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120
  • 文號:青政辦[2015]138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7/20
  • 有效期:2020年8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省農牧區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牧區資產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以堅持和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牧民和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紮實推進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力爭到2016年底,各市(州)所在地中心鄉(鎮)建立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先期開展農牧區土地(草場)經營權和林權等產權流轉交易試點,探索經驗,逐步擴大交易品種。到2018年底,各市(州)和38個縣(市、區)以及部分中心鄉(鎮)分別建成功能相對完善的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和綜合產權信息庫,進一步最佳化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品種,拓展流轉交易範圍,提升農牧區產權交易規模和質量,創建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和體制機制。
二、功能定位
(一)性質。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牧區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包括現有的農村土地(草場)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牧區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林權管理服務中心,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牧區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牧戶承包土地(草場)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牧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草場)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流轉交易以服務農牧戶、農牧民合作社、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為主,具有顯著的農牧業農牧區特色。流轉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縣、鄉範圍內,區域差異較大,具有鮮明的地域特點。
(二)功能。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和為農牧戶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同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諮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台。
(三)設立。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設立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當地政府要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
(四)構成。利用好現有的縣、鄉農牧區土地(草場)經營權和林權等流轉服務平台,做好縣、鄉範圍內的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理順縣、鄉農牧區產權流轉服務平台與更高層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關係,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實行一體化運營,推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五)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主體主要有農牧戶、農牧民合作社、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牧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牧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牧區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受託人。除農牧戶宅基地使用權、農牧民住房財產權、農牧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三、建設方式
(一)平台建設。
1.依託各市(州)、縣(市、區)、鄉(鎮)現有土地(草場)流轉服務中心、農牧區“三資”監管平台和政府辦事服務大廳,組建各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平台,掛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牌子,負責轄區內的農牧區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政策諮詢、流程指導等相關工作,開展委託項目交易。
2.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勢,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台,建立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縣(市、區)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政府辦事服務大廳為場所,將土地(草場)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牧區“三資”監管平台、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納入其中。
3.根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可在中心鄉(鎮)設立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分中心,開展相應工作。
(二)交易品種。
1.農牧戶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場、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集體林地承包方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經營權,可以採取入股、出租、轉包、互換、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農牧區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不含林地)、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牧區集體經營性資產。由農牧區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牧業生產設施設備。農牧戶、農牧民合作組織、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涉牧企業等擁有的農牧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管理、使用權。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農牧戶、農牧民用水戶協會、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涉牧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管理、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牧業類智慧財產權。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標準、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採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牧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三)運行模式。
1.組織農牧區產權交易,履行交易鑑證;開展農牧區產權交易的信息發布、政策諮詢、價格指導、委託管理、投融資等配套服務;組織開展涉農項目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業務。
2.建立責權利聯結機制,實行統一服務標準、流程規則、業務監督、仲裁服務、信息平台、誠信建設的“六統一”管理模式,分級辦理業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市場風險。
3.按照“統一受理、分職履責、歸口管理”的運行方式,涉及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的職能部門要做好前期政策諮詢、產權審查和交易後的產權變更登記或備案等工作。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平台負責統一受理、發布信息、確定交易方式、契約簽訂鑑證、出具相關證書等工作。
4.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監製,農牧區產權流轉契約由各產權主管部門統一監製,各縣(市、區)農牧區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印製。各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所轄農牧區產權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必須在農牧區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公開交易。產權流轉交易雙方當事人可直接向產權所在的流轉交易中心申請交易;跨地區流轉交易的由流轉交易雙方協商按照就近流轉交易的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內選定交易中心申請交易。
(四)交易程式。縣(市、區)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規範交易程式,對交易申請、前置審核、信息發布、資質審查、交易方式、交易鑑證、結果公示等制定具體流程和規定。
(五)制度建設。
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範、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統一規範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契約)鑑證、檔案管理等制度。
2.監督制度。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加強與科技、財政、國土、住建、農牧、水利、林業、金融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引導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提供組織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建設,適時出台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落實開辦經費和正常工作運轉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切實保障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工作順利開展。加強人員整合,採取部門抽調、派駐等方式,統籌配備工作人員,確保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合作,積極探索開展農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水域養殖權、農牧區集體林權等農牧區產權抵押貸款服務,開闢農牧區產權抵押融資渠道。
(三)強化配套服務。各地要積極培育和發展農牧區產權價值評估中介組織,通過引進有資質和評估能力的中介組織,扶持和培育現有的其他中介組織開展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評估業務,提供資信評估、資質評審、流轉信息、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市(州)、縣(市、區)兩級都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牧區房屋產權等糾紛調處仲裁機制,妥善解決農牧區產權流轉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四)廣泛宣傳動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媒介,加強農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政策宣傳,充分調動廣大幹部民眾的積極性,營造濃厚氛圍,為順利推進產權市場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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