但不屬於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管理工作,由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