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設,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盤活農村資源資產,增加農民和村集體收入,助力鄉村振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依法依規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交易主體,是指依法自願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 第四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公開流轉交易,協助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鄉(鎮)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傳、業務諮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依法依規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 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成立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關聯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市場建設 第八條 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成。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職責,負責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台和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制定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依法依規制定交易規則、操作流程、規範文本等工作,做好權屬變更登記、權屬查證、農村金融等方面服務工作。 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市(州)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做好數據與信息的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有條件的可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設立縣(市、區、特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組織流轉交易、出具交易鑑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綜合服務工作。 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構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第九條 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當利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建立省、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統一的多功能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實現統一網路建設、統一交易平台、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鑑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監管、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收費標準的運營目標;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大資料庫,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互聯互通,實現農村產權交易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 第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權證辦理和登記等工作,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共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通過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信息化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將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納入支持範圍。
第三章交易品種、程式與規範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沒有限制的農村各類產權均可進入農村產權市場流轉交易。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有: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 (二)林權。包括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大規模未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 (四)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包括在規劃範圍內,依法取得的水域、灘涂水產養殖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包括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 (八)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包括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組織及其成員依法享有的股權。 (十)依法可以流轉交易的農戶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十一)農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貨物和服務採購、涉農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村集體用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村集體的資金項目開展招標、採購、招商和轉讓等。 (十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生物資產、資產處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轉交易的產權。 第十三條 流轉交易轉讓方、受讓方以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 (二)轉讓方、受讓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真實意願; (三)轉讓方、受讓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四)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項目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關於金融、生態、土地、規劃等方面的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式為:交易申請—材料核實—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契約備案—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鑑證書。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根據需要,擴大農村產權交易鑑證範圍,對已經流轉交易並符合條件的交易品種辦理交易鑑證。鼓勵集體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的股權(份額)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辦理登記託管、轉讓過戶等。 交易完成後,依法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服務。 第十六條 交易完成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採購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農地的,應當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和農戶委託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第十八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出現標的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者有爭議等情形的,經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確認後,可以中止或者終止交易;中止交易的,待達到交易條件後,可恢復交易。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市場機構要突出市場的平台服務公益性質,合理控制投資回報,依法依規合理設定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交易服務費。
第四章交易監管 第二十條 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規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文書,規範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防範交易風險。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當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和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不聽勸阻的; (二)對交易項目進行圍標串標,從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談判底價,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項目成交後,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交易價款的; (六)競價過程中有連續亂出價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化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2年3月16日印發了《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黔農產監〔2022〕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5〕45號)提出“縣級政府各類產權主管部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製定產權流轉交易詳細規則,並對交易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明確省農業農村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和組織協調。 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總計35家。由於全省未出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存在功能定位不清,大多地方存在有機構沒人員、有人員沒業務、交易品種單一、交易效率低等問題。因此,研究制定符合貴州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流轉交易活動,保護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五個部分,二十七條。 第一部分是總則。闡述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適用範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概念。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及交易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省市縣三級政府應成立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關聯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部分是交易市場建設。明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組成,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職責,利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建立統一的多功能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台。要求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權證辦理和登記等工作,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共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各級財政通過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信息化建設。 第三部分是交易品種、程式與規範。明確現階段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等十二類農村產權都可以作為交易品種。本部分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轉讓方、受讓方以及所交易的農村產權應當具備的條件、流轉交易基本程式、交易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 第四部分是交易監管。對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調解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規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文書,規範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防範交易風險,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等。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第五部分是附則。對《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予以說明。 三、主要事項 (一)關於各級農村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 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職責,負責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服務平台和交易系統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制定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依法依規制定交易規則、操作流程、規範文本等工作,做好權屬變更登記、權屬查證、農村金融等方面服務工作。 市(州)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做好數據與信息的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有條件的可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業務。 縣(市、區、特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組織流轉交易、出具交易鑑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綜合服務工作。 同時,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構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二)關於交易品種 根據黔府辦發〔2015〕45號中明確的12大類交易品種,《辦法》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和業務開展需求,繼續保留12大類,並將其進行細化成33項,形成《貴州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目錄》。 (三)關於交易流程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式為:交易申請—材料核實—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契約備案—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鑑證書。 (四)關於應進必進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採購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租賃農地的,應當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和農戶委託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五)關於支持政策 《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通過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信息化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將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納入支持範圍。 (六)關於組織領導 《辦法》提出: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劃。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成立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水利、林業、金融監管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關聯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公開流轉交易,協助縣(市、區、特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設立鄉(鎮)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傳、業務諮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依法依規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權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 (七)關於工作協同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權證辦理和登記等工作,支持配合省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共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構建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