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置對象
(一)本方案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當事人在違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託都亭街道辦事處、東城街道辦事處、涼霧鄉人民政府、元堡鄉人民政府(下稱“兩辦兩鄉”)對沒收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處置。
(三)沒收建築物的出讓價款、拍賣處置的拍賣款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按規定上繳市財政。
二、處置方式
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回購處置。當事人自願申請回購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優先出讓給當事人,並享受相應的作價回購優惠政策,沒收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的出讓由“兩辦兩鄉”負責處理。出讓總價計算方式為建築面積×工程造價,建築面積以三方公司測量為準,工程造價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評估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出讓總價中包括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地上建構築變價處置款等,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地上建構築變價處置款由“兩辦兩鄉”開具繳款通知書。根據違法建設所處的位置,按照利川市城區住宅用地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區域劃分,即一級區域60%、二級區域56%、三級區域53%、四級區域50%的出讓總價優惠回購。優惠後的出讓總價低於應繳規費標準時的,按現有規費標準處罰後回購。出讓後當事人憑土地出讓金票據、地上建構築物處置款票據、出讓契約、基礎設施配套費票據、權籍調查表、利川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審驗一體審批表、身份證明資料、結婚證等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二)拍賣出售。當事人未申請回購,另有申請購買者達兩人及以上的,由市財政局按照國有資產拍賣有關程式確定拍賣底價和保留價後,具體組織實施。
(三)出租。當事人除此建築物外無其他住所,有回購意願但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回購款的,當事人可申請租賃依法沒收的建築物用於居住,待能夠補辦用地手續或者當事人付款回購時,再予作(變)價處置。出租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期滿後需續租的,重新簽訂出租契約。
(四)對沒收後的建築物,當事人既不申請回購又不騰空房屋的,“兩辦兩鄉”將沒收的建構築物移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發出限期騰房通知書,對仍不按期騰房的,依法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處置前應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意見。對符合城市規劃的則納入處置範圍,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責任追究
(一)凡阻礙行政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執行公務,查驗被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破壞沒收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設施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兩辦兩鄉”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實施沒收。對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