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是2020年1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規定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的總則、技術要求、功能要求及運行要求等內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適用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
  • 外文名:Transfer transaction of rural property rights—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 標準號:GB/T 38747-2020
  • 中國標準分類號:B00
  • 標準類別:管理
  • 國際標準分類號:65.020.01
  • 發布日期:2020-04-28
  • 實施日期:2020-11-01
  • 歸口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 執行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農村改革處於攻堅深化的關鍵時期,改革任務重難度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和城鄉配套改革,重點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農業支持保護、農村產權制度、農村金融、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建立現代農村產權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應建設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是利用信息化技術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重要載體。

編制進程

  • 前期預研
項目申報單位對江蘇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進行了調研。江蘇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實現了省、市、縣、鎮、村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網、交易管理、抵押融資、預警監管、交易統計的五級聯動,實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養殖水面、林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等14類農村產權的全流程線上交易和管理,平台的建設圍繞產權交易登記、交易審核、項目報名、公告發布、組織交易簽約、出具鑑證書、統計查詢、抵押融資展開。並以先點後面的方式進行推廣,逐步總結經驗,完成了全省所有涉農縣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的全覆蓋,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規範化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對調研的內容及其實施效果作了深入分析,召開標準研討會,研究在全國範圍內運用標準化手段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設與維護,提出了申報國家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的構想及項目提案。
  • 標準計畫
2017年8月28日,國家標準計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20171350-T-424)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424-cnis(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成立起草組、確定工作計畫
2017年8月,項目任務下達後,江蘇省委農工辦會同江蘇省信息中心、南京南大尚誠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成立了標準起草組,制定了工作進度計畫,並開展起草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
  • 文獻調研
2017年8-10月,起草組根據之前對國家及各省市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的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檔案的研究和對比分析結果,重點考慮從交易登記、交易審核、項目報名、公告發布、組織交易簽約、出具鑑證書、統計查詢、抵押融資、信息發布、平台維護的共性問題,確定標準要素,同時參考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工作組討論稿第1稿(標準基本框架),內容主要包括術語和定義、建設範圍、維護要求、考核要求等章節。其中,建設範圍一章包含交易管理、信息發布、抵押融資、預警監管、統計查詢、管理支撐;維護要求一章包含了數據備份要求、防護要求;考核要求一章包含了制定考核平台運行情況的規章制度。
  • 江蘇省金湖縣、沛縣實地調研
起草組首選選擇有典型意義的江蘇省金湖縣進行了實地調研和研討,先後走訪了金湖縣、沛縣下轄7個鄉鎮和金湖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及沛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鄉鎮和縣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對工作人員對平台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的使用要求進行記錄。
在金湖、沛縣調研過程中,每個縣都召開了由縣、鄉鎮和行政村相關人員廣泛參與的座談會,詳細了解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工作現狀、管理方法、當地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了討論,聽取當地意見。
基於金湖縣、沛縣實地調研情況,起草組對標準的框架內容作了調整。主要是增加了“總體要求”一章;經過多次內部討論,反覆修改,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2稿。
  • 中國各地調研
2017年11月,起草組組織到湖北、安徽黃山、貴州六盤水、內蒙古包頭進行調研。之所以在四地進行調研,主要是考慮到江蘇處於東部地區,為了讓標準更具有普遍性,應更廣泛的調研中、西部地區情況。
  1. 湖北調研:湖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由湖北省農業廳經管局牽頭建設,平台使用範圍覆蓋全省17個市州,功能上實現交易登記、項目報名、公告發布、組織交易簽約、簽訂契約、出具鑑證、統計查詢、抵押融資和預警監管。其顯著特點是不同的交易品種,電子文書表單也有所不同,登記時提交材料也不同,文書和表單不僅可以全省統一,還可以根據地區需要個性化。
  2. 安徽黃山市調研:黃山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由國家級的江南林權交易所牽頭建設,使用範圍覆蓋“三區四縣”,實現了交易登記、項目報名、公告發布、組織交易簽約、簽訂契約、統計查詢、抵押融資、會員服務。顯著特點是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意向受讓方必須註冊為平台的會員,在網上報名;職能部門在網路上審批;同時開展了林權的抵押融資服務。
  3. 貴州六盤水市調研:貴州省六盤水是農村改革“三變”的發源地,六盤水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由六盤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建設,使用範圍覆蓋“兩區兩縣”,實現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抵押融資、會員服務等為一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顯著特點是需要六盤水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註冊用戶並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視窗進行核驗之後才能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4. 內蒙古包頭市調研:包頭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由包頭市供銷社牽頭建設,覆蓋全市範圍,實現了交易登記、項目報名、公告發布、組織交易簽約、簽訂契約、出具鑑證、統計查詢、預警監管,法律諮詢。包頭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有一個典型的特點就是當地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要以牧區草場交易為主,同時還把生物質資源作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品種,另外包頭農村牧區產權交易中心還提供了法律諮詢服務。
  5. 起草組通過網路和電話與北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廣西玉林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行了深入的交流。北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的會員制度、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的土地指標交易、玉林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平均價格統計功能,給起草組帶來了啟發。
通過調研,起草組認為,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總體流程上要趨向統一,滿足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切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實際情況;在具體細節上,要體現出個性化,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不可限定統一的交易品種,應根據國家要求和各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交易品種;在服務上應滿足人民民眾的需要,完善信息公開,完善網際網路服務體系,完善抵押融資功能。在管理上要滿足決策支撐和監管的需要,強化統計查詢功能和預警監管功能。在平台的功能要求方面,將各地都具備的功能作要求性表述,對於部分地區已經設定的具有適度技術引領性質的功能作推薦性要求。起草組根據各地的調研對標準討論稿作了調整,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3稿。
  • 專家諮詢及研討
2017年12月21日,作為標準起草牽頭單位,江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了國家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工作組討論稿)研討會。會上,作為標準起草牽頭單位和江蘇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單位的江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江蘇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準備在原功能基礎上新增網際網路競價和網上資金結算功能,為了讓標準可以適應未來的需要,標準應包含網際網路競價和網上資金結算相關內容;專家們還就標準討論稿的結構和內容等開展了認真研究討論,並建議進一步研究標準涉及的對象及範圍、釐清定義和分級分類、明確責任主體,重點從產權交易的功能、套用、平台軟體安全方面進行強化。會後,起草組根據意見對標準討論稿作了調整,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4稿。
2018年4月20日,標準起草組在南京召開標準研討會。會議提出標準的編寫應重點圍繞信息平台的技術提出要求,適當弱化平台的操作要求。會後,起草組認真分析會議意見,調整編寫思路,對標準文本進行了調整,增加“技術要求”一章。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第5稿。
第5稿的標準結構為:第1章範圍;第2章規範性引用檔案;第3章術語和定義;第4章總體要求;第5章技術要求;第6章功能要求;第7章維護要求。
2018年6月12日,標準起草組再次在南京召開標準研討會,對工作組討論稿第5稿進行研討。會議認可了工作組討論稿第5稿的編制思路和標準框架,對標準文本中存在的細節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
會後,起草組根據會議意見對工作組討論稿進行了多次研討與修改,形成了標準徵求意見稿。
  • 發布實施
2020年4月28日,國家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0年11月1日,國家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周榮華、黃挺、徐捷、王晟松、侯月麗、龔小華、張書、王加倩、姜曉龍、吳志鵬、李家勛、羅坤、夏衛、王立平、顧長青、雲振宇、陳雪、吳永勝、馬曉蕾。

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總則
1
5技術要求
1
6功能要求
2
7運行要求
4
參考文獻
6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規定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的總則、技術要求、功能要求及運行要求等內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適用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引用檔案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 31722 信息技術—安全技術—信息安全風險管理
GB/T 38748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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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將有效支撐中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建議由國家標準委、中央農工辦和國務院農村綜改辦協調組織標準的宣貫,由江蘇省信息中心、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和相關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在各地建設並利用信息平台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時,建議各地做到四個統一。即:
  • 統一交易機制
各地應制定主體清晰、制度明確、品種齊全、流程完善的統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實現流程標準化、文書模板化、制度規範化,實行統一規範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契約)鑑證、檔案管理等制度。
  • 統一交易平台
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使用統一的信息平台,實行統一聯網交易。
  • 統一公示渠道
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通過信息平台統一公示交易信息,應通過包括但不限於平台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交易市場大屏、智慧型移動終端等,實現統一集中公開轉讓信息、項目公告、成交公告、抵押公告,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交易活動的信息服務。
  • 統一預警監管
各地應對交易活動全過程實現動態監督和預警,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後電子化監管,事前審查交易項目材料完備性、交易方案合規性;事中健全交易過程管理和預警機制,對交易過程操作合規性、資料完整性、交易服務時效性進行自動審查和實時預警;事後可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

意義價值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讓“數據多跑路、百姓少跑腿”,為基層打造“網際網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根本遵循,也為全面推行農村產權交易平台線上交易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信息平台建設有標可依,逐步規範、運行有序,為推動集體資產資源規範管理和促進農村要素流動提供了可持續的路徑和方法,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陽光操作。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GB/T 38747-2020)有利於讓市場發現農村產權價值,實現農村資源效益最大化,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於創新農業、農村投融資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開闢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渠道,推動農村經濟繁榮發展;有利於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陽光操作,進一步推動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維護好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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