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

國家民委通知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的通知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

《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已經委務會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
  • 外文名:不詳
  • 發布單位:國家民委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5日
前言,主要目標,主要任務,實施和保障,

前言

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數民族人口相對聚居,且比例較高,生產生活功能較為完備,少數民族文化特徵及其聚落特徵明顯的自然村或行政村。
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在產業結構、民居式樣、村寨風貌以及風俗習慣等方面都集中體現了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文化特色, 集中反映了少數民族聚落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類型中形成和演變的歷史過程,相對完整地保留了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基因,凝聚了各少數民族文化的歷史結晶,體現了中華文明多樣性,是傳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載體,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重要資源。
支持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是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護中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舉措。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傳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增強民族自豪感,提高各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自然、歷史等原因,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與發展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這些村寨多位於邊遠落後地區,貧困問題突出;受自身條件限制,傳統經濟轉型困難;在工業化、城鎮化的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遭受巨大衝擊;受多種因素影響,許多傳統民居被造價低廉的簡易建築所取代,村寨的民族特色和鄉村特色急速消失。因此,做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作,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搶救和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刻不容緩。
2009年,國家民委與財政部開始實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三年來,中央財政投入少數民族發展資金2.7億元,同時吸引多方面資金,在全國28個省區市370個村寨開展試點,取得明顯成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1]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9號)、《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編制本規劃綱要。

主要目標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扶持對象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以改善民生為核心,把經濟發展、文化傳承、生態保護有機結合起來,以特色民居保護和改造為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以特色產業培育為龍頭,促進少數民族民眾增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以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化為主線,加強村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彰顯民眾文化活力;以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為載體,增進各民族交流交往,構建和諧村寨。
(二)基本原則。
1.立足發展、保護利用。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既是保護對象更是發展資源,要通過挖掘利用少數民族村寨特有的文化生態資源,促進民眾增收,帶動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做到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走出一條有特色、可持續的發展路子。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把握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發展規律,結合地域特徵、民族特點、歷史背景和發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建築類型、不同地域特徵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的不同模式,做到綜合考慮、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3.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從自身優勢出發,與扶貧開發、生態旅遊、文化保護區和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相結合,與當地的各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兼顧,做到科學合理、依法辦事、量力而行。要發揮好專家在規劃制定中的專業作用,建立健全規劃項目的專家論證、社會公示以及社會各界意見徵集制度。
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充分發揮政府在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中的主導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同時發揮好市場機制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與發展。
5.村民主體、自力更生。項目堅持以民生為本,使村民直接受益。項目決策、規劃、實施、監督等過程都要吸收村民參與,尊重村民意願。要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調動和發揮村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村民的文化自覺性和自我發展能力。
(三)重點扶持對象。
重點扶持少數民族人口比例不低於30%、總戶數不低於50戶、特色民居不低於50%的村寨。重點扶持村寨同時須具有較濃郁的民族風情和較高的文化保護價值,具有較好的區位條件和一定的工作基礎,地方政府和村民的積極性較高。
(四)保護與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在全國重點保護和改造1000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發展目標為:
——人居環境明顯改善。試點村寨的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基本完善,其中村內道路實現硬化、飲用水安全率達到100%、廣播電視入戶率達90%以上、特色民居占80%以上,環境綜合治理機制基本建立。
——民眾收入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特色產業,且對收入的貢獻率不低於60%;村民人均收入穩步增長,年收入超過所在縣平均水平,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民生狀況進一步改善,自我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
——村寨風貌、特色民居得到合理保護。建築典型特徵得到彰顯,傳統建築技藝得到傳承和發展。
——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保護。民族文化有效傳承,動靜結合的民族文化保護模式基本形成,民族文化保護的體制機制基本建立。公共文體設施完好率達到100%,經常開展民族文化活動。
——村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5%以上,60%以上的勞動力享受到相應適用技能培訓服務,社會保障實現全覆蓋,有條件的村寨建有標準衛生室。
——民族關係更加和諧。農村基層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進一步發揮,農村民主管理規範有序。經常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以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創建為載體的活動形式不斷深入,各民族相處更加和睦。

主要任務

(一)改善村寨生產生活條件。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村寨道路建設質量,重點抓好村寨與幹線道路的公路連線和連戶路的硬化。加強村寨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全面推進集中式供水。結合新一輪農網改造工程,切實保障村寨生產生活用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等惠民工程,提高電話普及率、廣播電視和寬頻網路覆蓋率。結合發展規劃,統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旅遊配套設施。
開展人居環境整治。按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著力做好農業清潔生產,積極引導發展循環農業,推廣沼氣、作物秸稈等生物質能和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以清潔能源利用帶動改圈、改廚、改廁;積極開展村寨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加快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開展村寨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建立健全村寨設施管護、環境保潔、村莊綠化和村容美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大力發展特色產業。
經濟發展是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加快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經濟發展,培育“一村一品”的特色產業,增加民眾收入,是實現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大力發展民族特色旅遊業。充分發揮村寨自然風光優美、人文景觀獨特的優勢,把經濟發展與特色民居保護、民族文化傳承、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培育壯大特色村寨鄉村旅遊。加強旅遊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旅遊接待能力。引導村民重點發展“農家樂”、“牧家樂”、“漁家樂”、“水上樂”,培育和開發少數民族特色餐飲。深入挖掘民族村寨文化,將民族文化元素有機地融入到民族村寨旅遊產品開發的各個環節中。舉辦少數民族節日慶典、祭祀活動,集中展示村寨文化,豐富遊覽內容。加大對特色村寨的包裝、推價、宣傳力度,發揮少數民族特色旅遊在推動民族鄉村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培育一批特色村寨旅遊示範點,形成特色村寨旅遊品牌,提升特色村寨影響力。
改造提高傳統優勢產業。充分依託當地土地、草原、林地等優勢資源,利用現代技術提升傳統種養業,鼓勵村民最佳化種養結構,發展特色種植、養殖,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特有品種資源,大力發展綠色無污染的原產地“名、優、特”農牧產品,大力發展特色農副產品、畜產品深加工,擴大生產規模,促進產業化。保護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生產技藝,充分挖掘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等特色資源,扶持和發展家戶小作坊,積極生產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傳統手工藝品、食品、旅遊紀念品。
(三)重點推進民居保護與建設。
建築是文化的結晶。少數民族村寨的特色民居形式多樣、風格各異,集中反映了一個民族的生存狀態、審美情趣和文化特色。保護好特色民居,是保護民族文化的重要措施。
特色民居的保護與發展,根據不同類型,採取保護、改建等不同方式,保護傳統的營造法式和建造技藝,保持民族村寨的建築風格以及與自然相協調的鄉村風貌。
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建築,可借鑑文物保護的方法,有選擇地採取修繕加固、消除火災隱患等措施加以保護。對這類民居,在維修、保護時要儘可能地保持其歷史面貌。
在重點旅遊景區,對那些沒有民族特色的建築,可採取“穿衣帶帽”等方式進行改造,使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在實施農村危舊房改造、移民搬遷、村屯合併等項目時,通過專業人員設計圖紙,引導民眾建設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民居。新民居的外觀通過運用一些民族建築元素保持傳統特色,但內部空間格局和設施應適應現代生活,主體結構也可使用現代建築材料。新民居設計建設時要綜合利用各種適宜技術,滿足節能保溫、抗震安居、節約土地、經濟美觀、舒適環保等要求。
(四)加強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
民族的本質特點是文化,保護民族特色村寨的鄉土文化,就是保護民族文化的活水之源。
繼續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完善特色村寨的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加強集中體現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標誌性公共建築,如寨門、戲台、鼓樓、風雨橋、涼亭、民俗館、文化廣場、文化長廊等的建設,為各族民眾提供充足的公共文化活動空間。
著力加強對民族文化的搶救與保護。積極做好本地區民間文化遺產的普查、蒐集、整理、出版和研究,並歸類建檔、妥善保存。重點抓好民族文化的靜態保護、活態傳承。通過文化室靜態展示傳統生產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飾、樂器、手工藝品,保存民族記憶。鼓勵、引導村民將民族語言、歌舞、生產技術和工藝、節日慶典、婚喪習俗融入日常生活,活態展示民風、民俗,傳承民族記憶。
加強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要重視發現、培養鄉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特別是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鼓勵民族文化進校園、進課堂;鼓勵少數民族文化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村寨文化建設和民眾文化活動。積極推動民族文化產品開發,通過市場推動文化傳承。發揮傳統鄉規民約在傳承民族文化中的作用,提高村民的文化保護自覺性。
積極搭建民眾性文化活動平台,鼓勵村民開展對歌、跳民族舞蹈、舉辦節日慶典活動等文化活動,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增強鄉村民族旅遊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民眾創辦具有當地特色的文化團體、表演隊伍,精心培育根植民眾、服務民眾的民族文化活動載體和文化樣式。
(五)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構建和諧的民族關係,是推動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深入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切實打牢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思想基礎和民眾基礎。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傳統節日開展創建活動,採取文藝演出、體育競技等多種形式,促進各民族交流、理解和團結。把民族團結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文明家庭和文明村民評選標準,增強各族民眾珍惜和維護民族團結的自覺性。
深入開展民族政策、民族知識和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各族民眾的法制意識、公民意識,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及時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形成各族民眾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氛圍。組織動員各族民眾投身創建活動,爭創民族團結進步模範村和模範個人,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引向深入。

實施和保障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推進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領導體制,堅持和完善省負總責、地市協調、縣抓落實、鄉鎮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的積極性,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方面通力協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格局。民族工作部門要承擔起具體工作的責任,切實做好統籌、協調和推進工作。
(二)加大宣傳。加強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目的、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發動民眾力量,調動村民保護與傳承民族文化的自覺性和參與項目的主動性、積極性。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加大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作進展及建設成效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知曉面,形成特色品牌。
(三)精心組織。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民族工作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組織好項目申報,加強對村寨建設的規劃設計、項目施工的具體指導;要突出特色,嚴格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實施項目,保證建設質量和進度,力爭出精品、出形象、出效益。落實責任,建立健全“一村一檔”制度,做好特色村寨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
(四)多元投入。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資金,並根據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主要用於項目村的特色產業發展、生產生活條件改善、農民生產性技術培訓等。各級地方政府安排的資金項目要向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傾斜。鼓勵、引導、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援助投向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參與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的研究和建設;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加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基礎設施建設、特色產業發展、旅遊開發。
(五)監督檢查。加強對規劃綱要執行情況的監測評估和督促檢查,建立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制度,建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信息系統。各地要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及時研究、反饋規劃執行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項目資金監督。建立和完善規劃實施的激勵機制,制定《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項目檢查驗收辦法》。國家民委與財政部將不定期地對各地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通報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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