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克拉瑪依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提高農村公路服務水平, 指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拉瑪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克拉瑪依市
- 內容: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 隸屬:政府公告
內容,發布,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提高農村公路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自治區《關於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和交通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克拉瑪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本轄區內的縣道、鄉道、村道。
縣道是指市轄區內具有政治、經濟意義,連線區政府所在地和區內鄉、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省道的區際間主要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間以及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主要公路。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干涉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核並上報各區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的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監督檢查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
(二)積極協調並爭取自治區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並負責此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計畫撥付使用;
(三)根據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護標準、技術規範、質評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指導各區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四)對各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五)組織開展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和養護質量評定工作,評定結果作為各區交通主管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區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負責本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的組建;
(三)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四)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區為主、鄉村配合”的原則,確定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籌措、投工投勞等方面的具體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檢查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區、鄉政府年度考核目標。
第六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計畫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籌集和管理本區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嚴格按計畫使用;
(三)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並進行檢查驗收;
(四)組織協調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以及公路沿線的綠化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質量評定和業務指導;
區交通主管部門設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負責農村公路巡查和日常養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農業、公安、水利、電力、通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2號)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落實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方針,確保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條 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標準的農村公路,按本辦法進行養護。
新建和改建的農村公路,經驗收符合四級以上(含四級)標準的,可列入次年度的養護計畫。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涵、安全設施、綠化及附屬設施。養護工作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可以採取專業化養護和民眾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採取向社會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對於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的養護工程及日常養護作業,可實行乾支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的方式,也可採取民眾投工投勞、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可根據沿線人口分布情況和道路等級差異,採取不同的養護方法。
沿線人口密集、道路等級高、車流量大的路段必須進行經常性養護;沿線人煙稀少,道路等級低、車流量小的路段可進行季節性養護或突擊性養護。
第十四條 禁止破壞路線景觀、浪費土地資源的行為。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由區、鄉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保證養護需要。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兩側建築區的控制範圍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無邊溝的以坡角外3.5米起),縣道、鄉道不小於10米、村道不小於5米。
第十六條 進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必要時,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
第十七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區、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組織搶通並修復,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農村居民參與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與管理,應遵循多方籌措、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並健全養護資金使用和監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最低標準為:三級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級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條 公路資金的安排和管理,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做到賬務公開,並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同時接受審計。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區的道路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養護資金由市財政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