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有甘肅省人民政府辦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16-01-11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一、重要意義,二、總體要求,三、主要任務,四、保障措施,

檔案背景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重要意義

城鄉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各項政策的落實點、各種利益的交匯點、各類組織的落腳點和各個矛盾的集聚點。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民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是基層民主協商的重心。近年來,各地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等民主決策形式,為城鄉居民平等參與公共事務搭建平台,為不同群體提供利益訴求渠道,使城鄉居民通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積極參與協商,有力促進了城鄉基層民主發展。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利益主體和利益訴求日益多元、更加多樣,社區協商主體不夠廣泛、協商內容不夠明確、協商程式不夠規範、協商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日益凸顯,影響和制約了協商民主的健康發展。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於推進深化基層民眾自治實踐活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找到民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解決民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各級各部門要從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重大意義,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把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進一步豐富社區協商內容、擴大參與主體、完善協商機制,有力推動基層民主健康發展,為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凝聚力量、靠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民眾自治機制為目標,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商範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民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始終把加強黨的領導作為城鄉社區協商的根本政治保證,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城鄉社區協商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堅持民眾自治。健全和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堅持依法協商。將城鄉社區協商與依法治理有機結合,在協商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依據法定程式實施協商,自覺做到用法治思維協商問題,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確保協商結果合法有效。
——堅持民主集中。社區協商既要依靠民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又要提高協商效率,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現發揚民主和堅持集中的有機統一。
——堅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層民眾的首創精神,因地制宜,鼓勵民眾從本地實際出發,開展形式多樣的協商活動,切實增強村(社區)居民的公共責任意識和社區歸屬感。
(三)目標要求。到2017年,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全面建立,協商主體、協商內容更加明確,協商活動深入開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常態。

三、主要任務

(一)明確協商內容。各市州要以縣市區為單位,研究制定城鄉社區協商目錄。主要包括: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土地流轉、公共設施、交通水利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征地拆遷等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二)確定協商範圍。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兩代表一委員”、駐村(社區)單位、基層社會組織、雙聯單位、駐村幫扶工作隊、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等,都應作為協商主體。
涉及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對跨村(社區)的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鄉鎮、街道或縣市區組織開展協商。有條件的村(居)民小組,可根據民眾意願和實際需要,將協商延伸到村(居)民小組,並確定相應協商主體。對一般性事務的協商,由協商組織者根據本村(社區)戶籍和非戶籍常住人口的多少確定,原則上要求利益相關方均有代表參與。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協商事項,均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協商還應當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退休回鄉人員,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以及與雙方利益無關的民眾代表參與。
(三)規範協商形式。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程,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把協商的價值取向和規則制度融入村規民約,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實踐提供指導。完善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制度,充分利用民情懇談日、駐村(社區)警務室開放日、村(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加快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通過開闢社情民意網路徵集等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更為廣泛的網路協商平台。
(四)嚴格協商程式。協商的一般程式是: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居民反饋落實情況等。
對於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經過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式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五)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網路論壇等渠道公開,接受民眾監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並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民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基層政府應當依法糾正,並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健全協商制度。將城鄉社區協商始終貫徹基層民眾自治全過程,建立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自治組織、城鄉居民的溝通協調製度,建立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協商議事會等議事制度,明確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利益調處、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駐村(社區)單位共建協商制度。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民小區,要探索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位一體”的物業服務協調製度,實現各類協商主體有序開展專題協商、定期協商和對口協商。每個村(社區)全年開展協商活動不少於4次,並建立台賬登記制度,村(社區)有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需要協商時,可隨時進行協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充分認識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重大意義,健全村(社區)黨員議事制度,推行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城鄉社區制度,完善在職黨員到社區報到制度,切實將城鄉社區協商與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同規劃、同部署。要結合城鄉社區協商的具體實踐,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辦法,提高協商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城鄉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政治領導、思想引領、組織保障,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城鄉社區協商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充分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健全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商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協商與村、社區協商的聯動機制,推動協商工作深入開展;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優勢,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民眾參與協商。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確定協商內容,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民政部門要會同組織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推進鄉鎮、街道協商民主建設,提高鄉鎮、街道指導村、社區協商活動的能力和水平。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保障協商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進一步完善基層民眾自治的政策法規,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民主實踐提供法律支撐。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過城市社區工作經費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現有渠道,為城鄉居民開展社區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有條件的地方,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符合規定且受村(居)民委員會委託組織民眾協商的人員,給予適當誤工補貼,並按照村(居)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四)提高協商能力。大力開展基層幹部和城鄉社區社會工作者專題培訓,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基本內容,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和法律知識教育,幫助城鄉社區協商組織者和參與協商的民眾熟練掌握並運用開展社區協商的方法和程式,提高協商的實效性。積極教育和引導廣大城鄉居民樹立正確的、理性的利益訴求表達方式,避免過激的、非理性的和無秩序的參與城鄉社區協商。
(五)及時總結經驗。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組織部門加強對城鄉社區協商的理論研究,及時將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政策制度,為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提供制度保障。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建設,充分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及時發現和宣傳各類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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