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

《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是為了指導四川省依法規範有序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9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的通知
川自然資規〔2024〕1號
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相關處(室、局):
《四川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辦法》已經2024年第5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3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指導全省依法規範有序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納入試點縣(市、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願、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等原則。
第二章 交易主體
第四條 交易平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通過統一的交易平台進行公開交易。具體平台由試點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五條 入市主體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為具備所有者身份的農民集體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市前,土地所屬鄉鎮集體和村(組)集體應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並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入市實施主體代理入市,或由其授權委託的具有市場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第六條 競買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參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活動。
第七條 監管方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入市交易進行指導。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入市方案、交易活動、契約履行等全程監管。
第三章 入市準備
第八條 入市條件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宗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政策、標準要求和用途管控規則;
(二)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三)地上建(構)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和補償已處理完畢的,或地上建(構)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依法依規經相關部門同意保留且經入市主體書面同意的可隨土地一同入市;
(四)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前期工作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入市動議。入市主體組織召開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程式對擬入市宗地表決同意入市,並按《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二)取得規劃條件。入市主體依法提出申請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入市宗地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土地用途、開發建設強度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價格評估。土地價格參照基準地價等政府公示價格,參考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經民主決策后綜合確定擬入市宗地底價、起始價和競買保證金。
第十條 入市方案編制
入市主體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明確擬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積、使用期限、土地用途、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入市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形成會議記錄和入市決議。
第十一條 入市方案核對
經入市主體民主決策同意入市的土地,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意見,並持土地所有權證明、入市方案、入市決議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後,在出讓、出租前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核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入市條件的意見書。縣級人民政府認為該入市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入市主體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
第四章 入市交易
第十二條 交易方式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等方式交易,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交易申請
入市主體應當持入市交易申請書、入市決議、土地所有權證明、入市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條件的意見書等材料,通過網路或現場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請。入市交易委託其他具有市場法人資格組織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交易公告
交易平台應當在受理入市交易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二十日,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公告內容包括入市主體的名稱和地址;入市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投標、競買保證金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競買申請
競買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相關檔案向交易平台提出競買申請,並按照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採用出讓方式交易的,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公告起始價的20%。競買保證金支付方式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有關規定執行。交易平台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對收到的競買申請進行審查。競買期間可根據競價情況和相關規定調整加價幅度。
第十六條 交易實施
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實施交易,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後,入市主體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 結果公示
成交後五個工作日內,交易平台應將入市交易結果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向社會公布,入市主體同步在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公示欄和其他指定的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受讓(承租)人、成交時間、地點及交易方式、成交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競買保證金
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受讓(承租)宗地的定金,按約定簽訂出讓(出租)契約後,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出租)價款。未競得土地的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九條 交易服務費
交易平台根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向受讓人(承租人)收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服務費。
第五章 契約、登記及監管
第二十條 契約簽訂
入市宗地成交並經公示期滿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自然資源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出讓契約和監管協定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契約,並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三方監管協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交付及價款支付
入市主體應按照契約約定按期交付土地,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價款,契約簽訂後一個月內必須繳納不低於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應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契約管理
受讓人(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契約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契約信息上傳至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並將相關信息同步傳遞至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二十三條 權屬登記
受讓人(承租人)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相關稅費繳納憑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閒置土地監管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閒置土地監管,督促入市主體和受讓人(承租人)按照契約履行相關責任,防止土地閒置。
第二十五條 二級市場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中的轉讓、互換、贈與、出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及轉讓方應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入市或者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徵收。試點縣(市、區)可按規定製定本地區調節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報省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二十七條 集體和農民個人收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該集體全體成員所有。入市收益的內部分配和使用,應按照集體資金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由農民集體民主決策。收益分配應兼顧集體和成員利益,留足集體後,在農民個人之間公平分配,不得全額在當年分配。集體土地的收益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交易平台責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易平台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活動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代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照《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其他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活動應當終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交易平台未按規定審核競買人資格,競得人屬於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應列為禁止參與土地競買的;
(二)未取得縣級人民政府書面意見,交易平台接受入市主體委託發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公告的;
(三)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通過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入市交易資格的;
(四)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五)交易平台或中標人、競得人在交易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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