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為規範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推進山水相依、景田相望、農旅相生、文產相融的美麗鄉村生態景觀帶建設,促進農業、文化、體育、旅遊、康養等業態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銅仁市實際,2022年,銅仁市制定了《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銅仁市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2年11月28日,《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報請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2023年2月3日,銅仁市舉行《銅仁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宣傳貫徹實施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四大班子領導同時出席,錦江流域的縣、鄉、村三級負責人還均參加視頻會議。

條例全文

銅仁市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9日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錦江幹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推進山水相依、景田相望、農旅相生、文產相融的美麗鄉村生態景觀帶建設,促進農業、文化、體育、旅遊、康養等業態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錦江幹流大江沿岸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錦江幹流大江(以下簡稱大江)沿岸,是指錦江流域重點保護區內江口縣雙江街道兩河口至碧江區錦江街道銅岩河段兩岸第一層山脊內的區域。
第三條 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規劃引領、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解決大江沿岸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制定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具體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大江沿岸建設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履行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業發展、耕地利用等職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大江沿岸土地用途管制、非農村宅基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大江沿岸城鎮和村寨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風貌和質量安全等工作。
文體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大江沿岸文化、體育、旅遊設施建設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業、鄉村振興、生態環境、城市綜合執法、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江沿岸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大江沿岸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應當體現運動休閒、農耕展示、康養度假、觀光旅遊等功能分區,按照尊重自然、特色化、景區化等要求進行編制,並明確下列內容:
(一)村寨保護與發展措施;
(二)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風貌等控制要求;
(三)農業發展布局和要求;
(四)大江沿岸的慢行綠道(以下簡稱慢行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管護措施;
(五)河道保護範圍及措施;
(六)第一層山脊線及山體景觀保護措施;
(七)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是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送批准。
編制或者修改涉及大江沿岸的村寨規劃、旅遊規劃或者其他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江沿岸建設規劃。
第八條 大江沿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大江沿岸建設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布局和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風貌等應當與周圍山水環境、田園風光相協調。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大江沿岸建設實行源頭管控,加強宣傳引導,多渠道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向村(居)民宣傳、普及本條例規定,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條 大江沿岸村寨的改造,應當加強對古民居、古樹、古井等的保護,注重村寨特色和整體風貌協調,延續村寨的傳統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選用。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嚴格按照農戶書面申請、村民小組評議、村級組織審核、站所實地勘查、鄉鎮(街道)審批的程式,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大江沿岸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和用地限額標準,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住宅層數原則不超過3層,底層層高原則不超過3.6米,標準層層高原則不超過3.3米,建築面積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行政、生態環境、文體旅遊等主管部門推進大江沿岸山水林田草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治理,保護沿岸自然風貌、人文遺蹟,打造層次分明、四季多彩的生態景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大江沿岸公共廁所、停車場、文體活動場所等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組織和引導村民開展村寨環境整治和美化,提升村容寨貌品質。
第十三條 大江沿岸農業發展應當結合生態旅遊、休閒觀光農業、特色產業等業態,打造鄉村振興產業示範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文體旅遊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動大江沿岸生態農業科學布局,完善農業基礎設施,採取農耕文化展示、文旅田園體驗等方式,推進農業、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慢行綠道實行相對封閉管理,除觀光車、腳踏車、應急救援車、文體活動服務車、小型農用車等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
慢行綠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慢行綠道及其智慧系統、護欄、燈光等相關設施的巡查、管護,合理設定標識標牌,建設並完善具備遊客服務、集散換乘、醫務救助等功能的驛站。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除可以建設市政、交通、農業、文體、旅遊等基礎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慢行綠道至河岸的區域;
(二)慢行綠道靠山一側邊緣線退讓10米的區域。
前款第二項規定區域的退讓距離至河岸不足50米的,退讓河岸的距離不少於50米。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大江河道的監管,及時依法查處占用河道、破壞河道景觀、污染水體等違法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江現有運行水電站開展生態流量監測,對不符合生態流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未達到規定流量的,責令限期關停,並依法給予補償。
大江現有運行水電站應當按照不得低於近五年平均流量的20%泄放生態流量;當水電站取水口處來水流量小於或者等於前述規定的生態流量時,來水流量應當全部泄放。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大江沿岸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實現污水入管、垃圾收運全覆蓋。
污水和垃圾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的管理、維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大江沿岸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慢行綠道、文體旅遊等公共設施;
(二)開山、採石毀壞林木、林地;
(三)新建、擴建墳墓或者新立墓碑;
(四)擅自採伐林木、毀林開墾;
(五)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體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開山、採石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5倍以下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侵害,沒收移植的大樹,並處以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22條,內容立足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實際,著重圍繞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村寨建設、生態景觀、農業產業、慢行綠道管理、河道生態流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制度設計。
《條例》明確錦江幹流大江沿岸是指錦江流域重點保護區內江口縣雙江街道兩河口至碧江區錦江街道銅岩河段兩岸第一層山脊內的區域;明確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應當體現運動休閒、農耕展示、康養度假、觀光旅遊等功能分區,按照尊重自然、特色化、景區化等要求進行編制,並對規劃主要內容作出了指引規定。
同時,《條例》分別規定了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在大江沿岸建設管理中的職責,強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屬地管理責任。
《條例》以村寨改造、農村宅基地管理、村寨建設風貌管控等為重點,明確了村寨改造的要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流程,農村村民建房要求,以及村寨環境整治等內容,為大江沿岸村寨建設提供方向指引。
《條例》明確慢行綠道實行相對封閉管理,只能允許特定車輛進入,慢行綠道至河岸之間的區域、慢行綠道靠山一側邊緣線10米,除可以建設市政、交通、農業、文體、旅遊基礎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並明確了慢行綠道管理單位的責任。
《條例》明確大江現有運行水電站應當按照不得低於近五年平均流量的20%泄放生態流量,當水電站取水口處來水流量小於或者等於生態流量時,來水流量全部泄放,並明確了水務、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職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