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是澄邁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等6個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澄府規〔2020〕5號)
各鎮人民政府,金安籌備組,各園區管委會,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派出單位:
現將《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修改和調整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體和個人分配暫行辦法》《澄邁縣農村宅基地試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澄邁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涉及每個成員切身利益,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和難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37號)以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36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以下簡稱“成員身份認定”)制定本辦法。
一、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基礎性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受當地村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認定上有較大差異,由此引發的問題不利於農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村民自治、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程式規範、民眾認可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成員身份認定,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二)程式規範。充分尊重成員主體地位,按照既定程式,規範成員身份認定程式。
(三)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體屬性原則。這種共同體具有兩個方面的重要特徵:一是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的具有延續性的共同體,其內部具有熟人社會的鄉土特色。二是集體財產是全體成員賴以維持生計最基本的保障。
(四)理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關係。只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利益。
(五)堅持成員資格取得唯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屬性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同時考慮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趨勢,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權益分配權對未喪失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全面判斷。
(六)維護穩定。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三、認定標準
每個人只能享有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開展成員資格認定要結合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義務履行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情況,兼顧各類成員群體的利益,特別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屬於原農業生產隊、農業生產大隊經改革形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在登記基準日時本人戶籍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2.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登記基準日時本人戶籍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或者在登記基準日及其以前出生,尚未登記戶籍的;
3.對於依法成立收養關係的養子女和依法成立繼子女關係的繼子女,且在登記基準日時本人戶籍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與親生子女相同;
4.因合法的婚姻關係,在登記基準日時本人戶籍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5.畢業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發布的登記基準日之前回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辦理落戶手續的;
6.外出務工人員在外務工期間,凡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按國家規定進行政策性移民,且未加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在登記基準日時本人戶籍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8.因土地徵用或其他原因,被政策性“農轉非”後,未被安排就業,也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9.國家公務員或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因被開除、除名等將戶口遷至集體經濟組織,且長期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活,也沒有其他社會保障和生活來源的,應認定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0.家庭內現役義務兵、士官、在讀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1.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的其他情形,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口雖未遷出,但已在人力資源和社保部門辦理正式招錄手續且享受財政供養及國有企業在職在編,具有穩定生活保障的;
2.因退休、離職將戶口遷至集體經濟組織,已享有其他社會保障的;
3.因上學、投靠親友等需要,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實際生產、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權利義務的“空掛戶”;
4.改革基準日前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或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5.因城市擴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過明晰產權轉變為城市社區的;
6.未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7.已畢業且已考上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已獲得城鎮企、事業職工社會保障,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戶口遷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8.歷史形成長期未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未享受權利的;
9.其他不能明確認定成員身份,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不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的;
3.以書面形式自願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5.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6.軍官或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並按政策安置到位的。
(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特殊人員的身份按下列方式予以確認:
1.“外嫁女”或“入贅女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以是否依賴配偶所在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判斷標準。
“外嫁女”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外嫁女”婚後戶籍雖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雖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外嫁女”嫁入城鎮,但戶口未遷出的,也未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農業戶口的,應當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已經取得在以上地區及國家的永久居留權的),應當認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女婿”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依據“外嫁女”的相關規定處理。
2.關於離婚、喪偶婦女及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方式如下:
(1)農村婦女婚後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後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未獲得補償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應當認定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如其戶口仍未遷出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農業戶口的,應當認定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與非農戶口男性再婚且戶口已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認定不再具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未成年子女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認定不具有嫁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進城落戶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但其是否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4.其它特殊情形由各村根據村規民約並結合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自身情況,由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四、認定程式
(一)召開成員會議。確定成員資格認定辦法。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必須經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二)開展清查。全面開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戶為單位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摸底調查表》(附屬檔案1),理清農村戶籍人員與居住人員及掛靠人員的現狀,並進行分類登記造冊。
(三)登記造冊。調查小組清查按照組別、戶主姓名、家庭成員姓名、與戶主關係、是否本村戶籍、戶籍性質、身份證號碼、進村入戶時間、性別、年齡、身份認定緣由、備註等內容開展實名制登記。
(四)公開公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實行公開公示制度,清查核實結果應當以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公示不少於7天,並將所有公示內容的影像資料等材料存檔備案。成員資格認定由調查小組初步確認後,進行初榜公示,經初步公示無異議後編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登記確認表》(附屬檔案2);對認定人員存在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無異議的經村集體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確認後,編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登記確認匯總表》(附屬檔案3),由本村委會匯總審核後報鎮人民政府審核,終榜公示。終榜公示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法定程式進行另案處理。
(五)確定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進行資格確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後,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將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複印件歸檔保存,還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準生證,婚嫁人員的結婚證,合法收養子女的收養證,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證明檔案,同意加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會議表決檔案材料、履行義務的票據等複印件。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名冊及歸檔材料須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存入檔案。
(六)報送備案。成員認定、變更等資料應及時上報鎮政府備案。
五、監管程式
(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屬村莊,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工作人員及其工作範圍,協助制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初步方案,並妥善處理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引發的各類爭議。
(二)村民人數在5000名以上,村民委員會機構體制不健全以及具有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
(三)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成員身份確認登記領導小組的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廉潔奉公、遵守紀律、依法履行職責。對優親厚友、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過程中提供虛假證件、其他虛假證明材料或者採用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取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並限期退還已取得的收益。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喪失方式,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條件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全體成員會議,按照公開程式,經過公示確認。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以後實施,有效期3年。施行期間,澄邁縣其它政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國家新頒布法律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國家頒布法律及政策為準。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澄邁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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