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4.2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4.2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4.2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
呼和浩特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
丹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下簡稱“土地出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政府和縣區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內,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和縣區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的行為。第九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經國家、省、市和縣區政府批准修建的軍事...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國有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天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達讓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範圍內...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在1994.06.30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頒布單位 貴州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4.06.30 實施時間 1994.06.30 ...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制定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畫,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出讓土地,按《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審批許可權執行。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由國家徵用後,方可出讓。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金融用地四十年;(五)...
《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土地管理局為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的辦法。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我省境內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而言,按照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國家依法授權市...
《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在1992.11.18由濟南市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行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按本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國家法律規定可以採取劃撥方式提供用地的除外。第四條 市、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計畫、規劃建設、房產、財政、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第五條 土地使用...
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行為,統一程式和標準,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範。本...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提高土地交易市場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範圍...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國土局會同計畫、城市規劃、建設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共同擬訂方案,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報經批准後,由國土局具體實施...
④集體土地不經徵收(成為國有土地)不得出讓。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經濟關係,具有平等、自願、有償、有限期的特點。出讓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詳細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各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出讓和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在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名稱簡介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是政府供應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的作用,從源頭上防治...
第九條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具體報批程式和附送檔案、按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第十...
(三)土地的規劃和開發建設、拆遷安置的具體要求;(四)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消防方面的要求;(五)出讓底價。前款項目提出的時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准許可權,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關於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辦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省...
規定全文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
對違反本辦法批准建設用地或者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2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國家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和1990年4月29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協定;(二)招標;(三)拍賣。(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特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