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推進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產權市場建設發展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甘政辦發〔2015〕11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推進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全面提高農村各類資產、資源市場化配置效率,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公益為主。立足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必須堅持政府投資為主、社會廣泛參與,行政監督管理為主、行業自律為輔,充分發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
——堅持公開公正、規範交易。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探索建立符合我省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設立及設立形式、覆蓋範圍、建設規模等應當結合各地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決策。
——堅持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充分利用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穩妥慎重、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完善,不急於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規模。
(三)目標任務。2015年每個市州至少選擇1個縣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到2017年,全省有需求、有條件的縣市區都要建立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形成功能完備、運行規範、流轉順暢、監管有力的農村產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二、市場建設
(一)設立交易市場。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流轉交易以服務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為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整合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資源,打破部門和行業界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現階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縣市區為主建設,主要依託現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林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機構及場所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交易市場可以獨立設立,也可以利用政務服務大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場所開展業務。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編制組建方案,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名稱統一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
有需求、有條件的市州,可建立本區域內的流轉交易市場,鼓勵市、縣兩級聯合共建或區域聯建。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場建設,也要有效利用電子交易網路平台。
(二)明確交易品種。
原則上法律沒有限制的農村產權均可進入市場流轉交易,但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5.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6.農業類智慧財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採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三)完善服務功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和需要,探索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發揮為農戶、農民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四)建立服務體系。建立縣有交易市場、鄉有服務站、村有信息員,縣鄉村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村級信息員主要收集產權流轉交易信息;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主要履行產權流轉交易的政策宣傳、信息收集、初審排查、經營監督、上傳信息等職責;縣級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產權交易,建成縣鄉村聯動的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體系。
三、市場管理
(一)規範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由農戶自主決定是否入市流轉交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其自主交易。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受託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二)規範交易程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原則上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交易申請。由出讓方向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後,由鄉鎮交易服務站向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材料。
信息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產權查檔和權屬確認後,利用網路等公共媒體,發布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
資格審核。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受讓方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生產經營項目、社會誠信度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核、登記備案。
價格評估。對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產權,由會計、審計、土地、房屋等專業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一定標的額以下的採取市場競價或交易雙方協商的方式確定,也可以由鄉鎮農經部門組織鄉村幹部和村民代表進行綜合評估後確定評估價格。對進入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要充分尊重村民意願,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農經部門組織評估,但評估結果必須經村民大會確認。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也可以探索開展農村產權評估業務。
組織交易。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選擇協商、競價、招投標等方式,進行交易。
簽訂契約。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流轉交易契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及時公示交易結果。
出具鑑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交易契約等內容審核合格後,出具交易鑑證書。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範、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統一規範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契約)鑑證、檔案管理等制度,確保交易無爭議,發布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方便農民民眾。
(四)組建監管機構。建立市場的當地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主任,農牧、發展改革委、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科技、建設、林業、水利、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保障交易公平,防範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範運行;要依法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杜絕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控交易。耕地、草地、林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後,其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
(五)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各地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由產權交易市場主體和相關服務單位依法自願組建,推進行業規範、交易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加強經驗交流、政策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增強行業自律意識,自覺維護行業形象,提升市場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高度重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切實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與精準扶貧、增加農民收入及農村小康建設統籌安排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流轉交易市場機構和場所,配備專職人員,做到流轉依法有據,交易規範有序,服務方便快捷,權益得到保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研究解決市場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規範、有序運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林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非盈利性質,落實市場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同時採取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或公益性崗位等措施,保障市場建設和運營經費投入。要統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和財政預算專項資金,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網路信息平台建設,綜合、歸檔、分析、存儲有關信息,建立誠信檔案,實施動態監管。要積極培育市場中介服務組織,支持和引導評估機構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要在強化基層幹部和業務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同時,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宣傳,讓廣大農民民眾、基層幹部了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目的和意義,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通過典型示範引導、推動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