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

定位和形式,一、性質,二、功能,三、設立,四、構成,五、形式,

定位和形式

一、性質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包括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林業產權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流轉交易以服務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為主,具有顯著的農業農村特色。流轉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縣、鄉範圍內,區域差異較大,具有鮮明的地域特點。

二、功能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發揮貼近“三農”,為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諮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台。

三、設立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當地政府要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

四、構成

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等流轉服務平台,是現階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組成部分。利用好現有的各類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台,充分發揮其植根農村、貼近農戶、熟悉農情的優勢,做好縣、鄉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範圍的市場,承擔更大範圍的信息整合發布和大額流轉交易。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理順縣、鄉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台與更高層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關係,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實行一體化運營,推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五、形式

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場建設,也要有效利用電子交易網路平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台,建立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是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利用政務服務大廳等場所,形成“一個屋頂之下、多個服務視窗、多品種產權交易”的綜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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