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是澄邁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澄邁縣人民政府
《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是澄邁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1日印發的辦法。
第八條各入市主體根據《澄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認定。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依法進行交易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第...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
第三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者,是農村勞動民眾在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在組織上的體現。凡屬於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灘涂、企業及其他公共財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資產增值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
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違反本登記辦法的行為,可以根據情況處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第一條 為了建立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確認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第二條 我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經批准獲得宅基地資格權的個人用於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造房屋的土地、已建過房屋...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本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宗旨;(三)組織的資產;(四)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五)管理人員的產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農村...
(五)發包方組織實施調整方案;(六)簽訂承包契約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徵收、徵用承包地的,應當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承包方及時足額給予補償,或者適當調整承包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
一個人生下來是這個村的小孩,長大以後自然就是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理由不讓他參加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和其他活動,從而獲得生活來源並和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喪失村民身份自然也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一點同城市集體...
第三十一條 國有農、林場管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二條 鄉(鎮)承包契約管理機構鑑證承包契約,可以按照規定收取鑑證費。收費標準和費用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
人民法院為實施鄉村振興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其重要途徑之一即通過正確的裁判引導鄉村社會的自治、法治、德治。本案依法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既是對村民基本生存權的保護,同時也對其他集體經濟...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的,以招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經營權的,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並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或具有合法資格的有關中介組織進行資產評估。第四章 農村集體...
第二條 在文昌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實施農村宅基地利用改革試點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經批准獲得宅基地資格權的個人用於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現實中...
前款第(二)項所流轉對象應嚴格限定為我市或者周邊毗鄰鄉鎮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且每戶只能購買一處,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再次流轉的,流轉對象也應限定在上述規定範圍內。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七條 集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用於自有房屋建設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流轉對象,嚴格限定為本市或者周邊市縣鄉(鎮)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再次流轉的,流轉對象也應限定在上述規定範圍內。 第八條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東方...
第十三條 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農村集體資產,由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或企業委託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具備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應將資產評估結果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並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分級管理辦法上報備案...
(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達到法定婚齡;(三)未享受過宅基地分配待遇;(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戶多宅;(五)符合分戶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參照《廣州...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穩定和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由外地轉入的空掛戶、掛靠戶,不應認定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離婚的婦女、離婚再嫁的婦女,應以戶籍為條件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4.曾因外出求學、服兵役、服刑,戶籍未遷出,且本人已回戶籍所在村,其農村集體...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本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宗旨;(三)組織的資產;(四)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不具備公開拍賣、招標條件的,可以採取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的流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
(五)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目標(包括折舊、保值或增值指標)的確定。需要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應依法委託具有合法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採取招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和集體經濟發展的受益者,合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建立歸屬清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重要基礎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做好農村集體經濟...
(十一)村基本農田保護方案;(十二)優撫和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方案,社會組織捐贈款物的使用;(十三)其他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