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利用好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規範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秩序,促進土地市場平穩健康運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8月30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性土地,是指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主要涵蓋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等。
第三條  營利性教育設施、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公共文化設施等用地(以下簡稱營利性公益事業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外,下列用地經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集體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協定出讓。
(一)原劃撥、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定出讓的土地(其中個人住宅用地協定出讓可不經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集體討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經查處的個人住宅歷史違法用地。
(三)政府拆遷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住房用地。
(四)經認定符合規劃對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國有建設用地。
(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明確規定或者約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堅持市場配置資源,公平、公正、公開出讓土地。
第六條  堅持經營性用地全要素管理,將經營性用地項目建設、功能生態、運營管理、節能環保等要素及其規劃條件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前置條件。
第七條  堅持規劃先行,不突破用地“紅線”。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山體保護、生態保護、水土保護等相關規定,規劃條件必須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指標核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原則上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確因項目需要使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地塊或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地塊,由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審議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堅持土地利用過程監管。以土地出讓檔案、契約及規劃條件為依據,實現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運營管理、公益性責任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章  出讓條件
第九條  以宗地為單位確定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按土地現狀條件出讓。
第十條  土地出讓不得設定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條件,在不排斥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確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據地區投資、產業、建設規劃等要求設定競買條件。
第十一條 對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商請提出供應前置條件,書面明確設定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適用要求、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經審定供應前置條件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以予以設定。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供地,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出讓面積不得超過105畝。
第十三條  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具有重要功能性的商服用地,需附帶基礎設施、營運管理等條件公開出讓。
第十四條  堅持“淨地”出讓,擬出讓地塊必須權屬來源合法,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土地及地上構建築、附著物補償完畢,沒有經濟法律糾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按建構築物拆除和附著物搬遷後形成的土地現狀供地。
第十五條  出讓地塊周邊的公共道路、公共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不納入出讓供地範圍,因用地條件限制確需納入需報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出讓地塊內的空中電力線、通訊線由政府負責遷移;地塊內自然排水溝渠的引排、建設,地下的隱藏物、埋藏物搬遷,地下管網等的遷移或清理,以及新管網的鋪設和因該區域建設需要的其他相關事宜由競得人與權利相對人協商一致後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競得人承擔。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出讓地塊外的基礎設施由市政府負責配套建設;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外,其出讓地塊外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由地塊競得人負責,項目招商時政府承諾的除外。
第四章  出讓方式
第十八條  除工業用地外經營性用地及營利性公益建設用地原則上以掛牌方式在恩施州國土資源交易平台線上交易;特殊情況不納入線上交易的,需經市政府簽字同意再報恩施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批准。
第十九條  工業用地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
以先租賃後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涉及招標拍賣掛牌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也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出讓土地。
第二十條  商服、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年限以各類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為準,工業用地、營利性公益建設用地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實行彈性出讓年限,出讓年限不得高於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第二十一條  依據城鄉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對不同用途但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或分割供應後不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按一宗地實施整體出讓,但必須依據規劃明確各用途建築面積比例和確定主用途,根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據建築面積占比確定,也可以依據功能的重要性確定,依據功能的重要性確定主要用途的,應當在供地方案中寫明原因,經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大型綜合性項目開發,城市規劃區內項目規劃面積原則上不得低於100畝,項目設計必須服從城市形象的需要,科學組合產業,合理配套設施,完善城市功能。為保證同一項目區域規劃建設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可以按照區域協調、用途兼有、功能齊全的原則,靈活確定地塊面積,組合不同用途和面積的地塊搭配出讓。
第二十三條  把握商品住房供應節奏,科學實施住宅用地供應,探索改變單純“價高者得”的傳統模式,靈活確定商品住宅用地競價方式。
第五章 出讓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為土地出讓的集體決策機構,對土地出讓起始價、出讓底價實行集體決策,土地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因特殊需要,面積低於100畝的房地產開發地塊單獨掛牌出讓的,需經市委政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土地估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委託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完成,土地估價報告按要求在備案系統中備案。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根據土地估價報告,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綜合確定土地出讓地塊競買起始價、競買保證金,起始價不得低於相應基準地價的70%,競賣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對需設出讓底價的地塊,其出讓底價由市長、分管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共同確定,並嚴格保密出讓底價。
因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發生土地增值等情況需補繳、退繳地價款的,應當按前述要求組織評估。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雙方必須在土地出讓成交後的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土地出讓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土地出讓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地塊規劃條件、出讓檔案的要求及出讓契約的約定進行建設,否則,相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造成土地閒置的,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53號令)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供應土地原則上不以招商引資方式約定土地價款,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不得以土地換項目、以土地作補償、先征後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第二十九條  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市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要嚴格按規定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計提有關資金,確保相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市政府統一收儲、供應土地,非特殊情況一般不得允許用地意向者自行流轉或代征土地。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淨地”出讓,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要在土地出讓前,完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地上附著物遷移以及消除擬出讓土地上的債務負擔和法律糾紛,確保競得人能及時使用土地。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二條  土地出讓公告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於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應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入口網站、恩施州國土資源交易平台公開,大宗商住用地並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公開發布。土地出讓公告發布後,不得在出讓檔案中新設競買前置條件。公告期間,土地出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及時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競買申請人。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引起土地價格調整的,應經依法審批重新發布出讓公告。
第七章 供後監管
第三十三條  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並經市政府批准。對擅自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的,應依法查處。查處未到位前,相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未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出讓方可以按照契約約定解除契約,競得人或者中標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未按照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也不得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充分發揮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動態智慧型監管系統優勢,及時、全面地開展日常動態巡查工作,並結合現場核查加強對已供土地的開工、開發建設進度、用地竣工等開發利用情況實施動態巡查。
第三十六條 產業主管部門要依據其在制定出讓方案時出具的相關檔案、前置條件檔案、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承諾書等約定的用地條件和用地責任,聯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履行用地供後監管責任,監督土地使用者履行約定義務,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建立誠信體系制度。在項目審批、備案以及融資抵押、履行出讓契約等方面加強企業信用監管,限制和禁止誠信不良的企業參與土地交易,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大力支持項目建設,增強投資意向人對利川投資建設、發展環境的信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