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解決當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農村土地承包法》,正確處理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切實保護農牧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 〔2004〕21 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認真解決當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作出如下通知。

一、廣泛宣傳,提高對認真解決當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重要性的認識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牧民權益,促進農牧業發展和保持農村牧區穩定的制度基礎。我省在穩定和完善農牧區土地承包關係方面總體是好的,但是土地承包糾紛也時有發生,影響了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的貫徹落實。因此,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牧區土地承包關係的重要任務;是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農牧民增收,維護農牧民權益和農村牧區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要採取多種形式,繼續深入學習和宣傳 《農村土地承包法》,提高廣大農牧民自覺履行義務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各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幹部要進一步熟悉和掌握 《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有關規定,並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切實維護廣大農牧民民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加強 對 縣、鄉、村 (牧委會)基層幹部農村土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他們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把握原則,妥善解決當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中央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在農村牧區土地承包工作中,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對沒有具體法規為處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為核心,按照民主協商、分類指導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同時,要認真落實二輪延包政策,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落實到戶工作。農牧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牧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各地要嚴格按照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做到依法確權、確地到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對二輪土地延包時的發證和契約簽訂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機動地超標準的要按規定承包落實到戶;對沒有簽契約的要補簽,對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要堅決糾正。要規範農村牧區土地流轉,禁止違法調整和收回農牧民承包地,禁止強迫農牧民流轉承包地,禁止打亂重分多留機動地,禁止違法占用農牧民承包地搞非農建設,禁止截留挪用農牧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
三、堅決糾正對欠繳稅費或土地撂荒的農牧戶收回承包地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牧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對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牧戶撂荒承包地,如農牧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契約,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牧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牧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對農牧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四、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牧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
按照 《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規定,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收回農牧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外出農牧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牧戶繼續耕作。鄉、村已經將外出農牧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契約,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牧戶,契約到期後,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牧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契約,可以修訂契約,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牧戶;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牧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牧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牧戶的戶口仍在農村牧區,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五、嚴格禁止違背農牧民意願強迫流轉承包地
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牧民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剝奪。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背農牧民意願、強迫農牧民流轉土地的做法。強迫農牧民流轉承包土地的,流轉關係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並退還款項。鄉、村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牧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各地不得為租賃土地的企業和大戶利益,而侵犯農牧戶的土地承包權益。
六、加強督查,確保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要積極組織開展土地承包政策執法檢查活動,檢查的重點是 《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宣傳、貫徹情況;農村牧區土地流轉政策的執行情況、徵用農用地的補償和安置情況以及土地糾紛的處理情況等,並加強對農村牧區土地承包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執法檢查要形成制度,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斷完善農村牧區土地承包關係,努力鞏固當前我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好形勢。
七、強化領導,加大解決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工作的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的領導,把妥善解決好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作為踐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對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力度。各級政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前制訂解決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工作的具體措施,對出現的土地糾紛要及時調處解決。鄉 (鎮) 政府和村(牧)委會要承擔起調解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各級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管理,配合鄉村搞好糾紛調處工作。各級政府及其信訪部門要全力做好對農牧民土地承包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對來訪的民眾熱情接待,認真耐心地講解有關政策。對反映土地糾紛的案件要做好登記,實行分類處理,對農牧民反映強烈的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要及時調處解決,不能推諉扯皮,不能久拖不決,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對因違反法律政策和處理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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