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是澄邁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1日印發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則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等6個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澄府規〔2020〕5號)
各鎮人民政府,金安籌備組,各園區管委會,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派出單位:
現將《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修改和調整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體和個人分配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宅基地試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澄邁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則全文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探索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規範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和監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省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瓊農土改〔2019〕1號)《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管理辦法》《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澄邁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是指本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納入省土地交易市場,進駐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交易,實施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公開交易、統一成交公示和統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可以是代表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或者委託授權給負責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入市實施主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四條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的指導、協調、審查、監督,並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海南省政務中心網站,以及本省主要媒體上發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結果公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的,應當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以協定出讓方式交易的,相關的談判、協定簽訂等交易活動,也應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入市主體,可以單獨,也可以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省級土地交易市場內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
委託中介機構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的,應當採取公開方式選取,並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明確委託代理事項、委託交易服務費用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按照規定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以及轉讓、轉租和抵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除按照規定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交易的外,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公開入市交易。
對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公開入市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通過與用地者簽訂出讓、出租契約的方式,擅自出讓、出租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七條 對入市面積在5畝以下或者零星分散等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交易。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單一用途的宗地為單位,不得將兩宗及以上的宗地進行捆綁出讓。對單宗用地包含多種用途又無法分割,根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可以確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積比例的,在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作為混合用地宗地出讓。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入市主體可以單獨,也可以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入市主體根據地塊評估價格、產業政策等因素,集體決策確定底價,並予以保密。底價不得低於入市成本,不得低於相應的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也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相應建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最終報價低於底價的,不得成交。
第十條 入市主體及委託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入市方案和入市地塊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土地出讓時,不得設定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原則的限制條件。
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應當包含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規劃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相關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等。
第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委託中介機構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以及本省主要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掛牌出讓的,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公告,公告信息應當包括擬供應宗地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規劃條件、投標(競買)保證金、報名條件、供應時間、供應方式、提交申請的地點及期限等內容。
本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不採取網上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以及查閱與競投有關的協定及法律文書和競投交易活動的其他情況提供便利。一經辦理手續參與競投交易,即視為競投人已完全了解有關競投交易可以公開的全部內容,認可競投交易標的物現狀,並願意承擔參加競投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因故確須變更競投交易時間、地點等事項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委託中介機構應提前通知競投人,競投人應予以認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競買、競投申請及相關材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告規定時間內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者競買資格,並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競買申請人提交競買申請時,存在證明材料弄虛作假、欠繳土地出讓金、因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情形的不得參與本次土地競買活動。
第十四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繳款時間之前,將競買保證金繳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土地評估價格的60%。競買人繳付競買保證金的賬戶名要與其名稱相符,否則,不允許其參與競投。競得人繳付的競買保證金可在土地出讓契約生效後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繳付的競買保證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委託中介機構在省級土地交易市場組織競價或者評標。最高報價相同的,原承租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享有優先權。
第十六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委託中介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委託中介機構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有資格的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委託中介機構應當終止招標活動,依照本規定重新進行招標程式。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代表、有關專家和入市主體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七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八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曾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 土地成交後,受讓人、承租人須在交易現場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交易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海南省政務中心網站,以及相關媒體上發布交易結果公告,入市主體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及村委會事務公開欄上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入市主體簽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租契約或作價出資(入股)協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契約或作價出資(入股)協定應當約定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條件、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土地使用權收回、違約責任及清算條款等內容。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契約或作價出資(入股)協定中涉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內容的,應當與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出租、作價入股方式向六類產業園區管轄範圍內主導產業項目、以及六類產業園區外的“十二個重點產業”項目供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以下簡稱“準入協定”)。準入協定內容及控制標準,應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準入協定簽訂標準執行。
入市主體在擬定土地入市方案時,應當確定準入協定的內容。準入協定內容中項目投入和產出標準由縣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稅收由稅務主管部門負責,並經縣人民政府議定。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在契約(協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付清土地出讓金。契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首次付款應當在契約(協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款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金的50%。土地出讓金應當在契約(協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繳納完畢,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至2年。
承租人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契約約定繳納土地租金。
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租金的,入市主體有權依法解除契約(協定),並由受讓人或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依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待出讓人付清全部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相關稅費後,方可持土地出讓契約和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不動產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交易的出資(入股)方,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及其他法定稅費,未完成出資(入股)手續的,不得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二級市場的交易規則與一級市場一樣,但不額外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同時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因轉讓而增值的,轉讓人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增值額的50%。出讓契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地鎮政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程式和交易規劃的行為予以制止、責令糾正,並交由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易活動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擅自改變契約確定的用途及容積率等其他規劃條件,違法違規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及土地出讓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縣監察部門依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所在地鎮政府對交易土地使用現狀、權屬狀況、地上附著物狀況等進行審核,對用地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受委託實施土地交易活動的機構應當根據省里相關規定收取服務費標準進行收費。按照以上標準計算單宗土地服務收費超過30萬元的,按照30萬元的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無效;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由縣人民政府註銷土地登記;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採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交易結果的;
(二)交易地價低於入市成本、低於國家規定的相應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成交後,拒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交易契約、放棄中標或者競得土地的,投標人、競買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定金)不予退還,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中,存在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者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者,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做假的,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滿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為3年。施行期間,澄邁縣其它政策檔案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本規則與國家新頒布法律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國家頒布法律及政策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澄邁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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