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1日,《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雲南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加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農政改發〔2023〕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意見》(雲政辦發〔2015〕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是指納入《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農村產權交易主體在履行相關程式後,經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雲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認可的農村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系統”),依法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完成農村產權流轉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交易主體,是指依法自願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受讓方。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堅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確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規範有序進行。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開發、建設、管理、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林草、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農村產權交易行業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各級交易中心)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本行政區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提供進場受理、資料核驗、信息發布、交易報價、交易鑑證、場地、設施、網路等綜合服務,維護場內交易秩序。
第七條 下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適用本規則:
(一)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三)農村集體持有資產收益權轉讓;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種。
第二章 交易系統
第八條 電子交易系統建設與運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交易系統日常維護、運行監測、數據備份等機制,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流程設計,最大限度防止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被泄露。加強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確保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嚴禁非法處理個人信息。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採用可靠的身份識別、許可權控制、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範未授權操作,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可靠,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流程設計,最大限度防止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第十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為交易活動當事人線上完成農村產權交易全過程提供服務,並按照交易平台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要求,向電子服務系統實時互動交易過程信息數據,同時滿足電子監督系統線上全過程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 電子交易系統採用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農村產權交易活動中所涉及的時間,均以電子交易系統顯示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交易公示公告信息應通過“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交易活動參與人在電子交易系統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並對所做的操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電子交易方式與程式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採取公開競價(包括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協定出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採取拍賣的交易方式的,各級交易中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標的交易方式的,各級交易中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交易時,應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各級交易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流轉交易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交易申請。由出讓方或委託第三方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提交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具體材料如下:
1.農村產權交易申請書;
2.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4.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5.涉及相關權利人優先權的,需提供原件電子掃描材料;
6.依法需進行評估的,應提供評估機構出具交易資產資源評估報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委託受理。由各級交易中心對出讓方或委託第三方提交的材料進行核驗,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進入信息公告環節。受理時限最長不超過1個工作日,核驗未通過的,退回申請並告知理由。
(三)信息公告。由各級交易中心對受理的交易信息通過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站發布出讓信息公告,徵集意向受讓方。公告期原則不應少於10個工作日。
公告信息內容應當包括出讓方信息、標的的基本情況、受讓方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受讓方報名登記起止時間及方式、交易條件及時間地點、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設定、公告公示時間、相關法律責任、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等。出讓方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作為交易公告信息提供主體,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各級交易中心對所發布的公告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行業監督部門對信息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規範性和內容一致性負責。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公告時的起始價由出讓方確定。依照有關規定本次交易出讓方需履行相關程式的,則由該決策人或批准人按規定程式確定;依法須經資產評估的,出讓方或交易決策、批准人確定的首次起始價不得低於該資產評估結果。
公告期間,出讓方不得隨意變更公告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原審核、審批機構同意,在原信息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變更公告。交易公告中涉及交易價格、受讓條件、報價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可能對交易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交易信息變更,應重新計算公告期。
(四)受讓受理。意向受讓方應在交易公告規定的報名期限內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1.《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2.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4.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交納保證金。意向受讓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規定時限內在指定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各級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鑑證書或交易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交易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組織交易。由各級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公告確定的交易方式,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組織資格審核和交易。
(七)成交公示。各級交易中心應在成交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結果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站發布。公告內容應當包含項目名稱、標的評估價、出讓底價、成交價、交易雙方、監管部門等信息。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組織簽約。成交結果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應當簽訂規範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
(九)交易結算。交易雙方根據所簽訂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約定進行交易資金結算。交易保證金由各級交易中心開設專用賬戶進行核算。
(十)交易鑑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經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由各級交易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鑑證書內容應能反映項目標的基本信息,且所載內容應與出讓公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保持一致。
(十一)歸檔備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後,各級交易中心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進行契約歸檔,相關信息自動互動至電子交易系統,按照“一項目一檔”要求,歸檔保存,滿足監督、審計和其他管理部門實時調閱和查詢。
第四章 交易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均可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應是產權權利人或受託人。
第十八條 交易各方對作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負責。成交雙方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備案的,流轉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五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導致電子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影響農村產權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後,相關當事人免責:
(一)網路、伺服器、資料庫發生故障造成無法訪問網站或無法使用的。
(二)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電子交易系統無法運行的。
(三)出現網路攻擊、病毒入侵或發現平台系統存在嚴重安全漏洞等導致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四)其他無法保證電子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出現第二十條所述情形,電子交易系統建設、運行單位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並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能夠保證在交易活動開始時間前恢復系統運行的,繼續進行。
(二)若交易活動無法按時進行,項目暫停,暫停期限由各級交易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向出讓雙方發出暫停交易通知。導致項目暫停的情形消除後,各級交易中心應儘快向出讓雙方發出恢復交易通知,恢復電子交易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級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各級交易中心確認後中止交易:
(一)交易項目權屬不清晰或者權屬有糾紛的;
(二)交易項目登記信息不實、無效的;
(三)交易項目登記材料不齊全、無效或者流程不規範的;
(四)交易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止期限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各級農業農村、林草、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止交易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級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各級交易中心確認後終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交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以書面形式提出正當終止理由並舉證,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的;
(三)違反規劃或者環保要求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法律檔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上述行為造成交易無效或應予撤銷的,由出讓方依法申請宣告無效或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林草、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農村產權交易行業監督管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交易雙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同級農業農村、林草、水利、自然資源部門等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異議,由行政監督部門及時答覆;交易雙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通過電子監督系統向上一級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各級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
第二十六條 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違反本規則或公共資源交易業務流程,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各級交易中心應當予以提醒、記錄並及時向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發現電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轉同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各級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電子交易活動,並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技術服務保障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為弄虛作假、串通競價等提供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交易活動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則自2024年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暢通城鄉要素流動的戰略部署,加快健全雲南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1551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農政改發〔2023〕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意見》(雲政辦發〔2015〕7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雲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起草了《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規則(試行)》。
二、起草檔案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1551號)
(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農政改發〔2023〕1號)
(四)《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意見》(雲政辦發〔2015〕71號)
三、主要內容
《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規則(試行)》共七章30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電子規則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交易活動與交易主體定義、交易基本原則、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及交易內容。
第二章《交易系統》,共6條,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電子交易系統的服務範圍與安全防範。
第三章《交易方式及程式》,共2條,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式以及出讓方、受讓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交易行為規範》,共4條,明確對交易主體的要求和相關責任。
第五章《特殊情況處理》,共2條,明確電子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監督管理》,共7條,明確中止、終止交易的情形,異議、投訴及各行政監督部門、各級交易中心、各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與技術服務保障單位、交易雙方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章為《附則》,共2條,明確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