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規範違法建設分類處置工作,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鄂建辦〔2016〕26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8月24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利川市市域範圍內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業、住建、環保等法律法規的建築及其它設施的處置。
第三條  市集中整治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法開發(以下簡稱“三違”)行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違法建設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違”整治辦)具體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監督考評、通報情況、收集信息,建立處置動態檔案,為市集中整治“三違”行為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  全市違法建設由各鄉鎮(辦事處、開發區,下同)作為處置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處置的組織實施工作。有關職能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按各自職能職責積極做好處置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已取得用地許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違法行為;城市河道兩側的違法建設行為。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准、違法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擅自占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並對違法占地的建(構)築物依法作出處理;對違法建(構)築物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用地規劃性質作出認定。
(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經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違法開發行為。
(四)市水利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外有堤防的河道、水庫等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危害堤防和水庫安全的違法建設行為。
(五)市林業局負責依法查處毀壞森林、侵占林地的違法建設行為。
(六)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依法查處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七)州生態環境局利川市分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行為。
(八)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九)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各部門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發現和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十)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單位職責開展違法建設的相應處置工作。
第五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
(一)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時,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土地性質、房屋用途等應當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等核實證明規定的用途一致;
(二)市場監管、稅務、生態環境、文旅、衛健、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在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嚴格查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所屬鄉鎮“三違”整治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三)供電、供水、供氣、網路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單位在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提供相應服務時必須嚴格查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所屬鄉鎮“三違”整治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商砼企業在提供相應服務時必須嚴格查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安全質量鑑定、價格評估機構禁止違規出具鑑定報告或評估報告。
第二章  處置方式
第六條  各鄉鎮及行使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機關應當制定查處違法建設責任相關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接受處理。
(一)各鄉鎮接到舉報或巡查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行為,應立即告知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住建、水利、林業、交通、生態環境等相應的職能部門和屬地“三違”整治辦,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二)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對存在違法事實的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處罰;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
(四)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確實不宜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
第七條  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堅持“依法依規、保障民生;公平正義、尊重歷史;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實事求是、分類處置”的原則。處置方式包括限期拆除、暫緩拆除、依法沒收、限期改正四種情形。
第八條  違法建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以非法集資、合夥建設等其它方式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
(三)侵占國防、消防、抗震、防汛、電力、市政、災害監測等公共設施設備,影響正常運行的;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鐵路安全保護區、公路建築控制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觀的;
(五)位於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
(六)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
(七)侵占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及供水、供電、供氣、網路通訊等管網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的;
(八)在城市規劃區經批准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年限的;
(九)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改(擴)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改(擴)建的;
(十)為套取、騙取國家補償資金臨時擴建、搶建的;
(十一)占用基本農田的;
(十二)屬於非法“一戶多宅”需依法拆除的;
(十三)不符合城鄉規劃,嚴重污染環境或嚴重影響市容景觀、村容村貌的;
(十四)非法占用已征土地的;
(十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
(十六)本辦法實施以後頂風搶建的;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拆除的情形。
第九條  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築質量安全的,可暫緩拆除:
(一)其違法建設拆除後具有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於我市住房困難標準未獲保障或未落實過渡措施前的;
(二)屬於農村低保戶、無房戶、危房戶、受災戶等困難家庭的居住類違法建設,其違法建設拆除後無房居住的;
(三)原有居住房屋屬於危險房屋拆除或因災害滅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違法建設拆除後無房居住的;
(四)用於處置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作用的違法建設,按實際需求,在政府作出相關決定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緩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築質量安全的,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規定超層超面積建設用於出租、出售、違規開發牟利,因房屋結構等原因不能拆除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未按規劃許可規定建設的;
(三)城市主次幹道兩側臨街面和具備聯片改造開發條件的;
(四)已列入舊城(城中村)改造規劃區域內將在近期實施改造的;
(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但近期城鄉建設規劃暫不實施的;
(六)拆除後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合法建築的建築結構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它應當沒收的情形。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處罰後補辦手續:
(一)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規劃許可但其建設內容符合規劃審查檔案要求,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審批條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未超法定面積的;
(四)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批准占地建房,其違法建設屬唯一自住用房拆除後無房居住,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
(五)原址改建、翻建、擴建(含加層)老房未超法定面積,且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
(六)對原部分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經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從重追繳相關稅費和罰款,不影響城鄉建設規劃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舊城改造等進行房屋徵收補償,現已安置並建成,未取得正規合法手續的建築,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辦理規劃、土地、房產等手續。
第三章  處置程式
第十三條  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案件過程中,需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配合和相關認定的,各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依法依規作出詳細認定,且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或者復函。
第十四條  對認定為違法建設並應當拆除的,相應職能部門或鄉鎮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予以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催告程式,經催告仍不拆除的,由相應職能部門對涉案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進行證據保全,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在實施拆除的3日前,在拆除現場張貼強拆公告予以告知。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前自行搬出其財物,不自行搬出的由執法機構對其財物進行登記並製作清單,一併當場交付違法建設當事人;不能當場交付的按照相關規定經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後由執法機構代為臨時保管;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強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執法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因拒絕接受而造成損失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符合暫緩拆除情形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認定,經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書面報市“三違”辦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交付被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逾期不交付的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國土部門依法按現行評估價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應予沒收的違法建設非法占用的土地一併沒收處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責成當事人騰空依法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向違法建設所在地鄉鎮出具沒收違法建設移送單,並同步移交該違法建設的相關資料。
可以有條件保留的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三違”整治辦和市國資局備案;由市政府安排使用或依法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交市財政,對受影響的相鄰人從拍賣所得中給予適當補償,對拍賣處置的競得人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沒收的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設和土地,以及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占用的集體土地,由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移交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登記並報市“三違”整治辦備案,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宜耕則耕、宜綠則綠、宜建則建”的原則進行經營、管理和處置。
第十七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到指定銀行自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的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繳納罰款的(需相關部門核實後)不再繳納同類罰款。
第十八條  符合限期改正情形的按下列要求補辦相關手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限期改正情形,因歷史原因等造成無證或證件不全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已全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限期改正情形,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罰後補辦相關手續;
(四)不動產登記機關對依照本辦法處理後的違法建設,符合申請確認產權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應在登記檔案中予以註明;
(五)七層(含七層)以上的違法建設補辦手續還應當提供由勘察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建築工程質量檢測鑑定機構出具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鑑定合格證明書、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面積測量報告、保險機構出具的保單等。
第十九條  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受處罰未經處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補辦相關手續,並暫停辦理當事人一切新的建設項目的審批事宜。
第四章  處置標準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罰款和相關規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集中繳入市財政違法建設處置專項資金管理帳戶。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予罰款處理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住建、水利、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稅務等主管部門根據違法建設發生的時間、性質、情節、建設地域、建築物用途和對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影響程度等按下列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劃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10%處罰;
(二)主動接受處理的按下限處罰;
(三)用於自住(唯一的)的住宅按下限處罰;
(四)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建設用地指標,可以補辦用地手續的按上限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依據住建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相應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符合許可條件予以確認產權的按下列標準追繳相關行政規費: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工服規〔2013〕6號)檔案規定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家、省、州、市政府規定給予減免減征的,從其規定;
超層超面積建設的除處以罰款、足額追繳配套費及相關行政規費外,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提高容積率和建築密度,還須補繳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出讓金按利政發〔2014〕3號檔案標準收取,七層以上的按照評估價收取;
(三)本辦法實施以前已部分繳納的(需相關部門確認)繼續補繳差額部分,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足額繳納有關行政規費的不再繼續繳納。
第二十五條  依法追繳違法建設各個環節應繳納的稅收,對涉嫌漏、逃、抗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予拆除的違法建設,當事人積極主動申請自拆的可予以獎勵;依法應予沒收的違法建設可以回購的,由違法建設當事人優先回購,具體獎勵和沒收作價回購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齊抓共管規定:
(一)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違法建設,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或價格評估機構違背企業誠信原則出具不實鑑定報告或評估報告的,由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等部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示;有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稅務、文旅、衛健、公安、應急管理、住建等部門對未查處完畢的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註冊地的,不得核發相關證照;
(三)供電、供水、供氣、商砼、網路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為未查處完畢的違法建設提供報裝上戶和供給服務;
(四)執法機關書面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或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逾期不拆除的,其違法建設行為由相應執法單位作為不良信用信息錄入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並報市信用信息發布查詢機構和市“三違”整治辦登記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已經出售的,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將購房款退還購買人。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在處置違法建設工作中,需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確定。
第三十條  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在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阻礙執法部門和鄉鎮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沒有做出具體處理規定的違法建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此前我市出台的違法建設處置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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