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是辰谿縣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辰谿縣政府
《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是辰谿縣施行的規定。
《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是辰谿縣施行的規定。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管理辦法。全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由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以國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及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從根本上解決了制約...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划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契約,或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含義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
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協定;(二)招標;(三)拍賣。(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出讓程式 招標出讓土地程式 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
六、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能夠更加合理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採用合理的招標辦法,公正的評出中標單位,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的優秀建築,更好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招拍掛制度的以上優點,是假設該制度本身...
第四條 除舊城改造和已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指標,應納入國家下達的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畫。需增加用地計畫指標的,按《建設用地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
第七條 具體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和建設行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
1、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契約,交清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2、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3、減免...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第五條 協定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聯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各類登記事務並對房地產實行聯合評估。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
第二章 土地規劃與計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土地利用實行規劃管理和計畫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計畫和城鄉規劃。第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全市產業發展布局...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有計畫地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土地出讓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第十一...
房地產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後的房地產交易,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
第三百五十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出讓或者劃撥該幅土地的使用權。統一征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用地的統一徵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
對計畫招標、拍賣的每幅地塊,在招標、拍賣前會同規劃、建設、房產、財政、計畫、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備案後,方可具體組織實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第十一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建設用地批准許可權審批。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出讓方案...
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類型 綜述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實行收購儲備制度,建立土地儲備庫。經營性用地應當從土地儲備庫中供應。第八條 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時,必須經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手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在1992.09.1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我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促進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