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十二屆九次全體會議精神,進一步發揮金融對“三農三牧”發展的支撐作用,提高我省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和金融精準扶貧工作水平,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面做好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引進涉農(牧)金融機構
(一)大力培育村鎮銀行。鼓勵省內外符合條件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在我省有條件的縣域乃至鄉鎮批量化發起設立並控股村鎮銀行,大力引進民間資本,實現資本多元化,確保村鎮銀行資本、資金充裕,推動村鎮銀行完善經營管理和信息科技建設,提升村鎮銀行運營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列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其他為參與單位,下同)
(二)培育專業支農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政策扶持獎勵,持續引導民間資本在農牧區發起設立專業支農支牧小額貸款公司,要求立足縣域,深耕農牧市場,主營“三農三牧”信貸業務,為區域“三農三牧”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補充完善農村牧區金融市場體系。(責任單位:省金融辦)
(三)開展新型金融合作模式試點。在全省信用度好且具有一定產業經濟基礎的信用鄉鎮,開展經濟聯合信用合作部試點,由鄉鎮內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經濟組織及農牧民作為會員發起設立,只吸收會員股金、存款,向會員開展小額信貸服務,側重開展轄內農牧戶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困難的民生性業務以及小型涉農(牧)經濟組織的小額貸款業務,成為農村牧區金融的有效補充。由縣政府批覆成立,並擔負起監督管理職責。(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
(四)探索建立農業投資基金。選擇省內經濟實力較強、財政收入較好、優質企業集中的縣域,由政府單獨出資或與企業聯合出資建立農牧業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同時,大力引導縣域企業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公司,積極投資有發展潛力、有盈利能力和市場前景、有助於縣域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提升的項目,多管齊下,支持轄內農牧業產業發展。(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青海證監局)
(五)構建涉農(牧)民間投融資服務平台。在有條件的縣域探索以地方政府主導、企業積極參與的形式,構建民間投融資服務平台或以現有平台為基礎,通過線上、線下兩結合的方式,為民眾搭建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渠道,主營“三農三牧”民間投融資業務,將先進的金融業務模式融入涉農(牧)金融發展。(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
(六)引導保險機構投身涉農(牧)領域。不斷引進各類保險機構進駐青海,通過建立完善政策引導、激勵機制,推動保險機構主動參與“三農三牧”發展,為涉農(牧)企業、經濟組織和農牧戶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等服務,成為防化農牧業金融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創新保險模式,加強銀保合作,通過“信貸+保險”模式,拓寬農牧民民眾及涉農牧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保監局)
(七)以供銷社改革推進農村牧區金融服務。著力創新農牧區合作金融模式,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要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牧區資金互助合作,穩妥推進農牧區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建設。積極組建農村牧區金融服務載體,允許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依照法定程式開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試點,增強為農牧業服務的能力。在具備條件的縣域、鄉鎮、行政村,由供銷合作社試點發起或參股設立專業經營“三農三牧”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等,壯大農村牧區金融服務隊伍。(責任單位:省供銷聯社、省金融辦、省商務廳)
二、擴大金融服務深度和廣度
(一)加強網點建設。各金融機構要制定方案,在有條件的縣域、鄉鎮以及行政村、社區設立標準化服務網點,增設功能齊全的分支機構。對不符合標準網點設立條件的基層地區,加大各類流動服務網點、助農服務點、流動服務車以及ATM機、轉賬電話、POS機、EPOS機和其他自助金融服務終端等的布設力度。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廣大農村牧區的商店、藥店、郵局、超市等布設自助金融服務機具,實現金融服務在農牧區鄉鎮社區的全覆蓋。要加大服務載體布設向下延伸力度,將各類服務載體鋪設到行政村,把服務深入到最基層地區。(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二)強化服務功能。加強服務網點和物理機具的服務功能,以綜合性的銀行卡為支撐,在做好傳統的存、貸、轉、繳費服務的基礎上,增加服務品種,擴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能力。提高科技運用水平,加強縣域及鄉鎮網點科技建設,推廣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子銀行,探索在金融服務站、助農服務點及縣、鄉鎮政府指定地點開展金融服務網構建工作,農牧戶可通過金融服務網辦理貸款申請等業務,提高支農服務科技含量。(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三、構建金融服務“三農三牧”的新機制
(一)最佳化內部管理機制。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下設“金融支農專業委員會”,設立專門的涉農(牧)金融服務部門、專業支行、事業部等,吸收優質涉農(牧)企業入股地方金融機構,促使其融入機構法人治理結構,融入機構運營發展,推動機構堅守“三農三牧”市場定位。非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總行的溝通聯繫,在運營管理上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三農三牧”金融領域工作。(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創新信貸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單列涉農(牧)信貸計畫,安排專門信貸資金用於“三農三牧”領域,並保持規模逐年增加,增幅不低於上年。要建立專門的“三農三牧”信貸機制,縮短流程、減少環節、提高信貸審批效率,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對“三農三牧”授信。要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給予縣域分支機構涉農(牧)貸款的授信審批、契約簽訂及發放許可權,縮短貸款審批鏈條,及時、高效地滿足“三農三牧”有效信貸需求。要建立合理的定價機制,降低涉農(牧)貸款贏利考核要求,著力降低涉農(牧)貸款利率,全力減輕“三農三牧”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建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涉農(牧)金融綜合服務的考核力度,建立財政性存款資金分配和銀行機構貸款投放相掛鈎的剛性激勵約束機制,對成效顯著的分支機構、人員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勵機制。同時,考慮到農牧業的脆弱性、涉農(牧)金融業務的高風險性,適當提高涉農(牧)業務的風險容忍度,對一定規模內非人為原因引致的涉農(牧)貸款形成不良或損失的適當提高監管容忍度。(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推動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
(一)有序推進涉農(牧)企業上市工作。對涉農(牧)企業進行分析、研究、分類,針對不同類別制定不同策略,進一步加大政府在上市後備企業融資貼息、上市獎勵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以及“新三板”、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對經營管理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涉農(牧)龍頭企業,要加快上市掛牌工作步伐,實質性推動“新三板”掛牌乃至“主機板”上市相關工作;發展前景和運營管理狀況較好,但與上市掛牌條件仍有一定差距的企業,要通過持續培育扶持逐步增強實力,縮小與上市掛牌條件的距離,爭取儘快達到條件,首先在“新三板”掛牌,逐步轉向主機板;與上市掛牌條件有較大差距的企業,要通過穩健發展儘快擺脫劣勢,爭取通過中長期努力逐步達到上市掛牌條件,首先在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繼而向“新三板”掛牌努力。(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青海證監局、省股權交易中心)
(二)積極推動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市融資。推動青海銀行、西寧農村商業銀行加快在“新三板”掛牌,利用資本市場逐步壯大實力,增強經營管理能力和綜合競爭力,適時向主機板邁進;引導其他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學習積累經驗,加強內控管理,增強資金實力,逐步達到“新三板”掛牌要求並實現掛牌融資。(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
(三)推進涉農企業債券融資。指導券商等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涉農(牧)企業,推動縣域涉農(牧)企業與多元化債券市場對接,為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和區域集優債等提供服務,助推企業不斷擴大債券融資規模。涉農(牧)小微企業要充分利用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門檻低、條件寬的優勢,加快在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步伐,積極發行私募債進行融資,增強資金實力,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省股權交易中心加強對掛牌企業的分類管理,做好政策宣傳與業務培訓,創新融資產品,挖掘培育後備企業,促進更多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證監局、省股權交易中心)
五、創新涉農(牧)信貸服務模式
(一)創新以龍頭企業為依託的服務模式。加大對農牧業龍頭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通過政府增信、農牧業擔保機構擔保、創新抵(質)押物等多種方式,堅持擴大信貸規模與降低擔保要求同步,探索對農牧業龍頭企業的大額信用貸款模式,並以農牧業龍頭企業為引領和載體做大“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家庭農牧場”等產業鏈融資的服務模式,充分滿足龍頭企業和上、下游農牧業企業、經濟組織及農牧戶的金融需求,實現以龍頭企業為依託的金融服務的全面提升。(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強化對小型組織和家庭的服務創新。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小規模涉農(牧)經營主體和農牧戶生產、消費、創業等信貸需求,在進一步做好擔保貸款的基礎上,以家庭聯保貸款、小額信用貸款為主要方式,推進信貸資金循環利用,並根據各貸款者實際,結合各種增信措施,提高授信額度,充分滿足有效信貸需求。(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強化對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通過“銀(社)團貸款”等模式,對由信貸需求的領域做大貸款規模,大力支持農牧業基礎設施、農田水利、糧畜生產基地建設;著力支持農牧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零售市場和倉儲物流設施建設;有力支持農牧業科技、現代種養業、農機製造、設施農牧業、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牧業項目;全力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及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化經營主體,支持農牧業產業化、集約化發展;大力支持綠色、循環和低碳農牧業發展,加強對我省高原生態農牧業、有機畜牧業、民族特色加工業、旅遊文化產業及農村牧區環保工程和節能、能效項目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六、推動農村牧區產權交易和抵(質)押創新工作
(一)加快農村產權確權流轉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的產權確權、登記工作,統一開展農村產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逐步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評估機構,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金融辦)
(二)積極開發推廣農村產權及特色產品抵(質)押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試點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草場經營權抵押擔保貸款,推廣以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水域養殖權、承包土地收益權、農產品訂單、智慧財產權等為標的的新型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快推進農牧區特色產品抵(質)押貸款工作,探索將枸杞、唐卡、蟲草等特色農產品、手工藝品作為抵(質)押擔保品。(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林業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七、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
以整村整鄉(鎮)推進方式,省財政增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力爭逐步增加補貼險種,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繼續擴大種植業、林業保險的承包範圍,逐步推進藏系羊、氂牛保險覆蓋全省。指導保險公司做好活畜保險和蔬菜價格指數保險的承保和理賠工作。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在試點地區的落地工作。支持農機具、農村牧區家庭財產保險等業務發展和農牧業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牧戶參加農業保險。積極發展農牧戶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涉農保險業務,試點開展農牧區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探索天氣指數保險等新興產品。以農牧區住房自然災害保險試點為契機,探索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積極運用保險手段防範化解巨災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權益。(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青海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八、持續推進農牧區金融助力精準扶貧工作
(一)做好相關基礎性工作。鄉鎮政府、村“兩委”等基層組織要把金融扶貧作為基層黨建工作的重點,做好扶貧對象識別等工作,不斷完善個人申請、村民評議、村級公示、鄉鎮覆核、縣級審定的扶貧對象識別辦法,借鑑“看房、看糧、看學生、看技能、看有無殘疾重病”的“五看法”,確保扶貧對象得到民眾廣泛認同。認真分析致貧原因,按照“四個一批”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扶貧對象分類,研究有針對性的金融扶貧對策,提高金融扶貧精準度。(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扶貧開發局)
(二)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貧困地區道路交通、飲水安全、電力保障、危房改造、農田水利、信息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支持貧困地區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增強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後勁。(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三)支持具有帶動作用的產業、企業發展。加大對扶貧龍頭企業金融扶持力度,全力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廣泛參與、能夠幫助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致富的產業園區、涉農(牧)企業和各類經濟組織,優先扶持帶頭“能人”,樹立發展標桿,發揮帶動效應,擇優扶持具備一定技術和經濟條件的創業者。(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四)支持就業創業和貧困戶脫貧致富。積極創新推廣貧困地區助學貸款,支持貧困戶、農村青年、大學生村官、婦女、進城務工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群體就業創業,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微企業及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努力做好職業教育、繼續教育、技術培訓的金融服務,提升就業創業水平。(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五)支持以移民推動扶貧工作。認真研究移民民眾在搬遷、安置中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生活需要等的金融需求,確保基本金融需求滿足與創新金融服務手段並重,確保參與移民民眾的金融需要得到滿足,運用金融手段有效助推移民民眾脫貧問題。(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六)支持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做好貧困地區各類生態治理項目建設的金融服務工作,支持結合地方特色發展生態經濟,實現貧困地區可持續發展。(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環境保護廳、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
(七)凝聚合力推動金融扶貧。一是降低貧困地區融資成本。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利率原則上執行基準利率,對吸納貧困戶就業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特色優勢企業執行優惠利率。二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省財政安排一定規模資金,用於引導扶貧開發金融服務主辦銀行加大扶貧貸款投放力度,進行風險防控和貼息。增加的扶貧風險防控資金以專戶形式分塊存入主辦銀行,用於發放貸款的貼息和風險防控。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貼息機制,支持各市、州、縣根據實際需求增加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規模,對轄內企業、經濟組織、貧困戶等的貸款合理確定貸款貼息額度,最佳化扶貧貸款貼息流程,提高貼息工作效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發放扶貧貸款。三是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各級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直銷再貸款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貧困地區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繼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支持貧困地區小微企業獲得融資。(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財政廳、省扶貧開發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九、不斷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一)加大信用評定工作力度。各級政府要繼續主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基礎性工作,持續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縣創評活動,將信用創評和基層黨建、社區鄉鎮建設有機結合,以家庭和村、社區組織為基本單位,加大誠信文化宣傳教育力度,著力提升轄內農牧民誠信和信用意識,不斷擴大信用戶在民眾中的占比,信用戶信用信息全部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人行西寧中心支行)
(二)充分運用信用信息的導向作用。實行獎優罰劣,對信用好的涉農(牧)經營主體適當提高授信規模,下調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對信用差的降低授信規模,上浮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必要時暫停信貸業務或納入黑名單管理。(責任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擔保機構)
(三)探索建立縣級信用信息平台。推動有條件的縣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的溝通聯繫,建立縣級信用信息平台,推動縣域企業和城鄉居民信用信息的歸集、查詢和使用,對已獲貸款的企業和城鄉居民信用信息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有效提升徵信工作信息化水平。(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人行西寧中心支行)
十、建立健全各類保障機制
(一)強化“三基”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村“兩委”等基層組織,要藉助“雙基聯動”合作貸款機制,加強與基層金融機構的聯動合作,通過幹部雙向兼職、加強合作交流等方式,促進基層幹部對金融知識的學習、了解和實際業務的接觸,提高運用金融槓桿發展貧困地區經濟的意識和能力,增強基層幹部管理經濟、金融工作的能力,提升基層幹部經濟、金融知識水平,全面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以“雙基聯動”助力“三基”建設,以“三基”建設提升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各金融機構)
(二)建立健全農牧業融資擔保體系。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建立省級政策性農牧業信貸擔保公司,並穩步推進全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以較低擔保費率為“三農三牧”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政策性手段支持解決“三農三牧”擔保難、貸款難等問題。(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省金融辦、省財政廳、青海銀監局)
(三)強化財稅政策支持。切實落實對各類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三牧”中的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獎勵補助等政策資金扶持,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貼息機制,注重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各市、州、縣運用財政資金建立風險補償資金,並以風險補償資金為依託,搭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各級政府的金融扶貧合作平台,為信貸扶貧資金提供安全保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四)加快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要強化溝通協調,支持金融機構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工作,政府要利用自身優勢,充分運用行政、司法手段協助金融機構,妥善處置各類金融風險,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和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嚴防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五)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不斷強化農牧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建設,由地方政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聯手建立健全基本覆蓋全省農牧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體系,完善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規定,規範金融服務收費行為。要完善投訴受理、處理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切實維護貧困地區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大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力度,使貧困地區的金融消費者掌握所需金融知識,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各責任單位要認真對照工作任務,全力推進工作落實,加快推動我省農村牧區金融服務工作邁上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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