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

《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是辰谿縣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辰谿縣政府
辰谿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場交易規則》(湘國土資發〔2008〕33 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轄區內所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出讓管理委員會),由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分管國土、城建的副縣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國土資源、發改、財政、監察、建設、規劃、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具體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縣出讓管理委員會下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確定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國土、城建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監察、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開始前30分鐘,召開出讓地塊標底或底價審定會議,確定出讓地塊的標底或底價,確保每宗出讓地塊純收益不低於總價款的40%。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讓的土地,其最終成交價格都不得低於按程式確定的底價。縣監察局負責保管會議確定的標底或底價,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所有參與人員應當嚴格遵循保密的原則,不得泄漏標底或底價。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縣國土資源部門是本縣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出讓人),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報批、組織和監管工作,按照法定程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凡在本縣轄區內投資經營商業、旅遊、金融、娛樂、服務業、商品房開發等用地,原則上應採取拍賣方式出讓;涉及大宗地塊、特殊項目及零星地塊的,經縣出讓管理委員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可採用招標、掛牌、協定方式出讓。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發改、建設、財政等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供應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宗地擬出讓前必須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面積準確、權屬合法、無糾紛。
第八條 縣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在接到縣國土資源部門工作公函後,根據控制性規劃要求按相關程式制定擬出讓宗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並在30天內確定擬出讓宗地的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一併提供給縣國土資源部門。規劃設計條件必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等要求。附圖要明確標明地塊區位與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供應計畫,將擬出讓宗地投放到地產市場,並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懷化日報》、縣電視台等媒體發布供地信息。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出讓供應計畫、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土地市場需求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出讓方案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空間範圍、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建設用地使用權條件、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
第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檔案。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競買和協定出讓須知,標書、投標或競買申請書,協定出讓申請書,宗地界址圖,宗地規劃指標要求,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及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公告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懷化日報》、縣電視台等媒體發布。
第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和有意使用土地者通過縣國土資源部門資格審查後,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協定出讓定金,並持相應有效檔案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協定出讓申請。申請參與招標拍賣的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第十四條 投標、開標報經縣出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依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二)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並確認無異議後,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五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設有保留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拍賣主持人必須由具有土地招標拍賣主持人資格者擔任。
第十七條 掛牌報經縣出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公布;(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現場簽訂中標確認書、成交確認書。中標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中標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契約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一)由申請用地者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出讓地塊的必要資料和有關規定;(二)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以及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資料;(三)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接到有意使用土地者按第二項規定提交的檔案後,應對其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劃用途和建設要求、出讓金是否合適等條件進行審查,在30天內與有意使用土地者協商;(四)達成協定並報經縣出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由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者應交付出讓金10%的定金;(五)土地使用者按契約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六)土地使用者持土地證書到縣發改、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辦理計畫、規劃手續,並進行下一步建設項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出讓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活動結束後,競得人、中標人或有意使用土地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縣財政部門繳清出讓總價款,隨後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同時,在10個工作日內到稅務部門繳清土地契稅。中標人、競得人、有意使用土地者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和協定出讓定金,可以抵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繳入財政部門設在非稅收入徵收大廳的專戶後,由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資金分配方案,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後,由縣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各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出讓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活動結束後,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協定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繳清全部稅費後,持財政、稅務等部門開具的正式票據到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五條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活動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日期開工建設,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建設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實行全程監督,接受民眾對出讓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檢舉、投訴並及時處理,縣審計部門要對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實行跟蹤審計。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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