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是1990年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83002
- 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是1990年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是1990年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來源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維護土地...
《海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為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簡介內容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
19 海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體制暫行規定20 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21 海南省橡膠樹及其防護林木損害鑑定、賠償標準及天然橡膠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22 海南省電力發展資金管理辦法23 海南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的條例。於1994年6月24...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和政策規定,...
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了穩定農村經濟秩序,健全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鞏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發展農村生產力,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省...
農墾改革具有一定的艱巨性和複雜性,且農墾體制改革需要穩步推進,應當給足政府必要的時間和空間,因此建議本決定以不規定具體的過渡時間為宜。二是,關於農墾國有土地與相鄰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問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應當...
《海南省農業開發用地管理若干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2001年9月13日通過予以公布的地方法規,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我廳組織對...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為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規範土地管理,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將依法徵收的農村集體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購、沒收、置換的土地予以儲存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儲備整理機構根據土地供應計畫和控制性...
(三)承包方持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表同相關材料,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文昌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報批,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由鄉(鎮)人民政府以一個或者幾個...
第五條 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進行發包。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發包農村土地。第六條 水田、旱田、坡園地等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依法經營土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建設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政府釆購和資產管理工作。擬訂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村金融管理。推動創設海南特色農產品期貨品種。(十五)市場與信息化處。指導...
6.軍官或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並按政策安置到位的。(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特殊人員的身份按下列方式予以確認:1.“外嫁女”或“入贅女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以是否依賴配偶所在農村土地...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第六條 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六十條》實施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六十條》實施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直使用至申請確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