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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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4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精神,積極穩妥推進我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切實推動我省國有文化企業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繼續推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的文化管理體制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用政策推動改革,力爭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打造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富有活力和具有競爭力的合格市場主體。
(二)政策支持。
1.資產處置。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在主管部門、單位和同級宣傳、財政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沒有主管部門、單位的,要在同級宣傳和財政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同級財政部門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付資產清查、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費用,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
(2)對轉制企業嚴重超過報廢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機器設備,轉制時可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處置;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上述資產處置造成的損失可以在淨資產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資產變動事項及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同意後,報請同級宣傳、財政部門審查把關。沒有主管部門、單位的,由同級宣傳和財政部門審查把關。省直部門所屬及省直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的資產變動事項及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最終由省委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要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確保國有文化資產安全、銀行合法債權安全。
2.土地處置。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2)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3.社會保障。
(1)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按原身份執行。
(3)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原事業身份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我省文化體制改革單位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勞社發〔2009〕11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轉制後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4)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當地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5)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人員分流安置。
(1)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2)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契約。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5.財政稅收。
(1)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適用於轉制企業的現行財稅優惠政策,並妥善解決轉企改制過程中所需資產評估等費用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差額補貼經費。
(2)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及轉制後退休的原事業身份人員社會保障問題。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4)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5)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6)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6.引進社會資本。
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7.法人登記。
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甘肅”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可繼續註冊使用。
各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並按程式抄送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紮實有效推動文化企業發展
(一)總體要求。
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遵循企業及文化發展規律,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支持文化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切實激發內在發展活力,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通過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廣泛參與等方式,鼓勵支持文化企業的發展壯大,並全面帶動文化產業發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支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
(二)政策支持。
1.財政稅收。
(1)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有條件的應擴大專項資金規模,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國有文化企業和民營文化企業發展,適當向轉企改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傾斜。
(2)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4)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等檔案中支持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5)各地各部門要大力支持和發展國家重點鼓勵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支持文化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對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上述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稅務部門要積極協同各地各部門認真研究,適時提出支持和發展國家重點鼓勵類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政策建議,監測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我省文化服務行業的影響。各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對文化出口給予一定的貼息和補助。
(6)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部門要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商省委宣傳部等部門確定。
(7)經認定並符合軟體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8)各地政府每年必須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用於購買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以及提供文化消費補貼。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民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路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
(9)各級各部門要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在城市棚戶區改造、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老城區改造過程中,要按照人口比例,配備相應的文化消費基礎設施,相關費用可從相應的建設維護費用中安排。通過土地補償、稅費抵扣等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10)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2.加快文化科技融合發展。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加大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我省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支持文化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和創新平台,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加快蘭州國家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建設,蘭州市要為基地建設提供較為充足的發展空間,引導相關文化企業向基地集聚,打造具有甘肅特色的文化科技融合型產業集群。
3.鼓勵社會投資。
(1)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2)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我省文化產業,參與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和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在投資核准、銀行貸款、土地使用、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4.加大金融支持。
(1)鼓勵各類國有產業投資基金對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對各類文化產業項目進行風險投資。結合文化產業發展特點,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基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鼓勵做大做強。
(2)進一步促進文化與金融對接,各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要發揮槓桿作用,通過貸款貼息、擔保等措施,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進行文化資源整合。
(3)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併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發揮扶持、引導作用,加大對重點文化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4)建立健全國有文化產權股權交易平台,鼓勵文化企業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交叉持股、資產置換等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支持各類文化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條件選擇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融資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進行掛牌交易。支持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債券(票據)、私募債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5)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文化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6)研究制定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具體辦法,報請中央批准後開展試點。
5.資產處置。
(1)國有文化企業的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要在主管部門、單位和同級宣傳、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涉及國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確認後應當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省直文化企業的重大兼併、重組等經濟行為須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2)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土地處置。
(1)文化企業改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2)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3)對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土地興辦文化產業的,其用地手續辦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
7.工商管理。
允許投資人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要積極引導、幫助、支持改制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規範化經營。
上述政策適用於我省所有文化企業,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1.組織保障。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由省委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屬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文化企業發展工作由省文化提升行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指導。
2.建立健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係。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黨委宣傳部門負責文化體制改革和產業發展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對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進行審核把關;財政部門履行對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文化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3.完善財務制度。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必須儘快建立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與國有文化企業一同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4.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機制。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轉制後的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合理確定工資總額。國有文化企業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掛鈎,參照當地勞動力市場工資水平,合理拉開差距。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並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機制。探索國有文化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經批准允許有條件的國有控股文化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5.及時註銷、登記。轉制後須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並依法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6.加快國有文化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進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的資產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模式,確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省屬國有大型文化企業要規範總會計師管理。競爭類企業,積極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功能。國有文化資產監管機構委派或推薦監事會主席和外派監事,與企業職工監事組成企業監事會,實行“外派內設”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7.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央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轉制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後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定,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後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轉制後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係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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