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為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5〕58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交易平台)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
第五條 交易平台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融資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的公開市場。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農交中心)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機構。
市農交中心負責規範、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涪城區、遊仙區、安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在市農交中心下設分中心進行,仙海區在遊仙區分中心進行,高新區、經開區、科創園區在市農交中心進行。
縣級農交中心負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設立服務站點,做好政策宣傳、業務諮詢、信息收集、資料報送等基礎性服務工作。
第七條 綿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由市供銷社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單位,共同做好對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市場監管、發改、財政、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合法合規的產權提供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查詢交易標的物權屬性質等服務;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的監管;督導、引導農村產權在交易平台公開交易;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對入市公開交易的業主,凡符合享受市、縣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應優先給予支持。
第九條 交易平台應加強行業規範、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交易過程應公開透明。
第二章 交易範圍及方式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範圍包括: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待配套政策出台後再進行交易)。即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中確定為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並取得集體建設用地權證。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農村集體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
(六)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使用權。
(七)農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待配套政策出台後再進行交易)。即農村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不含農村宅基地)。
(八)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九)水權。即農村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水用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新品種、新技術等。
(十一)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十二)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三)其他。即農村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招標、設施設備及材料採購(已依法進入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除外)、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十一條 交易平台可採取招標、拍賣、電子競價、協定(公開協商)等方式組織交易。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農交中心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及省級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備案。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按照出讓申請、發布信息、受讓申請、繳納保證金、組織交易、交易結果公示、簽訂交易契約、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鑑證書》、產權變更登記等流程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四)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權屬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交易平台。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核。
審核通過的,在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其受讓申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交易項目成交後,交易平台發布成交公告,組織雙方簽訂規範契約。根據契約約定,交易平台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九條 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鑑證書》。
第二十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相關部門憑《交易鑑證書》及相關資料受理農村產權變更登記業務。
第二十一條 大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交易雙方應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交易平台免費提供信息發布、法律諮詢、代辦權證、抵押登記公告等服務。對入市出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一律免收服務費;對入市出讓方的其他交易主體及受讓方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對外公示。
第四章 交易規範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交易平台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文書,規範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活動。
交易資金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使用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範交易風險。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台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交易平台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雙方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標的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農村集體產權(含農村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流轉的土地經營權)須在經批准設立的市場公開交易;林權交易不受標的額限制,須全部在經批准設立的市場公開交易。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入市公開交易;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設施設備採購、建設項目施工等入市公開交易。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將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鑑證書》作為會計入賬必備要件。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的監督管理,確保應進必進的交易項目入市公開交易。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流轉交易情況的日常監管。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須公開交易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交易。對不按規定進場交易、暗箱操作等行為,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及時糾正、嚴肅問責。造成損失的,責令相關責任人依法賠償;構成違紀、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其他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加強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的《綿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