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促進油茶產業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玉屏侗族自治縣促進油茶產業發展條例》,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該條例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促進油茶產業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介紹,條例全文,
內容介紹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分為總則、生產經營管理、產業發展扶持、法律責任及附則,明確將“油茶產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條例》根據全縣油茶產業發展實際,採取“‘小切口’立法、大民生立意”的方式,著力解決目前存在的油茶林用地保障不足、產業支持力度不夠、政策支持的連續性不穩定、油茶資源質量不高、經營規模不大、品牌影響不強、市場占有率低等問題,體現了地方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玉屏是中國油茶之鄉、國家油茶產業示範園區,油茶種植及茶油產品生產經營歷史悠久,油茶品種及油茶產品品質優良、市場前景較好,發展油茶產業是貫徹落實中央支持木本油料發展、提高油料產能和自給率、確保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徑。
《條例》的制定出台,就油茶生產經營管理和產業發展原則、扶持措施等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明確了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產經營主體等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對於進一步規範油茶及其產品生產經營行為,推動玉屏油茶產業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鄉村振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全文
玉屏侗族自治縣促進油茶產業發展條例
(2023年2月24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三章 產業發展扶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縣油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範油茶種植、加工等生產經營行為,促進油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油茶產業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油茶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品牌引領、科技支撐的原則,促進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市場需求等情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等規劃的要求,編制油茶產業發展規劃。
編制油茶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高標準建設“國家玉屏油茶產業示範園區”的需要,明確油茶產業發展區域布局以及各區域發展目標、重點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油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油茶產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油茶產業發展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油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油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油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和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油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油茶產業發展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油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油茶文化資源挖掘整理、宣傳推介力度,支持和鼓勵創作優秀油茶文化作品,支持開展民眾性油茶民俗、果實採收、油茶文化節等活動,弘揚傳承油茶文化。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油茶產業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八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茶資源保護,定期開展油茶資源調查,建立油茶資源庫,及時公布油茶資源信息。對本地良種母樹、老油茶林、油茶古樹等,實行掛牌保護。
第九條 油茶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嚴格執行種苗標籤、使用說明、檢驗、檢疫、生產經營檔案、質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保證油茶種苗質量。
油茶種植應當適地適樹、適種源,使用良種壯苗,鼓勵和支持本地優良油茶品種選育和推廣使用,鼓勵定點采穗、定點育苗、訂單生產、定向供應,做到種源清晰、品種清楚、苗木銷售去向清楚。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油茶產業發展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設完善油茶基地道路、灌溉、供電、病蟲害防治等基礎設施,推動建設高標準油茶產業發展示範基地。
油茶基地實施油茶造林、補植、低產林改造等,應當使用經國家或者省級審(認)定且適宜在自治縣種植的油茶種苗良種,具體品種指導目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自治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油茶基地土壤改良、施肥、澆灌等的技術指導服務工作,推進油茶基地綠色、有機生產。
油茶基地經營者使用的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證油茶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禁止向油茶基地排放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和農用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廢水,禁止在油茶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油茶種植區域的土壤、氣候和種植時間等,每年制定油茶鮮果採收技術規程並予以公告,加強油茶鮮果採收管理,引導油茶鮮果有序採收。
提倡發展油茶種植訂單農業,通過油茶種植者與油茶鮮果收購方簽訂協定,對油茶鮮果採收時間及質量等作出約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油茶種植專業合作社應當加強油茶鮮果採收政策和技術規程宣傳培訓,引導油茶種植者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採收,提高油茶鮮果質量。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協作,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制止和打擊盜採、哄搶油茶鮮果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聯防機制,維護油茶鮮果採收秩序,保障油茶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從事茶油生產加工,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工藝及規程進行生產加工。倡導採用低溫壓榨制油工藝,保持茶油特有營養成分。
茶油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登記管理制度,如實記錄茶油產品生產原材料的名稱、等級、規格、數量、產地來源、進貨日期及供貨單位、銷售台賬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油茶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發現油茶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及時查處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加強油茶種植、生產、加工等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油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體系,規範使用地理標誌、產品質量標誌和有機、綠色等專用標識,積極創建企業品牌,提高“玉屏茶油”公共品牌知名度、影響力。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玉屏茶油”專用標識。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油茶產品交易市場、信息平台、物流中轉、行銷網路等線上線下行銷體系,加強油茶產業數位化、信息化建設,拓展油茶產品銷售市場。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提升油茶精煉工藝水平,推進油茶功能性、營養學等相關技術引進和產品研發,開發加工食品、醫藥保健、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油茶產品附加值。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與生態旅遊、休閒農業、歷史文化、健康養生、林下種植和養殖等產業融合發展,引導建設油茶示範園、特色村鎮、科普基地等,提升油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依法自願成立油茶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誠信經營和權益維護,規範油茶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章 產業發展扶持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油茶產業發展用地需求:
(一)對油茶產業基地建設用地和油茶深加工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
(二)在城鎮建設綠化中安排種植一定數量油茶樹,納入造林範圍;
(三)對符合規定種植油茶需要採伐林木的,按照要求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工程建設等確需占用油茶林地的,必須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占用。
禁止破壞、濫伐、盜伐油茶樹。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通過下列方式擴大油茶種植規模:
(一)依法通過承包、租賃、轉讓、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經營權;
(二)利用低效茶園、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適宜種植油茶的非耕地改培育油茶;
(三)對劃為地方公益林、國家二級公益林以下的油茶林採取帶狀更新、高接換冠、品種更新等方式實施低產林改造或者結合樹種結構調整、森林防火隔離帶建設等措施種植、改培育油茶;
(四)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閒土地種植油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油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主要用於油茶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選育、種植管護、品牌創建、市場流通、質量提升、科普研學、技術培訓等。
油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以產定補、先建後補、分階段支付的原則,支持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實施油茶造林、油茶低產林改造、油茶撫育管護等建設活動,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在種苗、肥料、建設資金等方面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為油茶產業發展提供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申請貸款予以優先辦理;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油茶產業發展,多渠道加大資金投入。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搭建技術合作平台、推廣產學研用對接等方式,支持和鼓勵油茶產業生產經營者加大油茶產業科技研發投入與科技創新,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開展油茶產業技術培訓、關鍵技術攻關、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活動。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支持和鼓勵開展油茶種質資源庫建設、油茶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油茶新品種研發、油茶專用采穗圃、油茶容器大苗、油茶森林碳匯調查監測等重要科研活動及科普基地建設。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油茶產業發展人才激勵政策,培養引進油茶種植技術、撫育管護、科技研發、生產加工、市場行銷等方面的人才,加強鄉土人才培養、選拔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組建油茶種植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茶油生產經營企業等,提高油茶產業發展規模化、組織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油茶產業發展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油茶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自治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油茶及其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油茶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油茶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油茶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依法補種,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破壞油茶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破壞油茶樹價值五倍以下罰款;
(二)濫伐油茶樹的,可以處以濫伐油茶樹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盜伐油茶樹的,處以盜伐油茶樹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