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定》是為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規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示範文本(試點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8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定》是為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規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示範文本(試點試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定》是為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規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該契約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係的協定。第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用地出讓,是指將經營性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四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等方式交易,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
(一)原劃撥、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定出讓的土地(其中個人住宅用地協定出讓可不經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集體討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經查處的個人住宅歷史違法用地。(三)政府拆遷安置房和...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除按照規定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交易的外,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公開入市交易。對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公開入市交易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通過與用地者簽訂...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代表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一定年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據契約約定支付土地價款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代表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詞條釋義 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可以使用拍賣、招標、雙方協定的方式。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第五條 協定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
1、禁止違反國家規定標準和土地供應政策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2、禁止違反規定協定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3、禁止以辦公會議紀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資等各種名義事先確定土地使用者;4、禁止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和公告中設定...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
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契約範本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協定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
《暫行辦法》規定,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要件。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及再轉讓方繳納,繳納義務人應按契約、協定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批准的用途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簽訂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第...
(三)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四)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五)初次流轉後,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轉契約約定動工建設的。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用於...
縣國土資源部門是本縣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出讓人),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報批、組織和監管工作,按照法定程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 ...
工業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協定出讓外,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該辦法規定,依法取得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和規定繳納土地...
其他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可以採用協定方式進行。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依照核准內容和要求,參照流轉契約的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契約。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
(一)國家、省相關檔案明確可以協定出讓的;(二)符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的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征地安置留用地;(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出資(入股),...
土地使用權轉讓方與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簽訂履約監管協定的,協定相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建立預告登記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
(三)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四)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五)初次流轉後,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轉契約約定動工建設的。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協定、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用於...
(一)臨時使用國有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二)因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三)國有企業改制、改組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但不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和用途的;(四)依法採取協定等非公開方式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公開交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同類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是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
確需改變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有關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第十四條 ...
5 供地環節的協定出讓 6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定出讓 7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定出讓 8 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附錄 A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示範文本格式 附錄 B 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主要來源 鄉鎮村企事業 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準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定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