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四川省農村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全面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定位、權利義務、治理架構、發展方向和扶持政策,為規範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提供了法治保障,為國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經驗”。為幫助基層學習領會《條例》精神,推動《條例》貫徹落實,我們圍繞《條例》並結合實際工作,編寫了《<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宣傳手冊》,供各地學習參考。

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或者合資設立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自主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完善組織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機制,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責。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明確崗位和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林草、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組織成員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式規範、民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戶籍關係,可以兼顧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通過民主程式進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前其成員身份由村民會議確認,成立後其成員身份的取得或者喪失由成員大會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同時作為同一層級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具體程式、標準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依照民主程式通過的成員身份確認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載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四)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查閱、複製本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資料;(六)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以及參加社會保障的權利;  (七)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集體福利;  (八)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三)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服務活動;(四)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權益,保障成員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信息化手段等多種方式,為組織成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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