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引導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本市貫徹意見,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 1 - 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逐步形成符合本市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引導、規範和扶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
(二)性質和構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本市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市和區縣兩級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台、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及土地流轉服務機構等。
二、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三)完善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服務功能。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主要承擔本市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及配套服務等工作;要按照方便服務交易主體、嚴格遵守交易規則、配合政府部門服務其他相關機構的原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範、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要合理設定區縣分支機構,由其負責所在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工作。
(四)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依託現有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負責交易標的權屬、出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民主決策程式等流轉交易資料及信息的複審,以及本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監測、信息報送和對- 2 - 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通過與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分支機構合作共建等多種方式,加強信息溝通,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五)因地制宜完善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各鄉鎮政府要結合實際,依託本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完善鄉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工作機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對本鄉鎮農村集體及農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初審、上報工作以及對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
(六)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研究制定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方案、履行民主程式以及對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和管理。對農戶採取轉讓和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及時做好承包契約的變更工作;對採取轉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及時做好流轉契約的備案管理工作。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優先權。
三、依法明確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
(七)現階段流轉交易的產權品種。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農村產權品種均可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 3 -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智慧財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新品種、- 4 - 新技術等,可以採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
四、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八)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具體標準由各相關區縣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確定。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受託人。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四、依法規範流轉交易行為,拓展服務功能
(九)健全管理制度。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規範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契約)鑑證、檔案管理等制度,嚴格履行工作程式,流轉交易的產權應無爭議,發布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應方便農民民眾。
(十)拓展服務功能。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十一)加強監督管理。市級主管部門要強化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範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範運行。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各相關區縣政府要強化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後續監管,嚴格執行《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嚴禁發展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產業;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造成土地損毀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相關部門組成的北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各相關區縣政府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成立由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職責,- 6 - 負責對本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監管,特別是要結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加強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市和區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監管。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建設的扶持力度,在惠農政策環節,對具有公益性特徵的交易給予費用減免等優惠;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等措施,支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路平台,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各相關區縣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降低交易成本,合理確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的收費標準,適度減免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交易費用。
(十四)推動機制創新。市級主管部門和各相關區縣政府要積極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場建設,也要有效利用電子交易網路平台。同時,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推動行業發展和行業自律的積極作用。
(十五)加強宣傳培訓。要加強宣傳教育,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多種形式,向農村基層幹部民眾宣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要求,鼓勵農民關注和監督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市級主管部門和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 7 - 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切實提高業務水平,依法規範流轉交易行為。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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