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加快本省城鎮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於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條例名稱: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2年3月28日
  • 制定: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村鎮規劃的制定,第三章村鎮規劃的實施,第四章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第五章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修訂的條例,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20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加快本省城鎮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村鎮包括村莊、集鎮、建制鎮(不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
(一)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二)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三)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第四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村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檔案;
(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審核、審批工作;
(四)負責村鎮規劃區內公共設施和村容鎮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內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村鎮規劃包括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建制鎮和集鎮的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七條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為依據,與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編制規劃的技術標準和規定;注重保護文物、歷史遺蹟、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突出地方特色。
編制村鎮規劃時,應當對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進行合理布局,結合村鎮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村鎮。
村鎮規劃的具體編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其他集鎮應當編制建設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期限為10至20年,建設規劃中的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
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集鎮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鎮的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對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條村莊應當編制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至10年。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以所在地建制鎮或者集鎮總體規劃為依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要對住宅和供水、排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編制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分別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集鎮、村莊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村莊、集鎮規劃到期前,應當及時進行續編。續編村莊、集鎮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服從規劃管理。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村鎮規劃,對不符合現有規劃的用地按規定進行調整,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因實施規劃給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在村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等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在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並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貌。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七條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以及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的,必須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和工程設計圖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其對規劃要求、工程設計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發證單位按規劃要求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變更。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以批准的村鎮規劃為依據,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每個審查環節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每項證件必須在30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證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並在15日內補發證件。
第二十條不得跨國道、省道規劃建設村鎮。在公路一側規劃建設村鎮、集貿市場的,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歷史形成的跨國道、省道的村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調整改造。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批准機關報告。

第四章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鎮建築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安全、衛生、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土地、資源及抗禦自然災害等規定,保持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跨度、跨徑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的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並按照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禁止無證設計、超越資質等級設計和無設計施工。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選用通用設計或者標準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實際需要提供圖紙,為村民建房服務。
第二十四條承攬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並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攬施工任務。
禁止無證施工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批准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民在村鎮規劃區內建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在開工前,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內派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須經現場放樣、驗線後方可開工。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委託的村民委員會逾期未到現場放樣、驗線的,該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規劃面積、位置開工。
第二十六條承攬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村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以及單位的其他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對建設中形成的規劃、設計、施工等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五章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村鎮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鎮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保護村鎮內的文物古蹟、古建築、古村落、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
第三十一條村鎮應當有計畫地進行植樹綠化,美化環境。村鎮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防護林地、專用綠地,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建制鎮和集鎮應當規劃建設垃圾集中堆放場、公共廁所,創造條件對垃圾、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村鎮主要道路和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組織人員清掃保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水資源和飲用水源,並逐步興建集中供水設施,使村鎮生活飲用水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公共設施建設,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參與村鎮的供水、排水、道路、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建設。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集鎮規劃區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當用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法定程式擅自變更村鎮規劃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退回;對違反規定審批土地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要求核發規劃批准檔案的,規劃批准檔案無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收回規劃批准檔案;對違反規定核發規劃批准檔案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土建工程造價的3%以上5%以下的罰款。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對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攬設計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規定經營範圍承攬施工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越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村鎮廣場、街道、集貿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0日發布的《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條例

(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五章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加快本省城鎮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村鎮包括村莊、集鎮、建制鎮(不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
(一)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二)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三)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第四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村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檔案;
(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審核、審批工作;
(四)負責村鎮規劃區內公共設施和村容鎮貌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內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村鎮規劃包括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建制鎮和集鎮的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七條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為依據,與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編制規劃的技術標準和規定;注重保護文物、歷史遺蹟、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突出地方特色。
編制村鎮規劃時,應當對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進行合理布局,結合村鎮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村鎮。
村鎮規劃的具體編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建制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其他集鎮應當編制建設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期限為十至二十年,建設規劃中的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
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集鎮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鎮的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對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條村莊應當編制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至十年。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以所在地建制鎮或者集鎮總體規劃為依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要對住宅和供水、排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編制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分別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集鎮、村莊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村莊、集鎮規劃到期前,應當及時進行續編。續編村莊、集鎮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服從規劃管理。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村鎮規劃,對不符合現有規劃的用地按規定進行調整,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因實施規劃給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在村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等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在建制鎮規劃區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在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並負責清理場地,恢復原貌。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七條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以及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的,必須持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和工程設計圖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其對規劃要求、工程設計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發證單位按規劃要求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變更。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以批准的村鎮規劃為依據,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每個審查環節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每項證件必須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證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並在十五日內補發證件。
第二十條不得跨國道、省道規劃建設村鎮。在公路一側規劃建設村鎮、集貿市場的,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
歷史形成的跨國道、省道的村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調整改造。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批准機關報告。
第四章村鎮建築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鎮建築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安全、衛生、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土地、資源及抗禦自然災害等規定,保持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跨度、跨徑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的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並按照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禁止無證設計、超越資質等級設計和無設計施工。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選用通用設計或者標準設計,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實際需要提供圖紙,為村民建房服務。
第二十四條承攬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並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攬施工任務。
禁止無證施工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批准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民在村鎮規劃區內建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在開工前,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內派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須經現場放樣、驗線後方可開工。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委託的村民委員會逾期未到現場放樣、驗線的,該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規劃面積、位置開工。
第二十六條承攬村鎮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村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生產經營性設施以及單位的其他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對建設中形成的規劃、設計、施工等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五章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村鎮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鎮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保護村鎮內的文物古蹟、古建築、古村落、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
第三十一條村鎮應當有計畫地進行植樹綠化,美化環境。村鎮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防護林地、專用綠地,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建制鎮和集鎮應當規劃建設垃圾集中堆放場、公共廁所,創造條件對垃圾、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村鎮主要道路和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組織人員清掃保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水資源和飲用水源,並逐步興建集中供水設施,使村鎮生活飲用水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公共設施建設,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參與村鎮的供水、排水、道路、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建設。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集鎮規劃區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當用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法定程式擅自變更村鎮規劃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退回;對違反規定審批土地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要求核發規劃批准檔案的,規劃批准檔案無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收回規劃批准檔案;對違反規定核發規劃批准檔案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對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攬設計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規定經營範圍承攬施工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越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村鎮廣場、街道、集貿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0日發布的《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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